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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为永久紧急状态敞开了大门

《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为永久紧急状态敞开了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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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届世界卫生大会(WHA)刚刚在瑞士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WHO)总部闭幕。它最初打算通过一项新的流行病条约和 2005 年《国际卫生条例》(IHR) 修正案,将各国的应对措施与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决定联系起来。最终,它把一个罐子踢了一年,又装了一部分。

政府间谈判机构(INB)的任务是 扩展 继续就新条约(“流行病协议”)的措辞进行谈判,大会 采用 对《国际卫生条例》有约束力和无约束力的有限修正案。在最后几个小时内达成的这一结果从许多角度来看都令人失望,但 并不意外

这两份文本都是由那些建议、支持和授权对 Covid-19 采取灾难性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人异常匆忙地推动的。忽略新冠病毒可能源自实验室的情况, 官方叙事 支持这些措施的仍然是“世界尚未为下一次大流行做好准备”。花费超过 每年$ 30十亿 仅针对自然爆发的监测和其他措施将在某种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第77届世界卫生大会向世界发出明确警告:全球抗疫议程正在向前推进。在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世卫组织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忽略程序要求来完成工作。令人遗憾的是,世界卫生大会没有就以下问题提出严肃的问题:i) 该议程的经济成本与收益,ii) 新修正案对人权的潜在影响,以及 iii) 系统监测方法的科学基础,这表明驱动因素是政治性而非证据性。 

那些寻求确保未来的大流行准备和应对措施考虑到最近应对 Covid-19 的教训并遵守公共卫生基本原则和道德的人,已经看到了另一个可预见的挫折。但用真理战胜既得利益是一场古老的斗争,需要时间和勇气。 

起草过程的结果

尽管比原定截止日期 2024 年 XNUMX 月晚了两个月,INB 仍无法就向世界卫生大会提交的可行文本达成充分共识。因此,其任务期限又被延长一年,主席团成员也进行了轮换。如果尽快达成共识,可能会召开世界卫生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由于对拟议的《流行病协议》的相称性和适当性的大部分担忧来自驻 INB 的国家代表团,因此新主席团的组成对其结果至关重要。

鉴于《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旨在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提出这些修正案的过程非常引人注目。尽管 WGIHR 直到会议召开前几个小时才制定出适合投票的文本 共识文本 虽然该文件已提交给世界卫生大会,但仍需提交批准,而不是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第 55 条第 2 款的法律要求提前四个月。

谈判甚至与世界卫生大会会议同时进行,直到达成最终共识文本。法国、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新西兰、沙特阿拉伯和美国撰写 决议 通过修正案,加拿大是共同提案国。上 公共网络广播 (全体会议,1 年 2024 月 20 日,55:22-50:XNUMX),在大声宣读案文后,世界卫生大会主席选择不要求进行正式举手表决。

代表国家和区域集团以及总共 45 个缔约国的 109 名发言者表达了对这一多边方法的承诺。埃塞俄比亚代表 48 个非洲国家发言,墨西哥代表 16 个美洲国家发言,欧盟代表 27 个成员国发言。因此,这代表了《国际卫生条例》 196 个缔约国中的绝大多数。人们对通过修正案和继续 INB 的工作从 Covid-19 大流行中吸取教训的重要性说了很多,同时忽视了缺乏科学依据的 Covid 措施的失败及其对经济、社会凝聚力和非 Covid 健康负担的破坏性后果。 

世界卫生组织立即 被称为 这一成果是“历史性的”,也是各国“借鉴从几次全球卫生紧急情况中汲取的经验教训”的关键一步。世界卫生组织在联合国系统内的姐妹组织以及各国政府即将发表的正式讲话很可能会用类似的言辞来赞扬它。然而,对于自程序开始以来就表示反对的公众和众多草根组织来说,这令人极为失望。当世界卫生大会(WHA)审议时, 集会和游行 反对全球大流行议程的活动人士聚集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门前。 

不幸的是,只有极少数国家(阿根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荷兰、斯洛伐克、俄罗斯和英国)发言确认其在国内理性审查每项修正案的主权权利。方式,然后酌情接受或拒绝或做出保留。这些修正案最终会影响健康、经济和人权,而条约的批准通常是议会的特权。 《国际卫生条例》的法律要求是确保这种反思,而忽视这一点的成员国削弱了自己的公民。

对修订过程的观察 

关注世卫组织大流行防范议程的团体和个人在当地和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公众动员。这可能通过对政治家以及谈判期间代表的影响改变了《国际卫生条例》赛车的方向。例如, 提案 关于将世卫组织的所有建议对各国强制执行的建议一直在讨论中,直到 2024 年 XNUMX 月被放弃。对相称性和风险的日益担忧也引起了参与这一过程的人们的共鸣,他们中的许多人在努力争取良好结果的过程中发现,他们自己也在与支持该议程的机构的不透明或歪曲的主张作斗争。

世界卫生组织对此的反应大多是诋毁公众,对提倡正统公共卫生流程的人们使用“反疫苗者”等术语。这无疑损害了公众的信任。勇敢或足够关心敢于发声的政客往往属于反对党,或者被掌权者贬低到反对党。然而,所涉及的问题——国际法治、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身体自主权和知情同意的必要性——不应该是政治性的。

除极少数例外,当权领导人都坚定地重申了对世卫组织项目的支持。主流媒体则出人意料地保持沉默,不愿质疑官方叙述。因此,尽管议程具有潜在影响,但许多国家选择在允许的 10 个月内行使其保留和拒绝权的希望可能不大(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 59 条和第 61 条的修正案, 在2022中制作 并于 31 年 2024 月 XNUMX 日刚刚生效)。

总体而言,这一进程严重改变了公众对整个联合国系统、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的看法和信任。超国家机构通常位于安全和富裕的城市,脱离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条件,并越来越多地与富人结盟,就我们许多人几乎没有听说过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正如本案所示,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无法无天,而几乎不会产生任何后果。他们不断寻求通过制定越来越多的“软法律”——宣言、议程、政策指南和战略——来使自己具有相关性,而这反过来又可能为强制性规则的到来铺平道路。这不是民主的意义所在,而是之前民主运动所反对的。

总结

好的政策需要时间,需要诚实和公开的讨论。世卫组织诽谤相反观点和歪曲风险,既没有为会员国服务,也没有为世界卫生大会提供秘书处和技术投入。这在第 77 届世界卫生大会成果中得到了体现。如果世界卫生组织要在全球卫生领域发挥有用和积极的作用,人们就必须对政府提出更好的要求,而政府反过来也必须要求回归基于证据和相称的公共卫生政策。 

世界卫生组织将流行病置于其他优先事项之上,似乎忘记了它的成立是为了服务人民,特别是穷人和弱势群体。经过 鲁ck地 以牺牲其他健康问题为代价推动其议程,它忘记了最基本的原则 1946 年宪法中宣布:“健康是一种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整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

新修正案分析

大部分 新修订 源自四月份的草案 之前分析过的,并将于12个月后生效。除四个拒绝 2022 年修正案的缔约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荷兰、新西兰和斯洛伐克)外,所有缔约国将有 10 个月的时间拒绝或提出保留。

最终的一揽子计划特别侧重于在国家一级扩大针对自然变异的侵入性且昂贵的监测系统。因此,它的目标不是“阻止下一次Covid-19——可能是由实验室人为操纵引起的疫情——而是自然产生的急性疫情的小负担。”

以下评论重点关注最有问题的修正案。正如在 世界卫生组织文件,新文本以粗体显示。

第1条。 定义

“国家《国际卫生条例》主管部门”是指缔约国在国家层面指定或设立的实体,负责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协调本条例的实施;

“流行病紧急情况”是指由传染病引起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且:

(i) 已或极有可能在多个国家内或在多个国家内进行广泛的地理传播;和

(ii) 正在超出或极有可能超出这些国家卫生系统的应对能力;和

(iii) 正在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和/或经济混乱,包括国际交通和贸易中断;和

(iv) 需要采取迅速、公平和加强协调的国际行动,采取全政府和全社会的做法。 

与4月草案相比,疫情紧急情况的定义有所修改。从现在开始,紧急情况将不仅包括大流行病,还包括大流行病的威胁、“具有……高风险”的事件。值得注意的是,第(iii)项指的是造成“严重社会和/或经济破坏”的事件或潜在威胁。鉴于(最近降低的)扰乱企业、关闭学校和宰杀牲畜的门槛,许多曾经被认为很小的公共卫生问题已经符合大流行紧急情况的定义。

第(iv)项使用“政府整体”和“社会整体”等术语,是世界卫生组织正式打破基于证据的公共卫生原则。此前,贫困和压力对人类预期寿命和整体健康(世界卫生组织)对身体、心理和社会福祉的定义的已知影响”意味着应重点关注干扰并将其保持在最低限度,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照常进行。这确保了健康的经济持续发展,以支持身体、心理和社会健康。为了“保护”祖父母而破坏孩子的教育,这是新冠疫情应对期间的一个口号,这与之前的流行病管理相反,但显然是这里的意图。

“相关卫生产品”是指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病突发事件)所需的卫生产品,可能包括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病媒控制产品、个人防护装备、净化产品、辅助产品、解毒剂、细胞和基因疗法以及其他健康技术;

与四月份的草案相​​比,“健康产品”的定义已大大拓宽,涵盖“个人防护设备、净化产品、辅助产品、解毒剂、基于细胞和基因的疗法以及其他健康技术”。基本上,任何在卫生部门销售的产品都符合该定义。鉴于当前的流行病协议草案要求各国根据要求向世界卫生组织免费提供部分此类产品,因此确定这一点非常重要。

第三条 原则

1. 本条例的实施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 并应促进公平和团结。

在过去两年的谈判中,对“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的修改最终被放弃。然而,此类措辞的存在并没有阻止各国在应对新冠疫情期间统一采取和执行不成比例的紧急措施,废除人权规范和原则。卫生紧急情况已成为强制隔离、检测和疫苗接种的坚实借口,法院广泛支持现有卫生机构针对个人权利的政策。

各国现在选择添加“公平和团结”,这可能意味着它应该在国家、区域和全球的各个层面上进行。目前尚不清楚这将如何确定。鉴于 新冠经历,这可能是国际社会的又一个让人感觉良好的口号,也是紧急措施的借口,而不是缓和者。

第四条 主管机关

1. 各缔约国均应指定或设立:根据其国家法律和背景,由一两个实体担任国家《国际卫生条例》管理局 和《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以及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的当局。

1之二. 《国际卫生条例》国家主管部门应协调本条例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实施。

(......)

2之二.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执行本条第 1 款、第 1 款之二和第 2 款,包括酌情调整其国内立法和/或行政安排。

第 4 条的修正案对第 1 条中国家《国际卫生条例》管理局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说明。从逻辑上讲,该管理局还应充当联络点。

新的第 1 款之二和第 2 款之二要求各国修改其立法和/或行政安排,以便国家《国际卫生条例》管理局负责《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因此,该机构将负责监测和监视以及预防措施和应对措施。 

第五条 监督

1. 各缔约国应尽快但不迟于本条例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五年内制定、加强和维持 核心 能力 防止、根据附件 1 规定的本条例检测、评估、通知和报告事件。 

下文分析的修订后附件 1 现包含各国监督和报告活动的广泛清单。根据第 19(a) 条,这是各国的义务。如果 5 年内没有到位,世界卫生组织可能会提出长期建议(根据第 16 条)以促进合规。

第十二条 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1. 总干事应根据收到的信息,特别是从其境内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收到的信息,确定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适当时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4之二.如果总干事确定某事件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总干事应在考虑第 4 款所载事项后,进一步确定该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也构成大流行紧急情况。

该修正案保留了总干事作为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的唯一人员。结合第 1 条中大流行紧急情况的定义,预计可能会更频繁地宣布大流行。全球范围内仅有 XNUMX 人因猴痘死亡,但目前的总干事已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第 13 条. 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包括公平获得相关卫生产品

七、世卫组织应应缔约国的请求或接受世卫组织的提议,向缔约国提供支持,并在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作出决定后,协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病突发事件的国际应对活动。

该修正案赋予世界卫生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大流行紧急情况期间协调国际公共卫生活动应对措施的授权。然而,世卫组织只能应某个国家的请求或在该国接受世卫组织的帮助提议后才能进行干预。

8. 世卫组织应根据公共卫生风险和需求,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病突发事件)之后和期间,促进缔约国及时和公平地获得相关卫生产品,并努力消除障碍。 。为此,总干事应:

(a) 对公共卫生需求以及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相关卫生产品的可得性和可及性(包括负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审查和更新;公布此类评估;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出、修改、延长或者终止建议时,考虑现有的评估;

(b) 利用世卫组织协调的机制,或与缔约国协商,根据需要促进建立这些机制,并酌情与其他分配和分配机制和网络进行协调,以促进及时和公平地获得基于公共卫生需求;

(c) 应缔约国的请求,根据本条例第 2 条并根据相关国际法;

(d) 根据缔约国的请求,与缔约国分享与特定相关卫生产品相关的产品档案,该档案由制造商提供给世卫组织供批准,并且制造商已同意,在收到此类请求后 30 天内,目的是促进缔约国的监管评估和授权。和

(e) 根据本条第 8(c) 项,应缔约国请求并酌情通过世卫组织协调的相关网络和机制以及其他网络和机制,支持缔约国促进研究和开发并加强优质产品的本地生产,安全有效的相关保健品,并推动其他相关措施全面落实本规定。

这些修正案是新增加的,将大大扩展世卫组织的职责。 (c)项涉及世界卫生组织扩大相关卫生产品规模并使其产品多样化的任务。简而言之,世界卫生组织将推动和推出整个流行病产品行业,而无需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建立任何监督、透明度和问责机制,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巨大而明显的利益冲突和腐败风险。

9. 根据本条例第 5 款和第 1 条第 44 款,并应其他缔约国或世卫组织的要求,缔约国应承诺在遵守适用法律和现有资源的情况下相互合作和协助支持世卫组织协调的应对活动,包括通过:

(a) 支持世卫组织实施本条概述的行动;

(b) 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运作的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并鼓励其促进公平获取相关卫生产品,以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病紧急情况;和

(c) 酌情提供相关卫生产品研发协议的相关条款,以促进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期间公平获得此类产品。

该修正案规定,请求或接受世卫组织干预的缔约国有义务与其他缔约国或世卫组织合作,以获取和公平分配相关卫生产品。 

第 15 条. 临时建议

1. 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发生时,总干事应根据第 49 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此类临时建议可酌情修改或延长,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 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已结束,届时可能会根据需要发布其他临时建议,以防止或迅速发现其再次发生。

2. 之二。总干事在向缔约国通报临时建议的发布、修改或延期时,应提供有关世卫组织协调的有关获取和分配相关卫生产品的机制的现有信息,以及有关任何其他分配和分配机制和网络。

与之前一样,第 15 条赋予世卫组织总干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向各国提出临时建议(第 18 条列出,包括旅行史、体检、所需疫苗接种、接触者追踪等)的权力。现在,这已扩展到大流行病紧急情况,也许是为了与未来的大流行病协议兼容。纳入的健康措施清单扩大到“相关健康产品”。应该记住,各国没有义务实施第 15 条提出的建议(尽管在应对 Covid-19 期间,不遵守的情况引起了争议)。 

第 17 条. 建议的标准

在发布、修改或终止临时或长期建议时,主任应考虑:

(d之二) 相关卫生产品的供应和获取

(d之二)项已添加到世卫组织总干事在提出建议之前考虑的标准清单中。

第十八条. 关于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货物和邮包的建议

3. 世卫组织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应酌情考虑以下需要:

(a) 便利国际旅行,特别是卫生和护理人员以及生命受到威胁或处于人道主义局势中的人员的国际旅行。本规定不影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

(b) 维持国际供应链,包括相关卫生产品和食品供应。

第 18 条众所周知的清单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可能向缔约国提出的有关人员(强制体检、隔离、疫苗接种等)和货物运输的建议。修正案增加了第三段,以承认两个特殊群体:“卫生和护理工作者”和“面临生命威胁或人道主义局势的人员”。其他人,例如那些需要探望家人、学习或赚取收入的人,仍未得到解决。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2. 本条例规定的健康文件可以非数字格式或数字格式签发,但须遵守任何缔约国根据其他国际协定就此类文件格式承担的义务。

三、无论本条例规定的卫生证件以何种格式签发,该卫生证件均应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所规定附件的规定,并应能查明其真实性。

4. 世卫组织应与缔约国协商,酌情制定和更新技术指南,包括与签发和确定数字格式和非数字格式的卫生文件真实性有关的规范或标准。此类规范或标准应符合第 45 条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规定。

关于旅行者健康文件的第 35 条添加了两个新段落。尽管最初的规定确认“除本条例规定的或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建议中规定的健康文件外,国际运输中不得要求任何健康文件”,国内和地区已经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况(黄热病、疟疾等特定疾病)等),在各级建立庞大的监视官僚机构的举动无疑将威胁人权和基本自由(例如 旅行权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

问题不在于健康证书应采用数字还是非数字格式,也不在于其验证。真正的问题是,人们,特别是旅行者和农民工及其家人,将越来越多地被迫接受检测和疫苗接种,并透露这一点。当一个简单的威胁可以被宣布为紧急情况时,这种风险是真实存在的,这在新冠疫情应对期间得到了广泛应用,增加了疫苗的利润。 

第 44 条. 合作、援助和融资

2之二.缔约国应在遵守适用法律和现有资源的情况下,酌情维持或增加国内资金,并进行协作,包括酌情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加强可持续融资,以支持本条例的实施。

2 之三。根据第 1 款(c)项,缔约国应承诺尽可能合作:

(a) 鼓励现有融资实体和供资机制的治理和运作模式具有区域代表性,并适应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本条例时的需求和国家优先事项;

(b) 确定并促进获得财政资源,包括通过根据第 44 条之二建立的协调财政机制,以公平地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优先事项,包括发展、加强和维持核心能力。

2 四分之二。总干事应酌情支持本条第 2 款之二中的协作工作。缔约国和总干事应报告其结果,作为向卫生大会提交的报告的一部分。

正在建立的官僚机构需要资金。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估计至少 的美元31.1亿元 每年都需要支持大流行议程。这相当于目前海外卫生发展援助和现有国内融资的 40%。从其他规划(财政和人力)转移资源的机会成本和成本将是相当大的,但世卫组织或其他各方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第 54 条之二 缔约国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委员会

1. 特此设立《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实施委员会,以促进本条例、特别是第 44 条和第 44 条之二的有效实施。委员会应仅具有促进和协商性质,并以非对抗性、非惩罚性、协助性和透明的方式运作,遵循第 3 条规定的原则。 为此:

(a) 委员会的目标是促进和支持缔约国之间的学习、最佳做法交流和合作,以有效实施本条例;

(b) 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向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并向委员会报告。

2. 委员会应由所有缔约国组成,并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委员会开展业务的方式,应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3. 委员会应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由委员会从缔约国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按区域轮流担任。

到目前为止,尽管《条例》具有约束力,但《国际卫生条例》中还没有缔约国会议。由世界卫生组织组成的一个小型秘书处负责支持实施过程。但“缔约国委员会”新机制将成立。它通常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并且在情况需要时也可能例外。 

附件1

A. 核心能力

1. 缔约国应利用现有的国家结构和资源来满足本条例规定的核心能力要求,包括:

(一) 他们的 预防 监视、报告、通知、核查、 防备、响应和协作活动;和

(b) 他们有关指定机场、港口和地面过境点的活动。

2. 各缔约国应在本条例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评估现有国家结构和资源满足本附件所述最低要求的能力。根据此类评估的结果,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行动计划,以确保这些核心能力在其领土上存在并发挥作用,如第 1 条第 5 款、第 1 条第 13 款和 第 19 条 (a) 项。

3. 缔约国和世卫组织应支持本附件下的评估、规划和实施进程。

4. 根据第四十四条,缔约国应承诺尽可能相互合作,发展、加强和维持核心能力。

A. 预防、监测、准备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

41. 在当地社区层面和/或初级公共卫生应对层面 (以下简称“地方一级”),各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 核心能力:

(a) 发现缔约国境内所有地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涉及疾病或死亡超过预期水平的事件;和

(b) 立即向适当级别的卫生保健应对部门报告所有可用的基本信息。在社区层面,应当向当地社区卫生保健机构或相应的卫生人员报告。在初级公共卫生应对级别,应根据组织结构向中间或国家应对级别报告。就本附件而言,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临床描述、实验室结果、风险来源和类型、人类病例和死亡人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条件以及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和

(c) 至 为实施做好准备,并 立即实施初步控制措施;

(d) 准备提供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件所需的卫生服务,并促进获得这些服务;和

(e) 让包括社区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准备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件。

52. 中等公共卫生应对水平 (以下简称“中级”), 在适用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 核心能力:

(a) 确认所报告事件的状况并支持或实施额外的控制措施;和

(b) 立即评估报告的事件,如果发现紧急情况,则向国家一级报告所有重要信息。就本附件而言,紧急事件的标准包括严重的公共卫生影响和/或具有高度传播潜力的异常或意外性质。和

(c) 与地方一级协调和支持预防、准备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件,包括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活动:

(一) 监视;

(ii) 现场调查;

(iii) 实验室诊断,包括样本转介;

(iv) 实施控制措施;

(v) 获得应对措施所需的卫生服务和卫生产品;

(vi) 风险沟通,包括解决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vii) 后勤援助(例如设备、医疗及其他相关用品和 运输);和

63. 在国家层面

评估和通知。 各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 核心能力:

(a) 在 48 小时内评估所有紧急事件报告;和

(b) 当评估表明该事件应根据第 1 条第 6 款和附件 2 进行通报时,立即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通知世卫组织,并根据第 7 条和第 2 条第 9 款的要求通知世卫组织。   

公共卫生预防、准备和应对。 各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 核心能力 :

(a之二) 迅速确定防止国内和国际传播所需的控制措施;

(b) 监视;

(c) 部署 专门人员,

(四) 样品的实验室分析(国内或通过合作中心);

(五) 后勤援助(例如设备、 医疗及其他相关 供应和运输);

(六) 根据需要提供现场协助,以补充当地调查;

(克) 制定和/或传播临床病例管理和感染预防和控制指南;

(H) 获得应对措施所需的卫生服务和卫生产品;

(i) 风险沟通,包括解决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j)的 与高级卫生官员和其他官员建立直接的业务联系,以快速批准并实施遏制和控制措施;

(k)的 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直接联络;

(L) 通过最有效的通信手段,提供与医院、诊所、机场、港口、陆路口岸、实验室和其他关键业务区域的可用联系,以传播从世卫组织收到的有关缔约国本国境内和本国发生的事件的信息和建议其他缔约国的领土;

(米) 建立、运作和维护国家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应对计划,包括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团队,以应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

(米之二) 在预防、准备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件方面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活动,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支持地方和中级各级的活动;

(n)的 24小时提供上述内容。

B.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路口岸的核心能力要求

1. 在任何时候, 各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 核心能力:

(a) 提供以下服务:(i) 适当的医疗服务,包括设置的诊断设施,以便对生病的旅行者进行及时评估和护理,以及 (ii) 充足的工作人员、设备和场地;

(b) 提供设备和人员,将生病的旅行者送往适当的医疗机构;

(c) 提供经过培训的人员来检查运输工具;

(d) 通过开展检查计划,确保旅客使用入境点设施的安全环境,包括饮用水供应、餐饮设施、飞行配餐设施、公共卫生间、适当的固体和液体废物处理服务以及其他潜在风险区域,合适的;和

(e) 尽可能提供方案和训练有素的人员来控制入境点及其附近的病媒和宿主。

2. 为应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 各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 核心能力:

(a) 通过制定和维护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应急计划,包括提名协调员以及相关入境点、公共卫生和其他机构和服务的联络点,提供适当的公共卫生紧急应对措施;

(b) 通过与当地医疗和兽医机构建立安排,为受影响的旅行者或动物提供评估和护理 和实验室,为了他们的隔离, 治疗, 对他们的样本进行分析,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支持服务;

(c) 提供适当的空间,与其他旅行者分开,以便与嫌疑人或受影响的人进行面谈;

(d) 对可疑旅行者进行评估,并在需要时进行隔离,最好是在远离入境点的设施中进行;

(e) 采用建议的措施,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货物或邮包进行除虫、灭鼠、消毒、去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在适当时,在专门为此目的指定和配备的地点;

(f) 对抵达和离境旅客实施入境或出境管制;和

(g) 提供使用特别指定的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 为转移可能携带感染或污染的旅客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

从表面上看,附件 1 所列能力的发展似乎是一种公共利益。世界卫生组织将监督遵守情况,许多人会认为这是为了最终可能受到重大疫情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利益。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的疾病负担远高于过去四年 Covid-19 造成的负担。例如,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 1.3 亿人口中的大部分人持续面临疟疾、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沉重负担,而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的加剧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负担。这些国家大多数在这些疾病的基础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差距,而所有这些疾病都是可以预防或治疗的。

《国际卫生条例》现在要求他们将资源从负担较高的疾病转移到对其人口影响较小的领域。外部援助不是无底洞,也会被挪用。虽然监测方面存在一些交叉,但《国际卫生条例》和大流行病协议草案设想的对分散的人畜共患病溢出暴发的监测与对地方病的监测有很大不同。因此,毫无疑问,将资源从高负担问题转移到低负担问题将对健康产生总体负面影响,特别是在低收入国家。

任何地方都没有 成本核算文件 《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和大流行病协议草案的背后就是解决这个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基本上保持沉默。唯一明确的受益者似乎是公共卫生研究机构、监测和诊断技术制造商以及检测到此类疫情时使用的药品制造商。这些国家集中在较富裕的西方国家,其次是印度和中国。这似乎取消了据称建立大流行议程的公平条款。

毫无疑问,这里要开发的基础设施将发现病毒和其他病原体的自然变种,这些变种可能被解释为构成理论上的威胁。根据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这种威胁可能被视为大流行病紧急情况,从而引发进一步的建议。世界卫生组织和会员国正在制定一项计划,该计划本质上将推动加强封锁型应对措施和药物/疫苗应对措施, 很少或没有证据 这会对整体健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 [见附件2流程图 这里.] 

任何潜在的国际公共卫生问题以及原因或来源不明的事件, 特别是不明原因或新原因的严重急性呼吸道疾病的聚集性病例, 涉及左侧和右侧方框中列出的事件或疾病之外的其他事件或疾病的情况将导致使用该算法。

这一措辞将报告爆发或爆发风险的决策图扩展到任何未知病原体或具有理论风险的已知病原体,超出了先前被认为是高风险的指定疾病。这类似于有一个开放式的法定传染病清单。与附件 1 相结合,它通过宣布自然、低风险事件进入紧急状态,提高了实施限制和经济损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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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Thi Thuy Van Dinh 博士(法学硕士、博士)曾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从事国际法方面的工作。 随后,她管理了 Intellectual Ventures Global Good Fund 的多边组织合作伙伴关系,并领导了资源匮乏环境的环境卫生技术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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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卫·贝尔(David Bell),布朗斯通研究所高级学者

    大卫·贝尔 (David Bell) 是布朗斯通研究所的高级学者,是一名公共卫生医师和全球卫生生物技术顾问。大卫曾担任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医疗官员和科学家、瑞士日内瓦创新诊断基金会 (FIND) 的疟疾和发热性疾病项目负责人以及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市 Intellectual Ventures Global Good Fund 的全球卫生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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