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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大流行病协议四月草案:其他担忧

世卫组织大流行病协议四月草案:其他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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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大流行病协议草案谈判机构将于五月下旬进行投票,并提出了另一份草案。作为 前文 中详细讨论了 最近的一篇文章,似乎有必要提供额外更改的简短摘要。与以前一样,该文件变得更加模糊,但增加了更多需要资助的活动,加剧了人们对这一过程未经适当审查就仓促进行的担忧。

自 2021 年 XNUMX 月起,政府间谈判机构(INB)一直根据世卫组织章程开展该项目,以便为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建立全球框架。它自己已经失败了 可交付的时间表 在 29 年 2024 月 3 日之前达成共识文本(文件 A/INB/4/XNUMX)。这两个月的期限并不是法律要求 本身,但旨在给 194 个世卫组织会员国一些时间,根据其国内法律架构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其他条约的其他国际义务审查最终文本。该法案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被废弃,这表明 INB 内部远未达成共识。不过,世卫组织仍计划就临时议程进行投票。 第 77 届世界卫生大会 (世界卫生大会)27 月 XNUMX 日开始。 

这款 最新草案,由 INB 主席团(由来自巴西、埃及、日本、荷兰、南非和泰国的代表担任联合主席,并由来自 6 个区域办事处的 6 名世卫组织官员协助)提出,日期为 22 年 2024 月 9 日,已提交谈判29 月 10 日至 XNUMX 月 XNUMX 日举行的第 XNUMX 次 INB 会议。与往常一样,主席团精简并巩固了先前达成的文本,这要归功于负责在棘手条款下达成共识的各个小组。本次会议刚刚在日内瓦结束,但尚未达成最终文本。

据报道,谈判团队将继续“恢复混合和面对面的讨论”,直到世界卫生大会会议前的最后几分钟,而不是暂停该项目。这样的决定是对公众的公然蔑视,剥夺了公众了解即将制定的法律的合法权利,无视世界卫生组织《宪法》的原则,即“公众知情意见和积极合作是国家的决定”。对改善人民健康至关重要”(序言)。

之前的所有迭代都包含参考《国际卫生条例》(IHR) 修正案草案的拟议条款,这些条款也在谈判中,并打算在第 77 届世界卫生大会上进行投票,但很可能是非法的,因为 需要4个月的审查期 根据第 55 条第 2 款2005 年《国际卫生条例》第 5.4 条并未得到遵守。这个最新版本也不例外。多项拟议条款(第 19.3、20.1、26.2 和 19 条)与《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相关,尽管这些条款的最终措辞尚未确定。这种奇怪的情况是仓促进程的结果,其基础是毫无根据的紧迫感,并要求那些仍在因应对Covid-XNUMX期间实施的全球经济封锁而陷入困境的国家为全球卫生机构提供额外预算。  

新草案的改动相对较少,但对几个问题进行了调整。序言中添加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性别平等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5 和“土著人民”的提及,但并未对整体含义产生太大影响。 “卫生系统恢复”这个新短语多次出现,可能意味着流行病确实削弱了卫生系统。

以下评论重点关注自 先前评估的文本

流行病协议局草案,22 年 2024 月 XNUMX 日

第 1 条. 术语的使用

(d)“疫情相关保健品”是指安全、有效、优质、 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所需的负担得起的产品,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疫苗和个人防护设备;

“与流行病相关的保健品”的新定义现在包含安全、质量和可负担性的附加标准。这让人想起全球和国家公共卫生当局关于新冠病毒相关产品的重复信息(“安全有效”)。这似乎是一个糟糕的措辞选择,因为它提出了诸如谁以及如何定义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问题,以便使其具有相关性(例如,它们是否必须阻断传播才能有效阻断大流行?)。显然,安全性和有效性与实际产品类型无关。它们是基于可能有所不同的标准的意见。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定义应该是可实施的。

第六条 一个健康 

4. 应在一份考虑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文书中进一步定义“同一健康”方法的模式、条款和条件以及实施范围,并将于 31 年 2026 月 XNUMX 日实施。

这一新段落将推动各国在 31 年 2026 月 2 日之前启动“同一个卫生工具”项目——该项目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大概是世卫组织下的一项新规划战略。鉴于与其他公共卫生活动的重叠,尚不清楚为什么世界需要它,以及为什么在两年内急于实现它

第 7 条 卫生和护理人员

3. 缔约方应投资建立和维持一支技术精湛、训练有素、协调一致的多学科全球卫生应急工作人员队伍,以便根据公共卫生需求应要求向缔约方提供支持,以控制疫情并防止小规模传播升级为全球范围。

这是“全球卫生应急队伍”首次出现在流行病协议文本中。这一概念与目前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第七章介入的维和任务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主要捐助者倡导的“全球流行病应对和动员”(GERM)有一些相似之处,即“流行病消防部队” , 小比尔盖茨先生在 盖茨自己的话”,“运营 GERM 每年将花费全世界约 1 亿美元来支付我们所需的 3,000 人的工资,加上设备、旅行和其他费用——这些钱将来自政府。这项工作将由世界卫生组织协调,世界卫生组织是唯一能够赋予其全球信誉的组织,并且需要对公众负责。”

这个提议是非常有问题的。如果维持不变,各州将签署一个新项目,细节很少,但费用也相当可观。这样的想法需要认真思考成本和运营模式之外的问题;例如,批准员工的任务和预算的组织、东道国的同意程序以及员工采取行动的主管管辖权。这种官僚机构一旦建立,就很难拆除,但它们不可避免地会从持续存在的负担较重的健康问题上转移资源——人力和财力。

第十一条 与流行病相关的保健品生产技术和专门知识的转让

1. 为了实现与大流行病相关的卫生产品的充足、可持续和地域多样化生产,各缔约方应考虑到其国情:(……)

(b) 根据适用法律及时公布与大流行相关的卫生技术的许可条款,并应鼓励私人权利持有人也这样做;

尽管国家的义务似乎较弱(“考虑到其国情”),但这是一项受欢迎的提案,旨在解决与新冠疫情应对相关的许可证条款声称“商业保密”的保密问题。各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受到透明度和问责原则的约束,特别是在花费公共资金时,尽管“适用法律”可能仍然提供例外条款。 

第十二条. 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  

2. PABS系统应具备以下基础:

(f) 不寻求获得 PABS 材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 

6. PABS 系统的模式、条款和条件以及运作范围应在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中进一步定义,该文书将不迟于 31 年 2026 月 XNUMX 日开始运作。

第 2(f) 款可能是为了澄清已有内容而添加的。该原则仅涉及原始材料和信息,不包括衍生和修改的材料和信息。

第 6 段规定它将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如果该协议获得通过,它可能会促使各国根据这一流行病协议谈判一项议定书。 

第十三条 供应链和物流 

四、疫情期间,紧急贸易措施应具有针对性、适度性、透明性和临时性,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或扰乱疫情相关卫生产品的供应链。

6. 应考虑建立管理大流行期间疫苗和治疗相关赔偿和责任的多边制度。

第 4 段是 之前 13bis.3 的更受欢迎的版本。仅仅认识到“有针对性的、相称的、透明的和临时的”紧急贸易措施的重要性,就加强了措辞,以引入不给与大流行相关的卫生产品供应链造成负担的义务。

第 6 款较之前的草案(第 15 条关于责任和赔偿机制)进行了大幅淡化。明确提及国家战略中可能包含的大流行疫苗“无过错补偿机制”的内容被删除。各国提出“建立和实施国家、区域和/或全球无过错赔偿机制和大流行紧急情况下责任管理战略”的建议的计划被对管理疫苗的多边体系的模糊和薄弱的考虑所取代赔偿和责任。

第 13 条之二。全国采购

  1. 各方应尽早合理时机公布其与大流行病相关保健品制造商的采购协议的相关条款,并应根据适用法律酌情排除用于限制此类披露的保密条款。还应鼓励区域和全球采购机制也这样做。

6. 各方应努力确保在新型大流行疫苗的供应或购买合同中,特别规定买方/接收者赔偿条款(如有)且具有时限。

总体来说,这个还是比较合理的。与第 11.1.b 条类似。

第八条加强监管

三、各方应根据相关法律:

(b) 公开披露有关授权或批准使用大流行病相关卫生产品的国家和(如适用)区域程序的信息,并酌情对此类大流行病相关卫生产品采取监管依赖程序或其他相关监管途径,疫情期间可以启动提高效率,并及时更新信息。

另一项措辞含糊的提案似乎不适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流行病相关保健品”的范围极其广泛。这反映了《流行病协议》的大部分内容,并让人想知道为什么它仍然被认为是必要的,而不仅仅是依赖 2005 年自愿版本的《国际卫生条例》。

第 18 条. 沟通和公众意识

  1. 缔约方应加强民众的科学、公共卫生和大流行病素养,以及获取关于大流行病及其原因、影响和驱动因素的透明、准确、基于科学和证据的信息,特别是通过风险沟通和有效的社区层面订婚。

2. 缔约方应酌情开展研究,以就阻碍或加强在大流行病中遵守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以及对科学和公共卫生机构、当局和机构的信任的因素制定政策。

这篇文章变得更短、更合理,只有两段而不是四段。关于缔约方有义务采用基于科学和证据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旧第 3 段)以及合作防止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旧第 4 段)的措辞已被删除。值得注意的是,旧段落中提到“旨在反击和解决错误信息或虚假信息”。 1 也被删除。然而,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明确采取的措施来压制与其官方路线相反的意见的获取和可信度,以前的本质仍然存在。  

第 20 条 可持续融资

1. 缔约方应以包容和透明的方式加强可持续和可预测的融资,以实施本协定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

2. 在这方面,每一缔约方应在其可支配的手段和资源范围内:

(b) 调动额外财政资源,包括通过赠款和优惠贷款,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世卫组织流行病协定》;

3. 特此建立协调财务机制(以下简称“机制”),以提供可持续的融资支持,加强和扩大大流行病预防、准备和应对能力,并为零日提供必要的激增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除其他外,该机制应:(e)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利用相关利益攸关方,特别是那些活跃于受益于国际抗疫工作的部门的组织和其他实体,为支持流行病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的组织和其他实体提供自愿捐款。流行病预防、准备和应对。

协调金融机制下的新案文相当淡化。删除了提及纳入包括债务减免措施在内的“创新机制”的内容(旧第 20.2(c) 段)。添加(f)项是为了认识到各国的捐款是不够的,需要“相关利益攸关方”(可能是私营公司)提供自愿货币捐款;然而,这应该是“没有利益冲突”的,而不是详细说明如何确保这一点,而是让未来的缔约方大会整理出操作细节。

很难想象活跃在这一领域的私营公司或组织如果支持世界卫生组织扩大该领域的工作,将如何避免冲突(即潜在的利益)。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论据来排除私营部门的支付(从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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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转载,请将规范链接设置回原始链接 褐石研究所 文章和作者。

作者

  • 大卫·贝尔(David Bell),布朗斯通研究所高级学者

    大卫·贝尔 (David Bell) 是布朗斯通研究所的高级学者,是一名公共卫生医师和全球卫生生物技术顾问。大卫曾担任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医疗官员和科学家、瑞士日内瓦创新诊断基金会 (FIND) 的疟疾和发热性疾病项目负责人以及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市 Intellectual Ventures Global Good Fund 的全球卫生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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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i Thuy Van Dinh 博士(法学硕士、博士)曾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从事国际法方面的工作。 随后,她管理了 Intellectual Ventures Global Good Fund 的多边组织合作伙伴关系,并领导了资源匮乏环境的环境卫生技术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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