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 2024 月 XNUMX 日,世界卫生大会 (WHA) 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的一系列新修订。在此过程中,世界卫生组织 宣布的 这些修正案将“借鉴包括新冠疫情在内的几次全球卫生紧急事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全球对包括疫情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监测和应对”。
尽管《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获得通过,但关于《大流行病协议》(以前称为《大流行病条约》)的决定被推迟了 12 个月,需要进一步谈判才能提交世界卫生大会表决。作为回应,许多 这一进程的倡导者 迅速寻求强调世界卫生大会“确实取得了很大进展”,同时强调,如果没有进一步就大流行防范达成协议,世界仍然面临重大风险。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卫生条例很快被政治上当作是其挽回面子的行为。 冠军 尽管仍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
正如大流行病防范和应对议程的一般性特征一样,《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的通过以及大流行病协议的持续谈判仍然存在争议。围绕这些文书的辩论往往充满争议,政治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主审议、更广泛的科学和政治协商,最终抑制了合法性。
在世界卫生大会期间,一系列对《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的最后补充被强行通过,这进一步削弱了合法性。这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些最后时刻的补充是否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更广泛的公共卫生利益,还是仅仅为了进一步集中权力和滥用权力。
在电线下
在最后一刻,经过大量政治压力,各方终于就《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达成了一致。尽管 现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 规定拟议的变更必须在表决前四个月完成(第 55 条第 2 款),但直到做出决定的当天下午,世界卫生大会代表才收到文本。此外,通过推动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并将《大流行病协议》提交给稍后的表决,《国际卫生条例》的范围和法律地位似乎变得不那么明确了,因为《国际卫生条例》的最后一刻的补充内容显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很可能只有在《大流行病协议》的决定中才能具体化。
例如,《国际卫生条例》建立了一个新的财务机制,但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其运作的细节,同时使用了与《流行病协议草案》第 20 条类似的措辞。因此,关于《国际卫生条例》改革的假定协议并没有带来清晰的认识,反而使情况更加混乱,而且,目前尚不清楚通过的《流行病协议》将如何影响《国际卫生条例》内的资金需求,或其实施、监测和评估。
同样,这种模糊性为政治化、武器化以及放弃有意义的、开放的科学讨论和政策反思创造了条件。尽管存在这些不确定性,但《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已获得一致同意,目前正在等待通过。
那么,我们对新《国际卫生条例》了解多少呢?
《国际卫生条例》是一套抗击传染病和急性卫生紧急情况的规则,受国际法约束。该条例上一次重大修订是在 2005 年,其范围超出了之前定义的疾病目录,例如霍乱和黄热病。取而代之的是,引入了一种宣布“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机制,自那以后,该机制已被宣布了七次,最近一次是在 2023 年,针对猴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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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初始编译 2022 年 19 月提出的改革提案设想,世卫组织总干事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提出的建议实际上将成为各国必须遵守的命令。这些计划遭到了相当大的抵制,尤其是来自世卫组织建议的 Covid-XNUMX 封锁的批评者。最终,对国家主权进行深远限制的想法并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为了应对这种日益增长的阻力, 新国际卫生条例 与备受批评的早期草案相比,改革力度似乎明显减弱。
然而,其中仍包含一些令人担忧的点。例如,引入了“大流行紧急情况”,其定义非常不明确,其后果仍不明确,以及关于提高公共信息控制、能力融资和公平获得疫苗的核心能力的新章节。我们将在下文依次探讨这些领域。
“疫情紧急状态”的新出台
尽管世界卫生组织于 2 年 11 月 2020 日宣布 SARS-CoV-XNUMX 为大流行,但“大流行”一词此前并未在《国际卫生条例》或其他世界卫生组织官方文件或国际协议中得到明确定义。新版《国际卫生条例》首次正式引入了“大流行紧急情况”类别。 世卫组织建议 这个新定义是:
以促进更有效的国际合作,应对可能成为或已成为大流行的事件。大流行紧急情况的定义代表了更高级别的警报,它建立在《国际卫生条例》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包括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作出此项宣布的标准包括传染性病原威胁具有广泛的地理分布或存在蔓延风险、受影响国家卫生系统超负荷或可能超负荷,以及出现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可能产生影响(例如对客运和货运的影响)。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在宣布时,这些情况不一定存在或无法证明。相反,只要存在发生这些情况的可察觉风险就足够了。这给了世卫组织总干事相当大的解释空间,也提醒人们,在应对新冠疫情的两年多时间里,许多国家对基本人权进行了广泛的限制,这是因为即使在传播率最低的时候,卫生系统也面临着即将超负荷的抽象威胁。
宣布大流行紧急情况的第四个标准允许更多的解释自由。所讨论的卫生紧急情况“需要迅速、公平和加强协调的国际行动,采取全政府和全社会的方法。”因此,应对措施的设计决定了实际触发事件的状态。
在最近的 BMJ 社论, “新的‘大流行紧急事件’比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警戒级别更高”, 海伦·克拉克 在另一次采访中进一步表示,“这些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如果得到全面实施,将能建立一个更好地发现健康威胁并在其成为国际紧急情况之前阻止它们的系统。”
这种方法必须想象什么,留给我们去想象,但它会带回一些不愉快的回忆。毕竟,在它的 报告 自2020年XNUMX月武汉封城以来,世卫组织一次都没有使用“封锁”一词,而是称赞中国当局的行动是“全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
有趣的是,在新版《国际卫生条例》中,宣布大流行性紧急情况没有任何具体后果。在定义之后,该术语仅在宣布 PHEIC 的现有机制中使用,在该机制后面插入了“包括大流行性紧急情况”字样。当然,宣布大流行性紧急情况的含义可能会在 WHA 签署国之间的实施讨论中稍后定义。
作为“更高级别的警戒”,大流行紧急情况类别可能更多地充当《国际卫生条例》中的一种议程标志,而不是强制行动的明确触发因素。引入“大流行紧急情况”一词也可能预示着计划中的《大流行协议》,该协议可能会对这一术语进行更详细的规定。例如,该协议可以规定,宣布大流行紧急情况会自动触发某些行动或资金释放。
目前,新术语“大流行紧急情况”的范围太过模糊,无法做出全面判断。因此,其“效力”仍有待观察,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际实施情况。例如,与许多《国际卫生条例》一样,各国可能会简单地忽视它,就像在新冠疫情期间所见的那样。或者,该术语可能会引发或为一系列措施提供借口,就像在新冠疫情期间所见的那样,包括立即限制旅行和贸易、筛查、加速疫苗开发、口罩强制令和封锁等非药物干预措施。
由于这一措辞是在最后一刻才被纳入,而且没有对其必要性进行深思熟虑,目前无法确切知道它是否起到了额外的程序门槛的作用,以确保存在严重威胁(在发出警报之前,需要进行比 PHEIC 更高级别的审查),或者它现在是否只是另一种规避程序以迅速启动紧急权力和行动的语言手段。鉴于许多针对 Covid-19 的政策反应都是临时的、下意识的,有时是在面对反对证据的情况下武断实施的,因此有理由担心后者。
拓展信息控制核心能力
现行《国际卫生条例》已要求成员国发展“核心能力”,并每年向世卫组织报告。重点是快速识别和报告异常疾病爆发的能力。然而,现有的核心能力还延伸到流行病应对。例如,各国必须保持隔离入境病人和协调边境关闭的能力。
此外,新版《国际卫生条例》还定义了新的核心能力。这些能力包括获得卫生产品和服务,也包括处理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因此,公共信息控制首次在国际上被定义为卫生政策的预期组成部分。尽管这些能力目前仍不明确,但监测和反思各国对监测、管理和/或限制有关“信息流行病”的公共讨论的新期望如何更加具体仍然很重要。
特 基准2023 年 XNUMX 月已更新的《国际卫生条例》实施标准提供了先兆。新的“信息疫情管理”基准强调以事实为基础处理错误信息和尊重言论自由,但也提出了各国应采取措施减少错误信息传播的期望。
这让人想起冠状病毒大流行期间美国官员与社交媒体运营商达成的协议。 电子邮件 Facebook 在法庭案件中发布的一条消息显示,该平台已告知白宫员工,它已抑制声称自然免疫力比接种疫苗免疫力更强的帖子的传播,尽管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因此,对于要求各国必须具备管理“信息流行病”的能力,至少存在三个明显的担忧。
首先,政府通常会寻求紧急权力或法外行动的正当理由,无论这些权力或行动是出于合法的公共安全考虑,还是为了促进不可告人的政治动机,同时扼杀言论自由。鉴于“信息疫情”可能与任何卫生紧急情况相关的交流有关,因此在使用管理措施或紧急行动来宣传、降级或审查有关特定健康风险的信息时,应该担心“任务偏离”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关于应该使用什么、何时和如何使用信息管理,以及这种管理是否促进了平衡和适度的方法,存在合理的问题。
第二,与此相关的是,加强管理信息流行病能力的规定并未提及什么应算作“信息”,什么应算作“错误信息”。目前, 世卫组织建议 “信息疫情是指在卫生紧急情况下,数字和物理环境中出现过多信息,包括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这里的问题是,可用的信息实在太多,其中一些是不准确的。
这一定义可用于促进关于复杂紧急情况的单一且易于理解的叙述,同时删除不符合这一叙述的有用信息。这不仅引发了人们对什么是良好的科学方法、实践和证据创造的担忧,而且还会减少官员的公开推理,同时限制集体决策。
第三,确定什么构成虚假信息并因此对社会构成威胁将需要一个政治机构和/或政治程序。另一种选择是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决定权交给未经选举的官僚,这将引发人们对民主进程和是否符合二战后精神的重大担忧 人权 规范.
扩大《国际卫生条例》融资核心能力
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建立了一种新的财务机制,以鼓励进一步投资于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但未提供任何有关其运作模式的进一步细节。尚不清楚《国际卫生条例》的新协调融资机制如何与草案第 20 条概述的拟议大流行防范协调融资机制相对应,这加剧了不确定性 流行病协议.
尽管措辞非常相似,但尚不清楚《国际卫生条例》和《协定》是否会共享这一机制,或者是否会有两个机制来引导资金,甚至可能有三个机制,如果这两个机制都独立于世界银行现有的流行病基金。这不仅仅是语义问题,因为目前估计,流行病防范(也包括相关的卫生紧急情况)的资金需求每年超过 30 亿美元。在全球卫生背景下,这代表着一笔巨大的开支,机会成本也很高。然而,由于这一新机制的设计,它将产生广泛的连锁反应,导致其他卫生优先事项缺乏所需资源。
目前的假设是,《国际卫生条例》协调融资机制将涵盖《国际卫生条例》和《大流行病协定》,因为捐助国强烈要求限制大流行病防范议程中的碎片化,并“精简”其管理和融资。尽管如此,谈判仍持开放态度,而且尚未确定新的协调机制将由世界银行、世卫组织还是由世界银行金融中介基金 (FIF) 下属的新外部组织或外部秘书处主持。此外,鉴于成本异常高昂,且捐助方对提供更多发展援助的兴趣有所减弱,大流行病防范和《国际卫生条例》将如何调动资金仍不清楚。
因此,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出现了,即资源较少的国家仍将“承担责任”,自行实现新的《国际卫生条例》的能力,并可能因不遵守规定而受到处罚。如上所述,考虑到中低收入国家在大流行防范方面的估计成本为 每年XNUMX十亿美元,更不用说补充《国际卫生条例》的额外费用,这是一个重大的机会成本,对公共卫生具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扩大疫苗公平的核心能力
热门选择 评论 新《国际卫生条例》的支持者认为“公平是其核心”,包括声称新的协调融资机制将“确定和获取资金,以公平地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优先事项”,并反映了对“疫苗公平”的新承诺。就后者而言,疫苗公平主张背后的规范性分量源于这样一个事实:由于西方国家与制药业之间的预先购买协议,许多较贫穷的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无法获得新冠疫苗。
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疫苗已经大量过剩的情况下仍囤积新冠疫苗,这很快被贴上“疫苗民族主义”的标签,许多人认为这是以牺牲较贫穷国家为代价的。因此,《国际卫生条例》工作组内部的大部分辩论,以及最终推迟《大流行病协议》的辩论,都涉及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所持的立场,这些国家要求(制药)工业国家在疫苗、治疗和其他卫生技术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在新出台的疫情防控议程中,世卫组织主要通过在确保获得“卫生产品”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来满足公平要求。世卫组织将各种各样的产品纳入这一角色,例如疫苗、检测、防护设备和基因疗法。除其他事项外,世卫组织还将支持较贫穷的国家增加和多样化当地卫生产品的生产。
然而,这种对公平的全面要求需要进行一些分解,因为健康公平和商品公平虽然相互关联,但并不总是同义词。例如,毫无疑问,各国之间存在巨大的健康不平等,而且这些差距往往与经济状况有关。如果人类健康很重要,那么促进健康公平就很重要,因为它侧重于调整资源分配,为弱势群体和面临最大疾病负担的人创造更公平和平等的机会。这当然包括获得某些“健康产品”。
然而,健康公平的目标应该是通过确定并锁定能够为特定社区或地区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的干预措施和资源来促进更好的健康结果。在资源匮乏或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同样,这与疫苗公平的主张有关,因为就 Covid-19 疫苗而言,目前尚不清楚大规模接种是否 必要或适当 在非洲大部分地区, 最低风险人群是, 有限 和 衰退 疫苗的保护作用,以及高水平的 自然免疫 在疫苗推出时,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就已存在这种疾病。
大规模疫苗接种政策在财力和人力资源方面成本很高。再加上 潜力有限 大规模疫苗接种对非洲公共卫生的影响,这种特定的疫苗支出代表了与其他显著的地方性疾病负担相关的重大机会成本的一个例子,因此成为健康不平等的潜在驱动因素。
这又引发了关于资源最佳利用的问题。例如,应该将资源用于缓解非洲的人畜共患病疫情,以保护全球北方免受理论上的流行病风险,还是应该将资源用于提供低成本筛查,以应对每年超过 100,000 万名非洲妇女死于可预防的宫颈癌,这一数字是全球北方妇女死亡率的十倍?
从许多方面来看,人们可以说,对“疫苗民族主义”及其“疫苗公平”的反叙事的关注,更像是全球卫生领域更广泛问题的象征性堡垒,其中包括历史差距,包括 获得负担得起的药物 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限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健康结果产生了影响。
在存在已知、有效且相对廉价的干预措施但结构过于苛刻的情况下,现有的不平等现象变得更加隐蔽。因此,宣布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卫生产品生产可能是明智的,因为正如 Covid 所表明的那样,没有人会指望在真正的紧急情况下将稀缺药品捐赠给较贫穷的国家。然而,如果要明智地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集中于当地公共卫生优先产品,而不是提供有限利益的产品。
尚待观察的是,平等获得医疗产品的承诺是否只是口头承诺或制药业游说的胜利,制药业清楚地了解新兴疫情防控议程带来的市场机会。更愤世嫉俗的观点认为,制药业将疫苗公平视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进入机制,以牺牲欧洲和北美纳税人的利益为代价,为偿付能力较弱的国家的市场提供服务(无论这种反制措施在未来是否有意义)。
然而,对大型制药公司商业利益的合理怀疑不应导致批评者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在许多地方,获得医疗产品的渠道实际上受到严重限制,导致医疗水平较低。这进一步加剧了贫困,但贫困本身是健康的关键决定因素,不能仅靠提供疫苗来克服。任何对公平的承诺都无法解决全球贫富差距的根本问题,而全球贫富差距已经变得更加严重。 更极端 自 2020 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这一趋势一直存在,也是造成大多数健康不平等的根本原因。
权力厌恶适当的审议
世界卫生大会确实表明,对新兴大流行病防范文书的根本批评已经超越了民间社会活动和少数公开质疑其有效性的科学家的范畴。各国都希望行使不全部或部分实施《国际卫生条例》修改的权利。斯洛伐克已经宣布了这一点,阿根廷和伊朗等其他国家也表达了类似的保留意见。现在所有国家都有不到十个月的时间来审查这些法规,并在必要时使用这种“选择退出”选项。否则,尽管仍存在问题和模糊之处,这些法规仍将对这些国家生效。
《国际卫生条例》的新增内容引发了许多未解问题。尽管《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和《大流行病协定》的专家和反对者都希望在 1 年 2024 月 XNUMX 日达成更明确的结论,但我们现在面临着一个漫长而模糊的过程。在会员国决定是否接受或退出修正案的同时,《大流行病协定》国际谈判机构 (INB) 刚刚开始制定下一步行动。
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明确“疫情紧急事件”这一新类别以及新的融资和公平架构。只有这样,公民和决策者才能评估更“完整”的疫情防控方案,了解其更广泛的影响,并做出基于证据的决策。
作为回应, 修复 继续在正在进行的工作基础上评估 流行病风险、流行病的相对疾病负担以及假设 成本和融资 大流行病防范议程。在下一阶段的研究中,REPPARE 将绘制和研究大流行病预防、防范和应对的新兴制度和政策格局。这将有助于确定其政治驱动因素,并有助于确定其是否适合作为全球卫生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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