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华盛顿特区那个寒冷的日子整整四年了。那天,医疗自由运动组织举行了自2021年1月6日臭名昭著的选后事件以来,华盛顿特区首次大型政治集会,震惊了官僚主义盛行、油腔滑调的拜登政府。然而,最令我震惊的并非我们几乎没有发生任何违法事件——尽管有传言称各种破坏势力将参与其中,各种混乱制造者也蓄意策划——而是四年过去了,核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美国儿科学会和西海岸健康联盟继续倡导强制6个月及以上婴儿接种新冠mRNA疫苗。在夏威夷,州长乔什·格林博士及其亲信刚刚向州议会提交了一项法案,旨在废除现行的夏威夷儿童疫苗接种豁免程序,使州政府强制儿童接种疫苗成为一项全州范围的政策,没有任何例外条款。
在华盛顿特区“击败强制令”集会后不久, “华盛顿邮报” 他们(在报纸上)反复指责我撒谎,因为我声称mRNA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无法预防SARS-CoV-2感染或疾病。然而,这现在已成为公认的事实。看来,这种蓄意且反复的诽谤最终还是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毋庸置疑,我并不指望他们会道歉。所谓“专家”的智慧和洞察力,真是令人难以置信。或许他们应该反思一下,感到些许羞愧,并稍稍谦逊一些。但这丝毫没有阻止这些资历深厚的医学“专家”坚持要求我们的孩子接种全世界最激进的疫苗。他们相信疫苗,我们也必须相信。
但是,医学协会对强制性规定和知情同意有何看法?
美国医学会在其《医学伦理守则》中指出:
“知情同意在医疗过程中至关重要,这既是伦理也是法律的基石。患者有权获得信息并就推荐的治疗方案提出问题,以便他们能够就医疗护理做出深思熟虑的决定。医患之间有效的沟通能够建立信任,并支持共同决策。”
美国医学协会。 医学伦理守则:知情同意。 2025。
这在伦理和法律上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显然存在一条不成文的、不成文的疫苗强制接种豁免条款。
美国公共卫生协会在其《公共卫生伦理守则》中指出:
“公共卫生的有效和合乎道德的实践取决于尊重个人自主权、自决权、隐私权以及在各种人际关系和制度形式中不存在支配的社会和文化条件。”
美国公共卫生协会。 公共卫生伦理守则。 2019.
“各种人际关系和制度形式中的支配的缺失”这一表述既有趣又贴切。如果国家强制接种疫苗都不算是一种制度性支配,那我真不知道什么才算了。
生物伦理学是研究和应用医学及生命科学领域的道德原则的学科,它围绕着四个核心支柱展开: 自主、行善、不伤害和正义。 在这些当中, 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伦理实践的基石,因为它体现了对自主权的尊重——即个人的自决权。知情同意要求患者获得充分的信息。 完整透明的信息 关于任何拟议干预措施的目的、益处、风险和替代方案,包括拒绝治疗的选择。
真正的同意必须是自愿的,不受胁迫、欺骗或信息操纵的影响。如果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理解,同意就沦为单纯的服从,否定了自主原则,并将医学转变为一种技术官僚式的控制。因此,现代生物伦理学要求…… 根本透明确保个人有权对自己的身体和健康做出有意识、知情的选择——这是防止机构权力过度扩张和不道德地隐瞒风险的保障。
疫苗强制接种从根本上违背了现代生物伦理的核心原则——自主、知情同意、行善和不伤害——因为它将国家强加的公共卫生目标置于个人身体自主权之上。知情同意原则在《纽伦堡法典》之后确立,并在《赫尔辛基宣言》中得到重申,该原则要求所有医疗干预都必须出于自愿,基于对益处、风险和替代方案的充分披露,并且不受任何胁迫或不正当压力。
强制性措施的设计本身就运用了诸如失去工作、教育机会或社会参与权等强制机制来迫使人们遵守,从而削弱了真正意义上的同意。此外,强制性措施将一刀切的政策应用于复杂的生物和遗传多样性,忽略了个体的风险状况、既往免疫力以及对不良影响的潜在易感性。
这既损害了行善原则(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也损害了不伤害原则(避免造成伤害),因为国家用人口平均值取代了个体化的医疗判断。合乎伦理的公共卫生政策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但强制性规定却颠倒了这种层级关系,使个人良知屈从于机构权威。如此一来,它们代表的不是进步,而是倒退:回归家长式医疗,将每个人的身体视为国家利益和所有权的载体,而非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疫苗强制接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两个多世纪以前,源于公共卫生机构与个人自主权之间的矛盾。第一个正式的疫苗强制接种规定出现在19世纪初,源于爱德华·詹纳于1796年研制出天花疫苗。英国1853年的《疫苗接种法》规定婴儿必须接种天花疫苗,此举引发了强烈的反对,并催生了反强制接种运动,这是一场早期争取公民自由的斗争。在美国,强制接种疫苗的规定始于1800世纪后期,最初在地方和州一级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天花疫情。
地标 1905年最高法院案件 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 维护了各州根据“警察权”强制接种疫苗以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确立了至今仍是强制接种疫苗法律依据的先例。在整个20世纪,强制接种疫苗的范围不断扩大。 学校入学法律尤其是在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取得成功之后;到1980世纪19年代,几乎每个州都强制要求儿童接种多种疫苗。然而,制药公司影响力的增强、疫苗接种计划的扩大以及越来越多的不良反应证据,重新引发了关于身体自主权和知情同意的伦理辩论。新冠疫情时代标志着…… 近代史上最广泛的强制令运用通常通过就业和旅行限制来强制执行——这重新引发了关于……的根本性问题。 自由、科学透明度和国家权力的限度 在个人健康方面。
反对强制接种疫苗的科学论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个体间的免疫反应、疾病风险和不良反应易感性差异巨大,因此一刀切的强制性政策在生物学上站不住脚。数十年的免疫学研究表明,基因多态性、既往感染史、微生物群差异以及免疫系统成熟度都会影响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因此,统一的强制接种政策忽略了人类的基本变异性。诸如“群体免疫阈值”之类的群体层面指标过于简化了复杂的传播动态,并且未能考虑自然获得的免疫力。多项研究表明,自然获得的免疫力可以提供广泛而持久的保护,其保护效果往往优于疫苗诱导的免疫力。
强制性规定还会通过压制公开辩论和阻碍关键的安全评估来扭曲科学探究;当疫苗接种成为强制性措施时,人们会减少严格评估长期或非特异性影响(例如自身免疫或神经炎症反应)的动力,因为合规性取代了证据,成为政策的基石。此外,科学的完整性要求可证伪性和独立重复性,然而目前的框架却严重依赖制造商赞助的研究,并拒绝公布完整的试验数据以供审查。通过将单一的医疗干预作为参与社会的条件,强制性规定用静态的政策教条取代了适应性的、循证的医学,这种方法从根本上与真正的科学进步背道而驰。
不道德。基于过时的逻辑。缺乏科学依据。明显是专制权力过度扩张。那么请问,为什么疫苗强制接种制度还能被容忍?
转载自作者 亚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