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来认识一下最初的“阴谋论者”罗纳德·里根和第 99 届国会议员,他们于 1986 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其中规定“医学错误信息”称疫苗“不可避免地不安全”并可能导致自闭症。
上周,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 (Elizabeth Warren) (马萨诸塞州民主党) 向特朗普总统提名的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罗伯特·F·肯尼迪 (Robert F. Kennedy, Jr.) 发送了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函,指责他“对疫苗安全性持有危险观点”和“虚假地认为疫苗会导致自闭症”。信中提出了 175 个问题,她说肯尼迪应该准备好在参议院的确认听证会上回答这些问题。但在信中,她暴露了自己对联邦疫苗政策和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的无知。
1986 年,众议院通过口头表决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42 USC §§ 300aa-1 至 300aa-34)。沃伦参议员应该知道,她现任参议院少数党领袖、纽约州民主党参议员查克·舒默当时是众议院议员,应该知道,该法案旨在保护疫苗制造商在儿童因疫苗死亡或严重受伤时免于民事索赔,并将所有给儿童接种的疫苗归入“不可避免不安全”医疗产品的法律类别,这意味着该产品无法保证其预期用途的安全。
2018年,时任纽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学研究项目主任、现任肯尼迪创办的非盈利组织儿童健康防御组织首席执行官的法学博士玛丽·霍兰德(Mary Holland)就疫苗安全的法律地位发表评论:
关于“不可避免”的副作用的关键语言来自《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42 USC 300aa-22),关于制造商的责任(见下文粗体文字)。
该措辞基于《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侵权法学者撰写的法律论文)中的措辞,该法于 1960 世纪 XNUMX 年代中期被大多数州法院采用,认为所有疫苗都是“不可避免地不安全”的产品。《第二次侵权法重述》认为,此类产品“经过适当制备,并附有适当的说明和警告,既无缺陷,也无不合理危险。”
此外,20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鲁斯维茨诉惠氏案中的裁决,对《国家疫苗伤害法》中以下高亮显示的文本进行了解释,认定该法不允许就疫苗设计缺陷提起诉讼——自1986年以来,这一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各州最高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决各不相同。因此,美国最高法院从未直接裁定疫苗“不可避免地不安全”,但其承认国会认为疫苗存在这种风险。
第 300aa-22 条 责任标准
(a) 一般规则
除本节 (b)、(c) 和 (e) 款规定外,州法律适用于因疫苗相关伤害或死亡而提起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b)不可避免的不良副作用;警告
(1)对于1988年10月1日之后接种疫苗所致的与疫苗相关的伤害或死亡,如果该伤害或死亡是由于疫苗已正确制备并附有正确的说明和警告,但无法避免的副作用造成的,则疫苗生产商不承担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2) 就第(1)款而言,如果疫苗生产商能够证明其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遵守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所有要求,则应推定该疫苗附有适当的使用说明和警告。参见https://www.ageofautism.com/2018/11/the-supreme-court-did-not-deem-vaccines-unavoidably-unsafe-congress-did.html
即使在他们自己的会员和支持者中,也很少有人知道,以下医疗机构认为疫苗不安全:
美国儿科学会(“AAP”)
美国医学协会 (“AMA”)
美国家庭医生学会(“AAFP”)
美国骨科儿科医师学会(“ACOP”)
美国预防医学院(“ACPM”)
美国公共卫生协会(“APHA”)
州和地区医疗保健官员协会(“ASTHO”)
休斯顿德克萨斯儿童医院疫苗意识与研究中心
卡特/邦普免疫倡导者 (“ECBT”)
免疫行动联盟(“IAC”)
美国传染病学会(“IDSA”)
美国小儿麻痹基金会
脑膜炎天使
美国儿科护士执业医师协会(“NAPNAP”)
国家传染病基金会
全国健康母亲、健康婴儿联盟
国家脑膜炎协会(“NMA”)
患有传染病的儿童的父母
儿童传染病协会(“PIDS”)
青少年健康与医学协会(“SAHM”)
费城儿童医院疫苗教育中心(“CHOP”)
汉娜·布鲁斯维茨(Hannah Bruesewitz)的家人因惠氏公司生产的Tri-Immunol DTP疫苗而受伤,他们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挑战1986年《疫苗法》,要求获得起诉惠氏公司的权利,以赔偿汉娜因疫苗不良反应而导致的严重残疾。与此同时,一些组织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陈述,支持惠氏公司,请求法院维持该法律,该法律保护疫苗生产商免于承担因任何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并经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ACIP)推荐用于儿童的疫苗而造成的伤害或死亡的责任。这些组织甚至反对对每种疫苗进行“不可避免的不安全”评估,并在他们的意见陈述中指出……
另一方面,逐案考虑疫苗是否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隐患,无疑会“增加诉讼的成本和风险,并会削弱制造商估算和控制成本的努力。”(引用Bruesewitz v. Wyeth Inc.,561 F.3d 233, 249 (3d Cir. 2009))。
美国儿科学会和其他 21 位医生和公共卫生组织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支持被告[惠氏有限责任公司],第 25 页。
这些组织在联邦政府立法和司法部门面前所持的立场是疫苗不可避免地不安全,几十年来一直引起家长和疫苗安全和选择倡导者的恐慌,因为当这些组织在州立法机构面前支持学校疫苗强制令、反对疫苗豁免时,他们所持的立场却截然相反,即疫苗是安全的。
制药行业的说客可能会在华盛顿特区吃早餐时争辩说疫苗“不可避免地不安全”,然后在午餐时间开车去安纳波利斯作证说马里兰州应该取消入学所需疫苗的宗教豁免,因为“疫苗是安全的”。
要求这些组织解释其相互矛盾的立场的尝试遭到了阻挠。
2015年,美国儿科学会缅因州分会主张取消或限制因宗教或良心原因拒绝强制接种儿童疫苗的权利。该分会执行主任迪·凯瑞·德哈斯(Dee Kerry deHaas)书面作证称,应该取消或限制此类权利,因为“疫苗是安全的”。但她在当面作证时却表示,疫苗“基本安全”。作为时任缅因州疫苗选择联盟主任,我针对她的证词提出了几个问题,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美国儿科学会如何能够在最高法院辩称疫苗“不可避免地不安全”,以说服联邦政府授予您疫苗伤害责任保护,然后在该委员会面前辩称“疫苗是安全的”和“疫苗大多是安全的”,以说服缅因州强制要求家庭接受咨询/从您那里购买疫苗?
疫苗是“安全的”、“基本上安全的”还是“不可避免的不安全的”?
如此相互矛盾的说法如何能让人们对疫苗和儿科医生产生信任呢?
她对我的问题的回答是:
泰勒女士,
我代表缅因州 AAP 确认已收到您的电子邮件和问题列表。我了解我们的组织在疫苗辩论中有不同的观点。在第 127 届缅因州立法机构第一次常会上关于这些疫苗法案的立法听证会和会议上,每种观点都得到了表达。
我谨拒绝回答您提出的问题列表,或通过电子通信或社交媒体继续与您进行辩论。
迪·德哈斯
执行总监
美国儿科学会缅因州分会
那些提倡这种荒谬观点的人开玩笑说疫苗不安全,但仅限于华盛顿特区。
金·斯宾塞是一位因疫苗受伤儿子的家长,她参与了“思考妈妈革命”活动,她这样评价疫苗行业:“他们声称疫苗‘不可避免地不安全’,这为他们赢得了责任保护;他们声称‘疫苗是安全的’,这为他们赢得了学校和工作的授权;但他们声称两者都正确,这却为他们赢得了家长的不信任和蔑视。”
沃伦参议员还指责肯尼迪“散布疫苗导致自闭症的虚假恐慌”。但肯尼迪所做的只是沃伦的国会同事在肯尼迪开始疫苗安全倡导的 20 年前所做的事;推动对疫苗与自闭症之间的联系以及疫苗与其他儿童疾病之间的任何联系的研究。
国会在通过 1986 年法案为疫苗制造商提供责任保护的同时,还命令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研究百日咳疫苗与自闭症等十多种疾病之间的联系:
第 312 节.相关研究。
(a) 百日咳疫苗与相关疾病和状况的审查——在本法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应完成对所有相关医学和科学信息的审查(包括根据第 (e) 款要求的研究获得的信息),审查内容包括含百日咳(包括全细胞、提取物和特定抗原)的疫苗与以下疾病和状况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情况和程度(如果有):
(1)溶血性贫血。
(2)心律失常。
(3)婴儿痉挛症。
(4)雷氏综合征。
(5)周围单神经病。
(6)因婴儿猝死综合症而死亡的。
(7)无菌性脑膜炎。
(8)儿童糖尿病。
(9)自闭症。
(10)学习障碍。
(11)多动。
(12)部长可能选择审查的其他疾病和状况,或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2119 条设立的儿童疫苗咨询委员会建议纳入此类审查的疾病和状况。(Ante,第 3771 页)。
公法 99–2660—14 年 1986 月 100 日 3755 STAT. XNUMX
1986年依法下令开展的百日咳疫苗伤害调查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发起,由医学研究所执行,并于1991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出版。该调查报告由哈佛大学的哈维·范伯格等人编辑,范伯格本人也担任了审查百日咳和风疹疫苗不良后果委员会的主席。PubMed(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下属的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维护的数据库)对题为《百日咳和风疹的不良反应》的最终报告进行了如下概述。
疫苗:百日咳和风疹疫苗不良后果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父母们越来越依赖疫苗来保护孩子免受各种疾病的侵害。然而,一些证据表明,在少数情况下,接种百日咳疫苗和风疹疫苗可能会增加罹患严重疾病的风险。本书探讨了相关证据的争议,并对接种百日咳疫苗和风疹疫苗后的患病风险进行了全面而详实的评估。本书基于对流行病学研究、病例报告、动物实验和其他信息来源的广泛回顾,探讨了以下问题:百日咳疫苗与多种严重不良事件的关系,包括脑病和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婴儿猝死综合征、自闭症、格林-巴利综合征、学习障碍和雷氏综合征;以及风疹疫苗与关节炎、各种神经病变和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关系。该卷册介绍了委员会评估证据的方法以及未来研究方向,对于公共卫生官员、儿科医生、研究人员和关心此事的家长来说,都是重要的读物。参见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5121241/(重点为笔者所加)。
该报告对自闭症的粗略总结如下: 该报告对自闭症的粗略总结如下:
未发现任何数据能够解答接种百白破疫苗或其百日咳成分与自闭症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没有实验数据能够揭示可能的生物学机制。(第152页)
换句话说,我们不知道;从来没有人研究过。
但由于没有数据来证明这种联系,他们决定拒绝这个假设并得出结论:
没有证据表明百白破疫苗或百日咳疫苗中的百日咳成分与自闭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上)
如今的数据比 1991 年多得多。该报告是在 1990 世纪 XNUMX 年代自闭症发病率急剧上升之前发布的,当时疫苗行业已经拥有了针对疫苗引起伤害的责任保护,接种给儿童的疫苗数量迅速增加。
现在,已有 200 多篇论文表明疫苗与自闭症之间存在多种联系。您可以在以下网址查看这些论文 https://howdovaccinescauseautism.org/.
沃伦参议员和所有对肯尼迪先生的疫苗批评持怀疑态度的人必须明白,他比质疑他的立法者更了解疫苗法。如果将罗伯特·F·肯尼迪二世称为“阴谋论者”,这一政治话题如果继续下去,现在必须扩展到美国政府的整个立法部门,首先是民主党人,比如前国会议员亨利·瓦克斯曼,他撰写并提出了 1986 年《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
沃伦参议员或许还会咨询 1986 年法案通过时在位的其他美国国会现任议员,例如米奇·麦康奈尔 (R-KY)、查克·格拉斯利 (R-IA)、斯坦尼·霍耶 (D-MD)、哈尔·罗杰斯 (R-KY)、罗恩·怀登 (D-OR)、克里斯·史密斯 (R-NJ,他也是 2006 年《防治自闭症法案》的提案人),其中最著名的是她自己的马萨诸塞州民主党参议员同僚埃德·马基。与大多数政客和医生一样,沃伦不明白美国疫苗政策的基础假设以及 39 年来支撑该政策的里程碑式法律是疫苗不可避免地不安全。小罗伯特·F·肯尼迪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