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以 6 比 3 票推翻了“雪佛龙尊重”判例,这对美国联邦行政州权力造成了重大打击。“雪佛龙尊重”是一项行政法原则,它迫使联邦法院服从联邦机构对国会授权该机构管理的模糊或不明确的法规的解释。
因此,由于立法部门未能明确立法意图、未能根据各机构的需要有效定义法律和政策,行政部门的行政机构得以填补由此产生的政策和权力真空。
今天的多数意见认为
雪佛龙1984 年,仅由六名法官通过法定人数作出了裁决,这一裁决明显偏离了传统的司法方法,即独立审查每一项法规以确定其含义。
雪佛龙尊重原则是在 1984 年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件中确立的 Chevron USA, Inc. 诉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保守派长期以来一直认为,这一先例代表了司法能动主义最糟糕的表现,它赋予行政机构制定法律的权力,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自由派则认为,它允许机构更灵活地执行法律法规,赋予它们解释模糊法规的权力。这种思维方式认为,将权力下放给官僚机构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效力,因为机构比立法机构更有能力解决复杂问题。
自 1984 年案件以来,随之而来的行政机构及其预算的爆炸式增长,再加上与雪佛龙相关的行政问责法律障碍,催生了一个庞大、傲慢、寄生的行政国家,这个国家开始认为其行为和动机无可指责或质疑。这一信条支撑了安东尼·福奇博士及其 NIH 同事的傲慢,最近,国会听证会上,所有人都看到了他们的傲慢。
此案使得行政国家变得如此庞大,以至于许多机构都发展了自己的司法机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检察官和法官,他们有权在机构结构内起诉并强迫你接受审判——基本上,每个机构都制定自己的法律,然后充当法官、检察官和陪审团。没有权力分立,只是一只手在另一只手上,全是统一的勾结。一个自给自足的、违反宪法的第四政府部门,每个机构都在保护性的法律保护伞下运作,被定义为涉及立法——或科学和技术——解释的所有事务的最终权威。
从根本上讲,40 年前,激进的最高法院裁定,行政机构对其管理的任何法规的解释有权获得司法尊重,除非国会明确表示相反。也就是说,国会立法的含义由行政国家决定,并且不能受到法律挑战。
在新冠疫情期间,FDA、CDC、NIH 和其他 HHS 部门采取的所有武断、反复无常且在医学上不合理的行政行动都源自雪佛龙。这一法律先例推动了 EPA 制定政策,限制当地小型农场动物加工活动,并让大型集中屠宰场受益,这些政策臭名昭著,武断反复无常。
这是联邦法律先例,它推动了关于使用天然气做饭和取暖以及电池供电的电动半挂牵引车进行长途货运的要求。从功能上讲,法院倾向于在法律上尊重行政官僚机构,这种倾向一直延续到学校董事会。
但从今天起,专制、任性和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的黑暗时代已经结束。这一判决的后果将在未来几十年内影响整个美国法律和监管领域。
美国司法部长伊丽莎白·普雷洛加(Elizabeth Prelogar)声称,推翻雪佛龙的尊重将导致行政机构动荡并引发“无休止的诉讼”,并指出“维持某个机构的规则制定或裁决合理的数千项司法判决将受到挑战,而这种深刻的破坏尤其没有必要,因为国会可以随时修改或推翻雪佛龙的框架。”
法院基本上认定,仅仅因为国会未能履行职责,在国会没有明确表明意图的情况下,行政部门的行政机构就有权介入并取代他们的意见,这是不可接受的。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了多数意见,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埃琳娜·卡根和大法官凯塔尼·布朗·杰克逊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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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作者 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