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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修改被非法批准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修改被非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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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大会第 77 届会议于 01 年 2024 月 2005 日星期六结束。这次特别的大会会议是新冠危机后的第一次会议,未能就拟议的世界卫生组织 (WHO) 大流行病“条约”的措辞或通过达成一致。 ”也称为“协议”。在签署该条约的同时,世界卫生大会(与美国 HHS/拜登政府密切合作)一直致力于“更新”现有的(XNUMX 年)《国际卫生条例》(IHR)协议,该协议历来是一项自愿协议,旨在建立传染病和传染病暴发(包括“大流行”)相关事宜的报告、管理和合作的国际规范。 

公然无视既定的议定书和程序,全面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是闭门制定的,然后在会议的最后时刻提交给世界卫生大会审议并接受,会议一直持续到周六深夜,这是最后一次会议。会议日程的当天。

尽管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第 55 条”规则和条例明确要求“任何拟议修正案的案文应由总干事至少在提议审议的卫生大会召开前四个月通报给所有缔约国” ,”四个月的审查要求被忽视,因为大会急于提出一些切实的成果。这一仓促、非法的行动直接违反了世卫组织的章程,再次表明世卫组织在总干事领导下对既定规则和先例的任意和反复无常的漠视。

没有实际投票来确认和批准这些修正案。据世界卫生组织称,这是通过这次非选举产生的内部秘密会议的“共识”而不是投票来实现的;世卫组织的一份声明称,“各国一致同意修订《国际卫生条例》,该条例最后一次修改是在 2005 年,例如定义了‘大流行紧急情况’一词,并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获得融资和医疗产品。” “各国”同意“最迟”在今年完成有关大流行病协议的谈判。 

许多世卫组织成员国的代表均不在场,而那些  有人被鼓励保持安静。不投票后,人们对这一成就进行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庆祝,清楚地表明缺乏严肃的成熟度、对规则的承诺和谨慎的外交共识,以及缺乏该主题所保证的严肃意图和目的。

这显然是一个内部集团单方面采取行动,规避正常程序,并反映了确认谭德塞重新任命总干事职位的类似程序。这个未经选举产生的世卫组织“忠实信徒”集团清楚地表明,它相信自己高于遵守既定国际规范和标准(包括其自己的规范和标准)的任何要求。通过他们的行动你就能认识他们;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行动预示着世卫组织的决策将继续武断、反复无常和政治化,并将继续反映各种内部利益集团(和民族国家)的意愿,而不是任何接近广泛基础的决策。国际共识。

在美国,这些单方面行动得到了行政部门和官僚机构的支持,一再表现出对法治和美国宪法的深深蔑视,可能要求个别州通过立法,拒绝世界卫生组织基于《国际卫生条例》的修正案。该程序的非法性和违反第 55 条的行为。英国和许多世卫组织成员国正在发生类似的讨论,这为新兴的退出世卫组织运动增添了动力。

对于那些不熟悉的人来说,现任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既不是医生,也不是受过训练的公共卫生或流行病学专家,而是埃塞俄比亚微生物学家、疟疾研究员和政治家。 

仓促批准的《国际卫生条例》巩固了总干事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威和权力,可以根据他/她的选择来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流行病,从而触发和指导全球资源的分配以及广泛的行动。公共卫生行动和指南。这些活强制采取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例如疫苗和非药物干预措施,例如社交距离和封锁。更不用说通过对不同声音的审查和自由使用基于恐惧的策略(称为信息或心理生物恐怖主义)来动员公众舆论支持世卫组织目标,从而继续将公共卫生信息武器化。

《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保留了有关审查制度的令人不安的语言。这些规定已隐藏在附件 1,A.2.c. 中,要求缔约国“发展、加强和维持……与……相关的核心能力”。监控……以及风险沟通,包括解决问题 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各国“解决”“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要求充满了滥用的机会。文件中没有定义这些术语。 “解决”它是否意味着审查它,并可能惩罚那些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我们已经看到了不同意世界卫生组织在 Covid-19 下的说法的医生和科学家如何因其观点而受到审查——结果证明这些观点是正确的。一些提供世界卫生组织不推荐方案的人甚至受到威胁或吊销行医执照。如果将这种审查制度作为《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纳入其中,会变得多么糟糕?

“监视”要求并未具体说明监视的内容。然而,《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应与拟议的《流行病条约》一起阅读,世界卫生组织正在继续就该条约进行谈判。该条约最新草案第五条提出了“统一健康方法”,该方法将人类、动物、植物和环境健康联系起来并保持平衡,为所有这些方面的监测提供了借口。

同时,第四条: 流行病预防和公共卫生监测, 陈述:

双方承认 环境、气候、社会、人为[人类引起的气候变化]和经济因素 增加流行病的风险,并努力识别这些因素,并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将其考虑在内……”通过“同一个健康”方法,世界卫生组织正在对地球上生命的各个方面、所有领域维护其权威。显然是要受到监视的。

关于《国际卫生条例》,第 35 条详细规定了“健康文件”的要求,包括数字格式的文件。数字健康文件系统与美国医学会所描述的数字身份证一致,并且在我看来是其前身。 世界经济论坛。根据所附的世界经济论坛图表,人们需要数字身份证才能:

  • 获得医疗保险和治疗
  • 开设银行账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 行进
  • 获得人道主义服务
  • 购物并进行商业交易
  • 参与社交媒体
  • 纳税、投票、领取政府福利
  • 拥有通讯设备[例如手机或电脑]

换句话说,个人将需要数字身份证来访问文明社会的几乎各个方面。我们使用数字身份证采取的所有行动都将被跟踪和追踪。如果我们越界,我们可能会受到惩罚,例如,我们的银行账户和信用卡被切断——类似于加拿大卡车司机的遭遇。数字身份证是大规模监视和极权控制的一种形式。

这些数字身份证目前正在 铺开 由世界卫生组织与欧盟合作制定。我们大多数人都会同意,这不是让世界变得更安全的前进之路,而是一条通向技术极权主义地狱的道路。

为了支持决策,《国际卫生条例》授权总干事任命一个“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从“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中选出的一个“专家委员会”以及一个“审查委员会”。然而,尽管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但总干事对所有相关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指出:“总干事应邀请会员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与世卫组织有正式关系的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指定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 这些代表可以提交备忘录,并经主席同意就讨论的主题发言他们没有投票权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批准的修正案重新定义了“大流行紧急情况”的定义;包括新增加的对“公平和团结”的强调;指示独立国家(“缔约国”)应相互协助,支持当地卫生产品研究、开发和制造的生产能力;应促进公平获取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流行病)的相关卫生产品;发达国家应提供“相关卫生产品研发协议的相关条款,以促进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期间公平获得此类产品。”

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还指示,每个国家(“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核心能力”,以“预防、准备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件”,包括与以下方面相关的能力:

  • 监控
  • 现场调查
  • 实验室诊断,包括样本转诊
  • 实施控制措施
  • 获得应对措施所需的卫生服务和卫生产品
  • 风险沟通, 包括解决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 后勤协助

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还包括与“缔约国”对传染病暴发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和透明及时报告的责任相关的大量新语言、条款和条件。这包括多次提及信息收集、共享和分发,包括需要对抗 传播“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看来,这份新文本的部分内容可能是由于中国(PRC/CCP)最近未能及时、完整地报告与最初的 SARS-CoV-2 爆发有关的事件和信息。不幸的是,这种未能及时通知的情况并非独一无二。国家传染病疫情报告透明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反复出现、长期存在。传染病爆发会带来各种不利的经济和政治影响,这强烈激励当地政治家和公共卫生官员尽量减少对异常传染病信号或发现的初步报告。

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经常提到“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证据和其他相关信息”作为指导决策的关键因素。然而,《国际卫生条例》并不承认围绕什么被认为是健全和有效的“科学原则”或“科学证据”有不同的意见,也没有迹象表明世界卫生大会或世界卫生组织认识到“科学原则”和“科学证据”有多么容易被接受。在之前的公共卫生危机期间,“科学证据”被操纵或存在偏见,除非实施旨在尊重意见和解释多样性的改革,否则这种情况可能会继续经常发生。人们似乎完全缺乏对猖獗的群体思维的自我意识,这种群体思维一直是世卫组织在新冠危机和之前令人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决策的特征。

尽管其中许多修订总体上是合理的,并且符合良好和实用的国际公共卫生规范和行动,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于之前的草案语言有了很大改进,但世卫组织管理不善的近期历史以及世卫组织实际传播和放大的错误和有关 SARS-CoV-2 病毒学、免疫学和病理生理学、针对 SARS-CoV-2 的药物和非药物干预措施的虚假信息引起了人们对如何解释和实施这些词语的合理担忧。

此外,关于新冠病毒和猴痘的反复武断、反复无常和在科学上不合理的决定表明,目前扩大总干事或世卫组织的权力是不明智的。相反,对最近的经验进行更成熟、深思熟虑和审慎的评估,主张减少而不是扩大权力,并主张采用更加分散的多边模式来管理全球和区域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件。世界不需要那些受托促进公共卫生国际合作的人采取更多居高临下的威权主义。

仅就最佳实践而言,依靠对结果具有如此既得个人利益的管理者如此密切地参与制定全面的国际政策变革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一修订过程应由经验丰富、客观的专家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管理,这些专家经过仔细审查,以尽量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

仓促地愿意绕过自己的章程,在极短的时间内单方面武断地干扰这些变化,这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世卫组织、世界卫生大会和总干事提供冷静和支持的可靠性、成熟度和能力的担忧。在过去四年中经历了管理不善的重大公共卫生灾难和全球创伤之后,迫切需要稳定的援助。 

世界、其居民、那些致力于提供医疗服务的人们以及整个世界卫生事业都应该得到更好的发展。


中的具体关注条款 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 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 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和责任机构 

 第一条定义 

“国家《国际卫生条例》主管部门”是指缔约国在国家层面指定或设立的实体,负责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协调本条例的实施; 

“《国际卫生条例》国家联络点”是指由各缔约国指定的国家中心,根据本条例,该中心应随时可与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进行沟通; 

“流行病紧急情况”是指由传染病引起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且: 

  • (i) 已或极有可能在多个国家内或在多个国家内进行广泛的地理传播;和 
  • (ii) 正在超出或极有可能超出这些国家卫生系统的应对能力;和 
  • (iii) 正在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和/或经济混乱,包括国际交通和贸易中断;和 
  • (iv) 需要采取快速、公平和加强协调的国际行动,采取全政府和全社会的方法。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本条例规定的以下确定的非常事件:

  • (i)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对其他国家构成公共卫生风险和 
  • (ii) 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相关卫生产品”是指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病突发事件)所需的卫生产品,可能包括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病媒控制产品、个人防护装备、净化产品、辅助产品、解毒剂、细胞和基因疗法以及其他健康技术; 

“临时建议”是指世卫组织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针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有时间限制、针对特定风险的情况下发布的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以防止或减少疫情的国际传播。疾病并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的干扰; 

第二条 目的和范围 

本条例的目的和范围是为了防止、 做好准备, 以与公共卫生风险相称且受到限制的方式防范、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并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不必要干扰。 

第三条原则 

1.本条例的实施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应促进公平和团结。 

二、本条例的实施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卫生组织章程》。 

3. 本条例的实施应以普遍适用的目标为指导,以保护全世界人民免受疾病的国际传播。 

4.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立法和执行立法以执行其卫生政策的主权权利。在这样做他们应当维护本条例的宗旨。 

第四条 主管部门 

1. 各缔约国应指定或设立,根据其国家法律和背景,一两个实体担任国家《国际卫生条例》主管机构,并且 《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以及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的当局。

《国际卫生条例》国家主管部门应协调本条例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实施。 

第二部分 – 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第五条 监督 

各缔约国应尽快但不迟于本条例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五年内制定、加强和维持 核心 能力 至 防止, 根据本条例检测、评估、通知和报告事件, 

世卫组织应通过其监测活动收集有关事件的信息,并评估其造成国际疾病传播和可能干扰国际交通的可能性。世卫组织根据本款收到的信息应酌情根据第 11 条和第 45 条进行处理。 

第七条 突发或异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 

如果缔约国有证据表明其境内发生意外或不寻常的公共卫生事件,无论其起因或来源如何,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应向世卫组织提供所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完全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在确定某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适当时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总干事应考虑: 

(a) 国家提供的信息() (即)

(b) 附件 2 中所载的决定文书; 

(c) 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 

(d) 科学原理以及现有的科学证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和 

(e) 对人类健康风险、疾病国际传播风险和干扰国际交通风险的评估。 

如果总干事确定某事件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总干事应在考虑第 4 款所载事项后,进一步确定该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也构成大流行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包括公平获得相关卫生产品 

世卫组织应促进缔约国及时和公平地获得相关卫生产品,并努力消除障碍 确定之后和期间 基于公共卫生风险和需求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为此,总干事应: 

根据本条例第 2 条和相关国际法,应缔约国请求,通过世卫组织协调的相关网络和机制,酌情支持缔约国扩大相关卫生产品的生产并实现地域多样化; 

  • 应缔约国请求,与制造商向世卫组织提供供批准的特定相关卫生产品相关的产品档案(如果制造商已同意)在收到此类请求后 30 天内与该缔约国分享,以便促进缔约国的监管评估和授权。和 
  • 根据本条第 8(c) 项,应缔约国请求并酌情通过世卫组织协调的相关网络和机制支持缔约国促进研究和开发并加强优质、安全和有效的当地生产相关卫生产品,并促进其他相关措施的全面实施。 

根据本条例第 5 款和第 1 条第 44 款,并应其他缔约国或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缔约国应承诺在适用法律和现有资源的情况下相互合作和协助,并支持世卫组织协调的应对活动,包括通过: 

  • 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运作的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并鼓励其促进公平获取相关卫生产品,以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和 
  • 酌情提供相关卫生产品研发协议的相关条款,以促进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期间公平获得此类产品。 

第三部分——建议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议 

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发生时,总干事应根据第 49 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此类临时建议可酌情修改或延长,包括在确定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已结束,届时可能会根据需要发布其他临时建议,以防止或迅速发现其再次发生。

临时建议可能包括由国家实施的健康措施() (即) 经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或其他缔约国就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货物,包括相关保健品, 和/或邮政包裹,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并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总干事在向缔约国通报临时建议的发布、修改或延期时,应提供有关世卫组织协调的有关获取和分配相关卫生产品的机制的现有信息,以及有关任何其他分配和分配机制和网络。 

临时建议可以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随时终止,并在发出三个月后自动失效。它们可能会被修改或延长最多三个月的额外期限。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临时建议可能不会在第二次世界卫生大会之后继续有效,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它们与之相关。 

第 16 条 长期建议 

总干事在向缔约国通报常设建议的发布、修改或延期时,应提供有关世卫组织协调的有关获取和分配相关卫生产品的机制以及任何其他机制的现有信息。分配和分配机制和网络。 

第十八条 关于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货物和邮包的建议 

世卫组织向缔约国提出的有关人员的建议可包括以下建议: 

  • 没有建议采取具体的健康措施; 
  • 审查受影响地区的旅行历史; 
  • 审查体检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 
  • 需要体检; 
  •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 
  •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 对可疑人员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 对可疑人员实施隔离或其他卫生措施; 
  • 必要时对受影响人员实施隔离和治疗; 
  • 追踪疑似或受影响人员的接触者; 
  • 拒绝可疑人员和受影响人员进入; 
  • 拒绝未受影响人员进入受影响地区; 
  • 对来自受影响地区的人员实施出境筛查和/或限制。 

世卫组织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应酌情考虑以下需要: 

(a) 便利国际旅行,特别是卫生和护理人员以及生命受到威胁或处于人道主义局势中的人员的国际旅行。本规定不影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 

(b) 维持国际供应链,包括相关卫生产品和食品供应。 

第五部分 – 公共卫生措施 

第一章 –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抵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根据通过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措施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共卫生风险证据,缔约国可以根据本条例采取额外的卫生措施,特别是针对嫌疑人或根据具体情况,对受影响的旅行者进行侵入性和侵入性最小的医疗检查,以实现防止疾病国际传播的公共卫生目标。 

未经旅客或者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事先明确知情同意,不得对旅客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体检、疫苗接种、预防或者保健措施,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国的国际义务。 

应告知根据本条例接种疫苗或提供预防措施的旅行者或其父母或监护人与疫苗接种或不接种疫苗以及使用或不使用预防措施相关的任何风险根据法律和缔约国的国际义务。缔约国应根据其法律将这些要求告知医生。 

任何涉及疾病传播风险的体检、医疗程序、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均只能根据既定的国家或国际安全准则和标准对旅行者进行或实施,以尽量减少此类风险。

第三章 – 针对旅行者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与旅客入境相关的卫生措施 

不应要求进行侵入性体检、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作为任何旅行者进入缔约国领土的条件,但在不违反第 32 条、第 42 条和第 45 条的情况下,本条例并不排除缔约国要求进行医疗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或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 

  • 必要时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风险; 
  • 作为任何寻求临时或永久居留的旅行者的入境条件; 
  • 作为任何旅客根据第 43 条或附件 6 和 7 入境的条件;或者 
  • 得依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2. 如果缔约国根据本条第 1 款要求旅行者接受体检、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但不同意任何此类措施,或拒绝提供第 1 款(a根据第 23 条的规定,有关缔约国可在符合第 32 条、第 42 条和第 45 条的情况下拒绝该旅行者入境。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迫在眉睫的公共卫生风险,缔约国可根据其国家法律并在控制此类风险所需的范围内,根据第 3 条第 23 款的规定,强迫旅行者接受治疗或建议旅行者接受治疗。 ,经历: 

  • 能够实现公共卫生目标的侵入性和侵入性最小的医疗检查; 
  • 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或者 
  • 预防或控制疾病传播的其他既定卫生措施,包括隔离、隔离或将旅行者置于公共卫生观察之下。 

第六部分 – 健康文件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除本条例规定或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建议中规定的健康文件外,国际运输中不应要求任何健康文件,但本条不适用于寻求临时或永久居留的旅行者,也不适用于有关以下方面的文件要求:根据适用的国际协议,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或货物的公共卫生状况。主管机关得要求旅客填写联络资料及健康状况调查表,但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者。 

本条例规定的健康文件可以非数字格式或数字格式签发,但须遵守任何缔约国根据其他国际协定就此类文件格式承担的义务。 

本条例规定的健康证明,无论以何种格式签发,均应当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所规定附件的规定,并应当具有真实性。 

世卫组织应与缔约国协商,酌情制定和更新技术指南,包括与签发和确定数字格式和非数字格式的卫生文件真实性有关的规范或标准。此类规范或标准应符合第 45 条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规定。 

第八部分 – 一般规定 

第 43 条 附加卫生措施 

在决定是否实施本条第 1 款所述的卫生措施或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c)项采取的附加卫生措施时,缔约国他们的决定应基于: 

  • 科学原理; 
  • 现有的科学证据表明对人类健康存在风险,或者在此类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利用现有的信息包括来自世卫组织和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的机构;和 
  • 世卫组织提供的任何可用的具体指导或建议。 

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严重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的缔约国应向世卫组织提供其公共卫生理由和相关科学信息。世卫组织应与其他缔约国分享这一信息,并应分享有关所实施的卫生措施的信息。本条所称重大干扰,一般是指国际旅客、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货物等被拒绝入境或者出境或者延误超过1小时。 

第四十四条 协作和援助和融资 

缔约国应承诺尽可能在以下方面相互合作: 

  • 检测和评估, 准备, 以及对本条例规定的事件的响应; 
  • 提供或促进技术合作和后勤支持,特别是在发展、加强和维护公共卫生方面 核心 所需能力 附件1 本条例;
  • 调动财政资源, 包括通过相关来源和供资机制 促进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特别是为了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缔约国应在遵守适用法律和现有资源的情况下,酌情维持或增加国内资金,并进行协作,包括酌情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加强可持续融资,以支持本条例的实施。 

缔约国应承诺尽可能合作: 

  • 鼓励现有融资实体和融资机制的治理和运作模式具有区域代表性,并响应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本条例时的需求和国家优先事项; 
  • 确定并确保获得财政资源,包括通过根据第 44 条之二建立的协调财政机制,以公平地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优先事项,包括发展、加强和维持核心能力。 

第 44 条之二 – 协调资金机制 

为了支持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目标,该机制应: 

  • 使用或进行相关需求和资金缺口分析; 
  • 促进现有融资工具的统一、连贯和协调; 
  • 查明可用于支持实施的所有资金来源,并将此信息提供给缔约国; 
  • 应要求向缔约国提供建议和支持,以确定和申请财政资源以加强核心能力,包括与大流行病紧急情况相关的能力; 
  • 利用自愿捐款为支持缔约国发展、加强和维持其核心能力的组织和其他实体,包括与大流行病紧急情况相关的能力。 

第 45 条 个人数据的处理 

缔约国根据本条例从另一缔约国或世界卫生组织收集或收到的涉及已识别或可识别个人的健康信息应予以保密并匿名处理根据国家法律的要求。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缔约国可以 过程和 在评估和管理公共卫生风险所必需的情况下披露和处理个人数据,但缔约国根据国家法律和世卫组织必须确保个人数据: 

  • 公平合法地进行处理,并且不以与该目的不相符的方式进行进一步处理; 
  • 与该目的相关的充足、相关且不过分; 
  • 准确,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删除或纠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数据;和 
  • 保存时间不得超过必要时间。

根据请求,世卫组织应尽可能以可理解的形式向个人提供本条所述的个人数据,不得无故拖延或支付费用,并在必要时允许更正。 

附件 1:核心能力 

缔约国应利用现有的国家结构和资源来满足其核心能力IES 本条例的要求,包括: 

  • 其 预防 监视、报告、通知、核查、 准备工作, 响应和协作活动;和 
  • 他们有关指定机场、港口和地面过境点的活动。 

A. 预防、监测、准备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 

在当地社区层面和/或初级公共卫生应对层面 (以下简称“地方一级”),各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he 核心 容量: 

发现缔约国境内所有地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涉及超出预期水平的疾病或死亡的事件;和 

立即向适当级别的医疗保健响应部门报告所有可用的重要信息。在社区层面,应当向当地社区卫生保健机构或相应的卫生人员报告。在初级公共卫生应对级别,应根据组织结构向中间或国家应对级别报告。就本附件而言,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临床描述、实验室结果、风险来源和类型、人类病例和死亡人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条件以及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和 

  • 至 为实施做好准备,并 实施 随即, 立即采取初步管控措施。
  • 准备提供并促进获得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件所需的卫生服务;和
  • 让包括社区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准备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件。 

处于中等公共卫生应对水平 (以下简称“中级”),在适用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制定、加强和维持he 核心 容量: 

处于中等公共卫生应对水平 (以下简称“中级”),如适用,1各缔约国应制定、加强和维持 Tthe 核心 容量: 

(a) 确认所报告事件的状况并支持或实施额外的控制措施;和 

(b) 立即评估报告的事件,如果发现紧急情况,则向国家一级报告所有重要信息。就本附件而言,紧急事件的标准包括严重的公共卫生影响和/或具有高度传播潜力的异常或意外性质。;和 

与地方一级协调和支持预防、准备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事件,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 

  • 监视; 
  • 现场调查; 
  • 实验室 诊断,包括样本转介; 
  • 履行 控制措施; 
  • 获得应对措施所需的卫生服务和卫生产品; 
  • 风险沟通,包括解决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 后勤援助(例如设备、医疗和其他相关用品和运输)。

在国家一级, 各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he 核心 容量: 

  • 在 48 小时内评估所有紧急事件报告;和 
  • 当评估表明该事件应根据第 1 条第 6 款和附件 2 进行通报时,立即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通知世卫组织,并根据第 7 条和第 2 条第 9 款的要求通知世卫组织。 

公共卫生 预防、准备和 响应

各缔约国应发展、加强和维持he 核心 能力 

  • 急速 确定素博士开发的技术萃取的 迅速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国内和国际传播; 
  • 监视; 
  • 部署 专门人员, 
  • 样品的实验室分析(国内或通过合作中心)和
  • 后勤援助(例如设备、 医疗及其他相关 供应和运输); 
  • provid博士开发的技术萃取的 根据需要提供现场协助,以补充当地调查; 
  • 制定和/或传播临床病例管理和感染预防和控制指南; 
  • 获得应对措施所需的卫生服务和卫生产品; 
  • 风险沟通,包括解决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 provid博士开发的技术萃取的 与高级卫生官员和其他官员建立直接业务联系,以快速批准并实施遏制和控制措施; 
  • provid博士开发的技术萃取的 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直接联络; 
  • provid博士开发的技术萃取的通过现有的最有效的通信手段与医院、诊所、机场、港口、陆路口岸、实验室和其他关键业务区域建立联系,传播从世卫组织收到的有关缔约国本国领土和领土内事件的信息和建议其他缔约国; 
  • 建立博士开发的技术萃取的, 操作博士开发的技术萃取的 并保持博士开发的技术萃取的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计划,包括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团队,以应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 

附件 2: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的决策文书 

转载自作者 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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