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世界各国政府在疫情大流行宣布后惊慌失措,采取了严厉的干预措施来阻止新冠病毒的传播。这些干预措施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践踏了人权,且缺乏充分的理由。然而,这种做法却被广泛接受,甚至包括一些人权组织也对此表示赞同。这怎么可能发生?我们又该如何修订人权保护措施,以确保此类事件不再重演?
二战结束后,人们认识到人权应该被编纂成法,由此促成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这些权利被认为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
该宣言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免受酷刑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行动自由(包括“离开任何国家,包括自己的国家,并返回自己的国家的权利”)、拥有财产的自由、思想、意见和表达的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受教育的权利。
这些权利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其他类别的权利。基本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源于我们与生俱来的基本能力或存在状态,除非我们受到他人的积极阻挠而无法行使这些权利。
我们无需申请许可即可行使此类权利。言论自由是基本权利的经典案例。我们每个人从能够说话(或签名)起就拥有这项能力,任何人都不应剥夺这项能力。
免受酷刑是身心健康的基础,也是自然的存在状态,除非我们遭受酷刑。
教育自由属于另一个范畴,因为教育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由政府或私人机构提供,而这需要资金。没有人享有不缴纳学费或税款就获得教育的基本权利,但教育一旦提供,就应当人人平等地享有。因此,这项权利的本质在于公平。
值得称赞的是,《宣言》并未对基本权利做出任何限制,尽管在其他地方人们普遍认为:
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并遵循正当程序,否则不应剥夺这些权利。例如,如果某人被法院判定犯有罪行,其人身自由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没有人会质疑这一例外:即使是最自由的国家,也会将违法者投入监狱(但专制国家的法律却允许以在真正民主国家绝对无法接受的理由将人投入监狱,例如侮辱总统)。然而,一旦人们意识到存在更广泛的例外情况,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就随之而来。
例外情况的最佳理由是,当某人行使自身权利侵犯他人权利时。即使是言论自由这项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普遍认为,鼓吹或煽动暴力,尤其是针对特定族裔或宗教群体的暴力,是不允许的。过去一百年来最臭名昭著的例子莫过于纳粹对犹太人的诽谤运动,这场运动直接导致了约六百万犹太人在大屠杀中丧生;以及胡图族政府煽动民众反对图西族(被称作“蟑螂”),导致至少800,000万人死亡。在这些案例中,煽动与种族灭绝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而在其他情况下,煽动行为则更为隐蔽,难以取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扩展了《宣言》中的一些权利,并增加了其他权利。但它也增加了一个关键的漏洞,如第4.1条所述:
在国家生命受到威胁且其存在已被正式宣布的公共紧急状态下,本公约缔约国可采取减损其在本公约项下义务的措施,但以形势的紧迫性为限,且该等措施不得与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其他义务相抵触,也不得仅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而进行歧视。
迁徙自由和离开或返回自己国家的自由(第12条)也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了具体限定:
上述权利不受任何限制,但法律规定的限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以及与本公约承认的其他权利相一致的限制除外。
他们究竟是什么意思?竟然允许以道德为由限制人员流动?
这些类型的资格限制给人权法典化带来了致命的缺陷,各国政府可以肆意践踏这些缺陷。
实际上,这意味着政府可以以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为由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从而剥夺我们的所有权利。
2020年和2021年,世界各国政府暂停了公民的行动自由,并将全体民众软禁在家中。在我所在的维多利亚州以及其他一些地区,政府在未经议会许可的情况下暂停了这些自由,而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和几乎所有世界各地的人权组织都未提出异议。甚至连身在海外的健康人士也被禁止返回本国。
他们所隐含依赖的基本伦理理论是结果主义,该理论认为,行为的正当性仅仅在于其能否产生最佳结果。
要以此为由压制人权,最低要求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干预措施会带来更好的结果。而当采取极端措施时,则需要最高级别的证据。在当时将全世界人口拘禁的情况下,实际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种做法会有效。
只有臭名昭著的伦敦帝国理工学院第 9 号报告得出结论,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因为计算机模型预测,如果不采取这些措施,数千万人将死于这种“新型”病毒(实际上它并不新型,是一种常见的冠状病毒),并且对拟议干预措施的结果进行了更多建模。
模型并非证据,也不足以作为压制全体民众基本权利的充分依据。它根本不在循证医学金字塔的范畴之内。干预措施的极端性固然与所谓威胁的极端性相权衡,但也应该与现有证据的强度相权衡,即干预措施能否显著改善结果。
许多人曾尝试回顾性地证明结果实际上有所改善,但这些尝试同样没有依赖最高级别的证据,也不够可靠。
有人提出了荒谬且自相矛盾的说法:(a) 数千万人的死亡直接由新冠病毒引起;(b) 数千万人的生命因接种疫苗而挽救。这么多生命逝去,这么多生命得以挽救?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假设的生命。
当时的政治领导人和公共卫生机构让我们相信,在找到疫苗之前实施封锁的宏伟战略将延缓并最终阻止超额死亡,但超额死亡在三年内持续发生,虽然数量有所减少,但仍然处于较高水平。
许多观察性研究试图证明干预措施是成功的,但这些研究并未被归类为循证医学金字塔的最高层级,因为它们很容易受到各种操纵因素的影响,包括:
- 试验人群不具有代表性
- 疫苗副作用报告不足
- 病例计数窗口偏差或永生时间偏差
- 对结果进行选择性调整(仅调整那些对干预措施有利的结果)
- 对结果的选择性解读
- 与研究结果相矛盾的结论。
所列文章中对这些局限性有充分的论证。 开始以及其他地方 Brownstone Institute 论文及其他。
英国国家统计局在疫苗接种者的死亡率开始上升后,停止公布死亡率数据。但在调整了人口统计因素、既往健康状况和其他因素后,该局于2023年3月发布的报告发现:
疫苗对新冠肺炎死亡率的有效率,第一剂为 58.7%(置信区间:52.7% 至 63.9%),第二剂为 88.6%(置信区间:87.5% 至 89.5%),第三剂为 93.2%(置信区间:92.9% 至 93.5%)。第二剂和第三剂之后,疫苗有效率随时间推移而降低。
他们继续控制接种疫苗者中非新冠肺炎死亡率较高这一因素的影响是正确的,这表明可能存在错配,但他们没有报告这方面的数据,只有一条评论性意见:
然而,即使纳入所有混杂因素的调整,我们仍然观察到接种疫苗人群的非新冠肺炎死亡风险低于未接种疫苗人群。除“首次接种后三个月以上”组外,所有接种疫苗人群的非新冠肺炎死亡风险均低于未接种疫苗人群。这表明,尽管已考虑了近期社会人口因素和不同来源的健康数据,但仍存在残余混杂因素。
因此,他们发现了残余混杂因素,但并未据此调整疫苗有效性数据。这些数据才是最终公布并影响政策的;而残余混杂因素则被忽略了。
有太多变量可以调整以达到预期结果,而潜在的分配不当和“健康疫苗接种者偏差”使得看似确凿的疫苗有效性数据实际上毫无意义。更糟糕的是,这些数据给人一种客观的错觉,掩盖了其存在偏见和误导性的研究结果。
预防原则已被曲解,导致采取了基于极度不确定性的极端措施。真正的预防性做法应该是认识到封锁无疑会造成危害,并且疫苗接种的益处尚不明确。
Taylor等人进行了一项全面的审查,评估了美国封锁和学校关闭对健康相关结果的影响(不包括新冠病毒传播和死亡率),并得出以下结论:
本次审查结果表明,封锁和学校关闭经常会对多种健康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心理健康、肥胖以及与健康相关的社会需求(例如,儿童发展/教育、就业、食物获取和经济/金融稳定性)。
更糟糕的是,世界银行估计,2020年有70万人陷入极端贫困。虽然这通常被归咎于新冠疫情,但对世界经济造成主要冲击的是封锁和边境关闭,导致全球贸易下降近9%。世界银行的一份政策研究工作报告以这样的结论作为开篇:
新冠疫情导致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率出现二战以来最严重、最同步的下滑。
造成这场灾难的不是病毒,而是政府的错误干预,这必然会导致严重的健康不良影响。
澳大利亚 CSIRO 于2022 年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超过 28% 的受访者错过了或延迟了就诊全科医生或专科医生的机会,这很可能导致漏诊和漏治,从而加重了疾病负担。
公共卫生立法的法律基础几乎不对政府压制人权的行为施加任何限制,从而助长了对人权的压制。
维多利亚州堪称一个典型案例,因为其首府墨尔本经历了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限制最严格的封锁措施之一,累计封锁时间长达262天。维多利亚州的《健康与福祉法案》具有代表性。该法案基于这样的理念:政府干预可以预防传染病的传播。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法案的首要原则是,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应“基于在当前情况下可获得的相关且可靠的证据”。然而,维多利亚州政府在实施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封锁时,并没有基于可靠的证据做出决定,而只是依靠模型,正如Scott 等人所赞赏地描述的那样。
模型可以起到指示作用,但Ioannidis等人已明确表明,对COVID-19的预测已经失败。针对他的文章,人们普遍认为“一旦确认疫情大流行,就必须尽快采取果断行动”。然而,在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3月11日宣布全球疫情大流行后的几周内,封锁措施就已广泛实施。
Ioannidis 的论文指出,模型预测疾病的未来发展趋势过于不可靠。如果在宣布疫情后几天内就实施封锁,则假阳性结果的风险会显著增加——例如,对死亡率较低的疫情(如中东呼吸综合征)实施封锁。频繁采取“果断行动”(及其所有不利影响)的风险,远大于等待证据显现明确模式的风险。
维多利亚州法案还规定,所作决定“应与旨在预防、最小化或控制的公共卫生风险相称”。没有证据表明政府考虑过其采取的极端措施是否相称。相称性不仅应指目标风险的程度,还应指不良后果的风险。必要性原则不仅关乎风险的大小以及采取某种行动的必要性,还关乎为实现预期结果而采取更高强制措施的必要程度,以及支持这些措施的证据是否充分。
事实上,该法案宣称“在最大限度降低个人对公共健康构成的风险时,应选择对个人权利限制最小的措施”。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政府认真考虑过(除了通过不可靠的模型)限制性较小的措施是否仍能带来可接受的结果,或者实施限制性更强的措施的边际收益是什么。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政府考虑过收益与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不良反应造成的疾病负担)之间的平衡,但到2021年底,Pak等人却主张,鉴于政府“清零新冠”战略的“徒劳”,这种平衡至关重要。
乍看之下,该法案似乎包含了针对传染病患者的封锁措施依据,赋予首席卫生官权力,要求个人“在特定时间或任何特定地点居住”。然而,这仅适用于已感染传染病或“在可能感染传染病的情况下接触过传染病”的个人。仅仅基于疫情期间“每个人都可能感染传染病”的预期,就对所有人施加如此具体的限制,而不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这在法律上是牵强附会的。
美国各州都有类似的立法,详情请见此处。
维多利亚州法案中没有任何条款授权首席卫生官或政府强迫健康人士接受旨在预防传染病传播的侵入性医疗干预措施(疫苗接种),尤其是在该措施最终未能成功的情况下。然而,维多利亚州政府却宣称,如果必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不接种疫苗,他们就会失去工作,并将大多数类别的工作人员都列为必要岗位。
因此,基于“极端威胁需要极端措施”这一未言明的假设,决策过程似乎如下。

这些步骤都没有证据支持。决策过程建立在一系列相互叠加的假设和推测之上。
这真的阻止了新冠病毒在维多利亚州的传播吗?2023年2月,澳大利亚新冠病毒血清监测网络报告称,该国70%的人口已被感染。澳大利亚免疫技术咨询小组的吉尔斯和弗拉纳根在一篇论文中得出结论:“这表明,高疫苗接种率并未能阻止后续SARS-CoV-2感染的发生。”
从结果主义的角度来看,强制接种疫苗的唯一伦理正当理由是阻止传染病的传播。记住,政府只有在防止他人权利(包括所谓的健康和福祉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才能凌驾于人权之上。但这些干预措施显然未能实现这一目标。为了减缓病毒传播而大规模压制人权是否合理?病毒快速传播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并未显现,仍然只是假设。
强制接种疫苗侵犯了人身完整权。这项权利在人权法典中有何体现?《宣言》和《公约》中并未明确规定人身完整权,但正如克里斯托夫·布布里克所解释的那样,它被隐含或间接提及:
人身完整权体现了人体的崇高地位。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并未明确列举,但它蕴含于《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关于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为《公约》)第九条之中。它也被编入《美洲人权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后续文书,例如《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七条和《欧洲共同体规则》第三条第一款。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判例、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确立了这一权利,并且它也是普通法的基石之一。
然而,“人身安全”的概念过于宽泛,无法有效防止强迫个人违背意愿接受化学注射。一些评论员试图辩称没有人被迫接种疫苗,以此来回避这个问题;然而,以失去工作或无法让孩子入读幼儿园或学校为威胁,本身就是一种胁迫。
这些决定应完全由个人做出,政府不应剥夺他们的选择权。政府假定接种疫苗能够保护他人,但如果证据不足以明确支持这一假设,政府就不应替个人做出这些决定。当政府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集中做出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决定时,就存在着对全体民众或民族造成伤害或侵犯人权的风险(例如中国的“大跃进”和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
政府不应轻信公共卫生顾问的说法,而应像对待其他所有领域一样,对其背后的逻辑和证据进行批判性评估。极端说法必须以最高级别的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就应予以质疑。
赋予政府保护公众健康的强制权力所带来的风险远大于其可能带来的益处,而这些益处通常被夸大了。正如这里所示,20世纪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的流行轨迹与疫苗接种的引入并无关联。正如我在此处和此处所论述的,以及最近被撤稿的一篇发表在《英国医学杂志》(BMJ)上的论文中所讨论的,新冠疫苗接种会增加心脏事件和死亡的风险。该论文的研究结果与主流观点相悖,主流观点认为:
尽管采取了防控措施并接种了新冠疫苗,西方世界的超额死亡率仍连续三年居高不下,这令人深感担忧。各国政府领导人和政策制定者需要彻底调查导致超额死亡率持续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这些发现无可指摘。反对意见不应被压制,尤其当这些意见动摇了压制人权的正当性时。通往真理的道路并非通过压制,而是通过公开辩论,特别是对站得住脚且有证据支持的观点进行辩论。此次毫无道理的撤稿事件始末已在此概述。
赋予政府哪怕是暂时的专制权力的公共卫生立法应该被彻底废除。
任何凌驾于民众基本权利之上的决定都应受到抵制,且至少必须有充分且可靠的证据支持其有效性。该决定不应基于意见,尤其是那些容易被反驳的意见。只有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证据才能被用来支持侵犯普世人权的行为。目前已有许多与此相反的论文发表。 Brownstone Institute 而其他一些研究则表明,在新冠肺炎疫情中,这一条件并未得到满足。
人权宣言和保护措施应该进行修订,明确纳入人身完整权,这是人们所能想象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而保障人权的最终方法就是不让任何法律漏洞侵犯人权——彻底杜绝此类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