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 (WHO) 目前正在制定两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增加其在管理包括流行病在内的突发卫生事件方面的权威;
(1) 2005 年国际卫生条例 (IHR) 的修正案,以及
(2) 大流行病条约,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ÇA+”。
IHR 修正案草案将为 WHO 在突发卫生事件期间赋予新的权力,并扩大这些权力的使用范围。 CA+ 草案(“条约”)旨在支持官僚机构、融资和治理,以支持扩大后的 IHR。
目前起草的这些拟议文书将从根本上改变世界卫生组织、其会员国以及自然而然地与他们的人民之间的关系,促进对医疗保健和治理采取法西斯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方法。 这些文件需要在全球/全球主义大流行病防范议程的更广泛背景下一起审视。
语境
流行病的威胁.
目前对流行病和突发卫生事件的快速增加的资金是基于几个谬论,这些谬论经常在白皮书和其他文件以及主流媒体中重复,就好像它们是事实一样,特别是:
- 流行病的频率正在增加。
- 流行病正在造成越来越重的健康负担。
- 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接触的增加将促进更多的流行病(因为大多数是由人畜共患病毒引起的)。
上一次造成重大死亡的流行病是 1918-19 年的“西班牙流感” 估计 杀死了 20 到 50 万人。 正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人中的大多数死于继发性 细菌性肺炎,因为爆发发生在前抗生素时代。 在此之前,主要的流行病是由腺鼠疫、霍乱和斑疹伤寒引起的,所有这些都可以通过现代抗生素和卫生措施解决,而天花现在已经被消灭。
世界卫生组织列出 在 Covid-3 之前,上个世纪只有 19 次大流行; 1957-58 年和 1968-69 年的流感爆发,以及 2009 年的猪流感爆发。 前者分别杀死了1.1万人和1万人,而后者则杀死了150,000万人或更少。 对于上下文, 290,000到650,000 每年都有人死于流感,并且 1.6万人 死于肺结核(平均年龄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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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Covid-19 与平均 80 岁左右的死亡有关,全球估计表明总体感染死亡率约为 0.15 percent,这与流感相似。这与流感相似(0.3,0.4% 在西方老年人群中感染 Covid)。
因此,与大多数其他主要传染病相比,上个世纪的大流行病造成的死亡人数少得多,而且死者年龄更大。
Covid-19 事件从以往的流行病中脱颖而出,因为它具有侵略性和 不成比例的反应 违反现行世卫组织准则而设立的。 这种反应的危害已被广泛讨论 别处,毫无疑问,由此造成的卫生系统中断和贫困加剧将导致比 Covid-19 本身预期的死亡率高得多,而且死亡率要低得多。 尽管大流行病在历史上很少见,但世卫组织和合作伙伴正在推进一个快速过程,以确保重复此类反应,而不是首先分析最近的例子的成本和收益。 这显然是鲁莽的,也是一种糟糕的政策制定方式。
世界卫生组织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
世卫组织在协调其纳入的跨界突发卫生事件方面发挥作用的同时, 规程,建立在人权原则之上,最初强调社区和个人权利。 这些最终形成了宣言 拿取,强调社区参与和“横向”护理方法的重要性。
除了其人权基础外,这种方法还具有强大的公共卫生基础。 提高预期寿命 富裕人群中传染病的大幅减少主要发生在 改善生活条件、营养和卫生设施,其次要影响是改善基本医疗保健以及抗生素的供应和获取。 大多数疫苗出现较晚,但在某些疾病(如天花)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营养和生活条件仍然是预期寿命的主要决定因素,GDP 被认为直接影响预期寿命 婴儿死亡率,特别是在低收入国家。
世界卫生组织的重点在过去几十年发生了变化,尤其是与资金的两次重大转变有关。 首先,一个 大比例 的资金现在来自私人和企业来源,而不是最初几乎完全基于国家。 其次,现在大部分资金是'指定,'意味着它是为指定地区的特定项目提供给世卫组织的,而不是由世卫组织自行决定用于解决最大的疾病负担。 这反映在从基于疾病负担的优先级明显转变为基于为其私人和企业赞助商创造利润的商品,特别是疫苗的优先级。
与此同时,其他“公私伙伴关系”也应运而生,包括 Gavi,疫苗联盟及 CEPI (专门用于流行病)。 这些组织在其管理委员会中包括私人利益,并解决反映了优先事项的狭隘的健康重点 私人赞助商. 他们通过直接资助和通过世卫组织成员国内部的资助来影响世卫组织。
其他联合国机构也以类似的方式发展,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现在主要侧重于实施大规模 新冠疫苗接种 在人群中 已经免疫, 而儿童, 它以前的重点, 已经迅速 恶化g 健康指标. 世界银行制定了一个 金融中介基金 (FIF) 与作为技术合作伙伴的 WHO 一起支持相关的大流行病防范工作,以资助监测、识别和应对网络的发展,正如 WHO 两项大流行病文书(下文)所设想的那样,并得到最近在印度尼西亚举行的 G20 会议的支持。
世卫组织大流行病文书
世卫组织正在推动两项文书,以加强其在包括大流行病在内的突发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和权威; (1) 修订 国际卫生条例(2005)(IHR)和 (2) 一个新的 类似条约的文书 目前指定为 CA+。
特 国际卫生条例 (2005) 目前根据国际法具有效力,但被写成不具约束力的建议。 这 世界卫生大会 世卫组织的理事机构 (WHA) 只需简单多数国家(97 个国家中的 194 个国家)即可通过修正案。 届时各国将有 6 个月的时间选择退出,否则将被视为已作为 IHR 的现有签署国接受修正案。 WHA 在 18 年将此选择退出期从 2022 个月缩短。
IHR 修正案和 CA+(条约)文书将于 2024 年 XNUMX 月提交给世界卫生大会。通过需要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而 IHR 修正案需要简单多数。
在各国提交提案后,这两项文书草案目前正在通过世卫组织通常的公开和非公开委员会会议以及内部和外部审查程序。 IHR 修订程序由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工作组负责 n (工作组) 而 CA+ 文书在国际政府谈判机构 (INB).
世卫组织的两项大流行病文书将发挥什么作用。
按照目前的草案,CA+ 和 IHR 修正案相互补充。 IHR 修正案侧重于 WHO 及其赞助者寻求的特定权力和程序。 CA+ 更专注于支持这些的治理和资金。 从现在到 XNUMX 月 WHA 投票时,这两种文书的具体内容都将发生变化。 但是,从广义上讲,它们目前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而编写的:
IHR 修正草案:
- 扩大流行病和突发卫生事件的定义,包括引入“潜在”危害而不是实际危害。 它还扩大了属于此范围的健康产品的定义,以包括可能影响响应或“改善生活质量”的任何商品或过程。
- 将 IHR 的建议从“不具约束力”更改为各国承诺遵守和执行的强制性指示。
- 巩固总干事独立宣布突发事件的能力。
- 在所有州建立广泛的监测程序,世卫组织将通过县审查机制定期核实。
- 使世卫组织能够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分享国家数据。
- 让世卫组织控制某些国家的资源,包括财政捐助的要求,以及提供知识产权和专门知识(在上述卫生产品的广义定义范围内)。
- 确保国家支持促进世卫组织的审查活动,以防止自由传播相反的做法和关切。
- 将影响个人的现有 IHR 规定从不具约束力更改为具有约束力,包括边境关闭、旅行限制、隔离(检疫)、个人体检和药物治疗。 后者将包括注射疫苗或其他药物的要求。
CA+(条约):
- 建立由世卫组织监督的国际供应网络。
- 通过要求 ≥5% 的国家卫生预算用于突发卫生事件来为结构和流程提供资金。
- 在世卫组织的主持下设立一个“管理机构”来监督整个过程。
- 通过强调“同一个健康”议程来扩大范围,被定义为承认生命和生物圈的广泛方面会影响健康,因此属于国际卫生紧急情况下跨境传播危害的“潜力” .
两项文书草案仍在讨论中,可能会有进一步的修改。 最近的一个外部 审查委员会报告 在给总干事的报告中推翻了 IHR 修正案的某些方面,但保留了大部分基础。
重要的是将这些文本放在一起考虑,并在更广泛的大流行病防范议程的背景下进行,该议程包括 Gavi 和 CEPI 等机构、它们的私人和企业赞助商以及私营行业游说团体,包括 世界经济论坛 (世界经济论坛)。 世界经济论坛在推动议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CEPI 在 2017 年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会议上成立。 还必须在前所未有的利润和 财富转移,以及 Covid-19 公共卫生应对措施所提倡的基本人权的中止。
议程背后的动力
目前正在建立一个国际官僚机构,预计资金高达 $31十亿 每年,包括 10亿美元的新资金. (作为背景,世卫组织目前的全部年度预算约为 3.6 亿美元)。 同样的官僚机构将监视新的和变种病毒,识别它们,确定它们的“威胁”,然后实施响应。 这实质上是在创造一个自我延续的流行病行业,存在重大的内部利益冲突,由世界纳税人资助,但在联合国机构的管辖下,没有国家法律监督,也几乎没有问责制。 它继续资助的理由将取决于宣布和应对感知到的威胁,限制他人的生命,同时通过药物推荐和授权为其赞助商增加利润。
虽然这两个文本都旨在根据国际法具有效力,但各国理论上可以选择退出,以维护其主权并保护其公民的权利。 然而,低收入国家可能面临来自世界银行等实体的金融压力、限制和制裁,这些实体也投资于该议程。 相关的是,2022 年美国国防授权法案(人力资源 7776-960) 包括有关遵守 IHR 的措辞,以及针对不配合其规定的国家采取的行动。
可以做些什么
这些举措如果继续下去,将扭转国际公共卫生和世卫组织本身的方向,倒退到殖民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卫生治理方式,反映世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试图抛弃的价值观。 正如 Covid-19 应对措施所表明的那样,它们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消除基本人权,加剧贫困和财富集中。 他们值得全球关注和全社会的强烈回应。
IHR 修正案未能获得 50% 的成员国支持,CA+ 未能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或者在通过后未能获得至少 30 个批准,这两项文书草案都可能被阻止。 虽然某些条款在付诸表决之前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并且某些修正案可能无法通过,但并行建立的官僚机构和机制意味着任何拟议条款的通过都将进一步推动这种反民主对社会的态度。 阻止他们似乎至关重要,但 WHA 的投票结构(一个国家 - 一票)使得既得利益者的国际外交具有影响力。 投票通常取决于一小群卫生官员的意见。
阻止国家立法机构似乎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包括引入立法以嵌入卫生政策,包括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紧急响应,并特别防止国家机构听从外部指令。
虽然国际协调对公共卫生很重要,尤其是在跨境风险和疾病传播方面,但这必须听从缔约国的要求。 此类措施必须尊重通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庭和条约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旨在阻止对个人和国际关系采取殖民主义和极权主义做法。 这可能需要一组不同的国际机构,这些机构具有足够强大的宪法来抵御私人利益冲突,并且不能侵犯基本的个人和国家主权。 这可能需要取消对现有机构的资助,并用更适合其目的的结构进行更换。 如果不想让世界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就必须非常紧迫地解决这个问题。
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
IHR 修正案包含了 WHO 大流行病防范倡议的最重要方面。
它们总结在一个 以前的出版物,并且应该与 CA+ 零草案一起阅读和理解。
INB CA+ 零草案
摘录自 CA+ 的 INB 零草案.
第四条指导原则和权利
17. 世卫组织的核心作用——作为全球卫生的指导和协调机构,以及全球卫生治理多边合作的领导者
强调世卫组织的核心“指导”作用。
第六条 可预测的全球供应链和物流网络
2. 特此建立世卫组织全球大流行病供应链和物流网络(“网络”)。
3. 缔约方应在世卫组织框架内支持该网络的发展和运作并参与该网络,包括通过在大流行间期维持该网络以及在发生大流行时适当扩大规模。
(b) 评估制造商和供应商的预期需求并绘制其来源,包括原材料和其他必要投入,以可持续生产大流行病相关产品(尤其是活性药物成分)
(c) 制定确保公平公正分配的机制……
要求(应)缔约方支持世界卫生组织提议的全球供应网络。 3 (b) 似乎暗示了 WHO 在要求市场力量之外的生产方面的作用。 3 (c) 虽然看似无害且公平,但会将分配置于国家权限之外,并可用于要求遵守 WHO 的分配规定。
第 7 条 获得技术:促进可持续和公平分配 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生产和转让
缔约方通过 WHO CA+ 的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应加强现有和发展创新的多边机制,以促进和激励相关技术转让和生产大流行病相关产品的专门知识,以共同商定的条件,向有能力的制造商……
4. 如果发生大流行病,缔约方:
(a) 将采取适当措施支持有时限的知识产权放弃,这可以在大流行期间加速或扩大大流行相关产品的生产,达到必要的程度,以增加负担得起的大流行相关产品的可用性和充足性; ……
(c) 应鼓励与大流行相关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专利持有人免除或酌情管理发展中国家制造商在大流行期间使用其技术生产大流行相关产品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应酌情要求那些已获得公共资金开发大流行病相关产品的企业这样做; 和 …
反映关于要求放弃知识产权的 IHR 修正条款,但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时间限制的(由?决定)。 包括免除特许权使用费。 与拟议的 IHR 修正案一样,这些规定似乎会影响各国的知识产权法。
第八条加强监管
2. 各缔约方应建立和加强其国家及时批准大流行病相关产品的监管能力和绩效,并在大流行病发生时,加快及时批准和许可紧急使用的大流行病相关产品的过程,包括与其他机构共享监管档案。
这反映了在宣布的 Covid-19 紧急情况期间疫苗的加速性质,以及与此相关的监管监督和安全试验的减少。 这大大降低了制药商的成本,尤其是削弱了数十年来监管监督的发展。
第 12 条。加强和维持熟练和称职的保健和护理
劳动力
3. 缔约方应投资建立、维持、协调和动员一个可用的、
熟练和训练有素的全球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可根据公共卫生需要根据要求部署以支持缔约方,以遏制疫情并防止小规模传播升级为全球范围。
4. 双方将支持发展培训机构网络、国家和
区域设施和专业知识中心,以便建立共同指导,以实现更可预测、标准化、及时和系统的响应任务和部署
上述公共卫生应急队伍。
投资建设将支撑这一议程的大流行病官僚机构。
第 13 条 准备监测、模拟演练和普遍同行评审
4. 每一缔约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以现有相关报告为基础,就其大流行病预防、准备、应对和卫生系统恢复能力提供年度(或双年度)报告。
监督机制似乎建立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审查机制的模式之上。
第十五条 全球协调、协作与合作
2. 认识到世卫组织作为国际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构的核心作用,并注意到与区域组织、联合国系统实体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协调的必要性,世卫组织总干事应根据根据此处规定的条款,宣布大流行。 1
第 17 条 加强流行病和公共卫生知识
- 双方承诺提高民众的科学、公共卫生和大流行病知识,以及获取有关大流行病及其影响的信息,并通过促进国际合作等方式解决虚假、误导、错误信息或虚假信息。 在这方面,鼓励每一缔约方:
(b) 定期进行社会倾听和分析,以确定错误信息的普遍性和概况,这有助于为公众设计沟通和信息传递战略,以抵制错误信息、虚假信息和虚假新闻,从而加强公众信任; 和,
2. 缔约方将促进研究并告知政策阻碍遵守的因素
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对疫苗的信心和使用、适当疗法的使用以及对科学和政府机构的信任。
言论自由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可持续和可预测的融资
1. 缔约方认识到财政资源在实现世卫组织 CA+ 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各国政府在保护和促进其人口健康方面的主要财政责任。 在这方面,每一缔约方应:
(a) 在其可支配的手段和资源范围内与其他缔约方合作,以筹集
通过双边和国际合作有效实施世卫组织 CA+ 的财政资源
多边供资机制; (b) 根据国家财政能力规划并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以: (i) 加强卫生系统的大流行病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 (ii) 实施其国家计划、方案和优先事项; (iii) 加强卫生系统
逐步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c) 致力于确定优先次序并增加或维持,包括通过加强合作
在卫生、金融和私营部门之间酌情通过在其年度预算中分配不低于其当前卫生支出 5% 的国内资金用于大流行病的预防、准备、应对和卫生系统恢复,特别是用于提高和维持相关能力和努力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d) 承诺根据其各自的能力,将其国内生产总值的 XX% 用于大流行病预防、准备、应对和卫生系统恢复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特别是通过国际组织和现有机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新机制。
建立财务结构,要求对流行病应用一定水平的预算,而不管负担如何。
第 20 条 WHO CA+ 的管理机构
一、为推动世界卫生组织CA+的有效实施,设立WHO CA+理事机构(以下简称“理事机构”)。
2. 管理机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a) 缔约方大会(COP),它是管理机构的最高机构,由缔约方组成,是唯一的决策机构; (b) 缔约方的官员,他们是管理机构的行政机关。
3. 作为 WHO CA+ 最高政策制定机构的 COP 应每三年定期审查 WHO CA+ 的实施和结果以及 COP 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并应做出必要的决定以促进 WHO CA+ 的有效实施。
建立卫生紧急情况监测和应对的管理机构(似乎打算在世卫组织内部)。
第二十一条 WHO CA+ 咨询机构
- WHO CA+ 的咨询机构(“咨询机构”)成立,为 COP 的决策过程提供建议和技术投入,但不参与任何决策。
另一个监督机构,这个不断壮大的员工队伍的一部分,专门为此目的而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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