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冠病毒持怀疑态度的世界一直声称世界卫生组织 (WHO) 计划成为某种全球专制政府,取消国家主权并用极权主义卫生国家取而代之。 主流媒体几乎完全不感兴趣,对于理性的观察者来说,这表明这是另一种来自心怀不满的边缘人士的“阴谋论”。
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专制规则通常会引起注意。 世卫组织的阴谋诡计相当透明。 因此,应该直接确定这是否都是错位的歇斯底里,或者是试图在主权权利和国际关系中实施存在性的改变。 我们只需要阅读文档。 首先,将修正案放在上下文中是有用的。
世卫组织不断变化的作用
谁的谁?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联合国的卫生机构,旨在支持全球改善人口健康的各项努力。世卫组织认为健康不仅限于身体健康(涵盖“身心健康和社会福祉”),其宪章以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为前提。1946年的世界正从殖民主义和国际法西斯主义的暴行中复苏;这些暴行源于权力过度集中以及将人视为本质上不平等的观念。世卫组织宪章旨在赋予民众维护自身健康的权力。
近几十年来,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的运作模式发生了变化:其核心资金来源最初是各国根据国内生产总值(GDP)分配的资金,后来逐渐转变为大部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且大量资金来自私人和企业利益。世卫组织的优先事项也随之改变,从以社区为中心的服务转向更加垂直化、以商品为基础的服务模式。这不可避免地与这些资助者的利益和自身利益相符。关于这一演变的更多细节,请参阅其他文献;这些变化对于理解拟议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至关重要。
同样重要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卫生领域并非孤军奋战。虽然一些组织,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最初旨在优先考虑儿童健康和福利)、私人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长期以来一直与世卫组织合作,但在过去二十年中,全球卫生产业蓬勃发展,众多组织,特别是“公私伙伴关系”(PPP)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它们在某些方面是世卫组织的竞争对手,在某些方面又是合作伙伴。
在公私合作模式中,值得关注的包括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专注于疫苗)和流行病防范创新联盟(CEPI) 。CEPI是由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惠康基金会和挪威政府在2017年世界经济论坛上成立的,专门负责应对流行病。Gavi和CEPI,以及其他一些机构,例如国际药品采购机制(Unitaid)和全球基金,其董事会成员中都直接包含企业和私人利益集团。世界银行和二十国集团(G20)也加大了对全球卫生,特别是流行病防范的投入。世界卫生组织指出,过去一个世纪里,流行病平均每代人发生一次,其造成的死亡人数仅占地方性传染病死亡人数的一小部分,但即便如此,流行病仍然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和金融利益。
世卫组织主要是一个官僚机构,而不是一个专家机构。 招聘基于多种因素,包括技术能力以及国家和其他与股权相关的配额。 这些配额旨在减少特定国家用自己的员工主导该组织的权力,但这样做需要招聘经验或专业知识可能低得多的员工。 招聘也受到世卫组织内部人员的严重影响,以及在国家内部工作和需要帮助所带来的通常的个人影响。
一旦被录用,薪酬结构就非常有利于那些长期留任的人,减少了随着角色变化而轮换到新专业的情况。 世卫组织工作人员必须工作 15 年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提前辞职会导致取消世卫组织为其养老金缴纳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再加上大额租金补贴、医疗保险、慷慨的教育补贴、生活成本调整和免税工资,这创造了一种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保护机构(以及个人的利益)可以远远超过最初的利他意图。
总干事和区域主任(共六位)由成员国选举产生,这一过程受到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博弈的影响。现任总干事是谭德塞·阿达诺姆·盖布雷耶苏斯,一位在埃塞俄比亚内战期间劣迹斑斑的埃塞俄比亚政治家。拟议的修正案将允许谭德塞在《国际卫生条例》框架内独立做出所有必要决定,他可以随意咨询委员会,但不受其约束。事实上,他现在就可以这样做,在猴痘疫情全球仅造成五人死亡后,他便不顾紧急委员会的建议,宣布猴痘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与许多世卫组织员工一样,我亲眼目睹并意识到该组织内部看似腐败的例子,从区域主任选举到建筑翻新和货物进口。 这种做法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在其成立后已经存在一两代人的大型人类组织中。 这当然也是国家治理普遍存在分权原则的原因所在; 制定规则的人必须根据所有人都服从的法律体系对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 由于这不适用于联合国机构,它们应该自动被排除在对人口的直接规则制定之外。 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一样,世卫组织本身基本上就是一部法律。
世卫组织新的大流行病防范和卫生应急工具。
世界卫生组织目前正在制定两项协议,旨在扩大其在已宣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大流行病中的权力和作用。这两项协议还涉及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以便世卫组织能够行使相关权力。第一项协议涉及对现行《国际卫生条例》(IHR)的拟议修订。《国际卫生条例》是一项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书,已以某种形式存在数十年,并在2003年SARS疫情爆发后于2005年进行了重大修订。
第二项是与《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意图类似的新的“条约”。这两项条约都将经过世卫组织各委员会、公开听证会和修订会议的审议,最终提交世界卫生大会(世卫组织所有成员国[“缔约国”]的年度会议),预计分别在2023年和2024年进行审议。
这里的讨论集中在 IHR 修正案上,因为它们是最先进的。 作为对现有条约机制的修正,它们只需要 50% 的国家批准即可生效(取决于每个成员国的特定批准程序)。 新的“条约”需要世界卫生大会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被接受。 世界卫生大会的一国一票制使像纽埃这样人口不足两千的国家与拥有数亿人口的国家(如印度、中国、美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尽管外交压力往往会将这些国家围困在其受益者周围。
世卫组织内部的《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程序相对透明,不存在任何阴谋。这些修订案表面上是由各国政府机构提出的,并汇总在世卫组织网站上。世卫组织采取了不同寻常的措施,公开听证会并接受公众意见。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意图在于改变各国与世卫组织(一个表面上受各国控制的超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从根本上改变民众与中央超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显而易见。
对《国际卫生条例》提出的主要修正案
IHR 的修正案旨在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本国政府和 WHO 之间的关系。 他们将世界卫生组织的权利置于个人之上,抹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关于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 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它们标志着回归殖民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方式,这与相对民主国家的人们已经习惯的方式根本不同。 因此,政客们没有做出重大反击,媒体也没有对此表示关注,从而导致公众对此一无所知,这既奇怪又令人担忧。
下文将探讨涉及社会运作和国际关系重大变革的修正案。随后是世界卫生组织文件(参考文献)的注释摘录。该文件可在世界卫生组织网站上获取,目前正在修订中,以修正明显的语法错误并提高清晰度。
将国际人权重置为以前的专制模式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在二战后,在世界大部分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的背景下通过的,其基本理念是:所有人天生享有平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他们生而为人所独有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旨在将这些权利编纂成法,以防止不平等和极权统治的复辟。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第七条中得到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所有人都有权获得平等保护,免受任何违反本宣言的歧视和任何煽动此类歧视的行为。”
这种理解是世卫组织章程的基础,并构成了现代国际人权运动和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国家代表其人民、对领土和管理其人民的法律拥有主权的概念与此密切相关。 随着人民摆脱殖民主义,他们将在他们控制的边界内维护自己作为独立实体的权威。 包括现有《国际卫生条例》在内的国际协定反映了这一点。 世卫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将发挥支持作用并提供建议,而不是指示。
拟议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颠覆了这些理解。世卫组织提议从文本中删除“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一表述,代之以“公平、协调、包容”等模糊术语,而这些术语的具体应用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文本中加以区分。个人平等这一根本原则被抹杀,权利的地位由他人根据其设定的标准来决定。这彻底颠覆了此前人们对所有人与权威之间关系的理解,至少在非极权国家是如此。
这是一种极权主义的社会态度,在这种社会中,个人只能在其他人的允许下行事,这些人在法律制裁之外行使权力; 特别是一种封建关系,或者一种没有干预宪法的君主-臣民关系。 很难想象社会面临着更大的问题,但呼吁对过去的奴隶制进行赔偿的媒体却对一项符合其重新实施的拟议国际协议保持沉默。
赋予世卫组织对成员国的权力。
这一权威被视为凌驾于各国(即民选政府或其他国家政府)之上,其对“建议”的具体定义也从“不具约束力”(删除)改为“具有约束力”,并明确规定各国将承诺遵循(而非“考虑”)世卫组织的建议。各国将承认世卫组织在国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权威”,使其地位高于本国卫生部。关键在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定义及其界定者。如下文所述,这些修正案将扩大PHEIC的定义范围,使其涵盖日内瓦特定人士(世卫组织总干事)认为实际或潜在令人担忧的任何卫生事件。
国家政府授予总干事的权力包括可能需要在国家法律体系内进行修改的非常具体的例子。 其中包括拘留个人、限制旅行、强制进行健康干预(检测、接种)和要求接受体检。
对于关注新冠疫情应对措施的人来说,这些拟议中的限制个人权利的条款(由总干事酌情决定)包括言论自由,这并不令人意外。世卫组织将有权将某些观点或信息认定为“错误信息”或“虚假信息”,并要求各国政府进行干预,制止此类言论和信息的传播。这很可能与一些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相抵触,但对许多独裁者和一党制政权来说却是一大福音。当然,这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悖,但这些宣言似乎已不再是世卫组织的指导原则。
在自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总干事将有权指示各国政府向世卫组织和其他国家提供资源——资金和商品。 这将包括直接干预制造业,增加在其境内制造的某些商品的产量。
各国将在总干事认为与他/她认为感兴趣的潜在或实际健康问题相关的商品的专利法和知识产权 (IP) 方面,包括对制造技术诀窍的控制,向 WHO 移交权力。 然后,DG 可酌情将此 IP 和制造专有技术转让给商业竞争对手。 这些条款似乎反映出一定程度的愚蠢,并且与基本人权的基本取消不同,这里的既得利益者很可能会坚持将其从 IHR 草案中删除。 人民的权利当然应该是最重要的,但由于大多数媒体都没有参与其中,因此很难看到平等的宣传水平。
向世卫组织总干事提供不受约束的权力,并确保其得到使用。
世界卫生组织此前已制定相关流程,以确保决策至少在表面上达成共识并以证据为基础。其制定指南的流程至少在纸面上要求寻求并记录一系列专业知识,并对一系列证据的可靠性进行权衡。2019年关于大流行性流感管理的指南就是一个例子,其中列出了各国在发生此类呼吸道病毒疫情时的建议。权衡这些证据后,世卫组织强烈建议不要进行接触者追踪、隔离健康人群和关闭边境,因为证据表明,从长远来看,这些措施对健康的总体危害预计会超过减缓病毒传播所带来的益处(如果有的话)。然而,在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紧急状态并赋予总干事个人权力后,这些指南却被忽视了。
IHR 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总干事忽略任何此类基于证据的程序的能力。 他们在多个层面上开展工作,为总干事和总干事授权的人员提供特殊和专断的权力,并采取措施使行使这种权力不可避免。
首先,取消了对人们正在遭受可衡量的伤害或伤害风险的实际健康紧急情况的要求。 修正案的措辞明确删除了触发 DG 对国家和人民行使权力的损害要求。 删除了对可证明的“公共卫生风险”的需求,取而代之的是“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
其次,根据这些修正案,每个国家都将建立一套监测机制(二十国集团和世界银行的疫情防范文件中也讨论过这一点),该机制将识别自然界中不断出现的新型病毒变种。理论上,所有这些变种都可能构成潜在的疫情爆发风险,直到最终证明并非如此。运营这一监测网络的人员规模庞大且遍布全球,他们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识别更多的病毒及其变种。他们的资金主要来自那些能够从他们设想的基于疫苗的传染病疫情应对措施中获利的私人和企业利益集团。
第三,总干事拥有宣布任何被评定为(或可能与)健康相关的事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唯一权力。(世卫组织的六位区域主任也将在区域层面拥有此项权力)。正如猴痘疫情所表明的那样,总干事已经可以无视为紧急情况咨询委员会的建议。拟议的修正案将取消总干事在发现潜在或感知到威胁的国家获得其同意的必要性。在宣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总干事可以修改《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条例》(FENSA)中关于处理私营(例如营利性)实体的规则,使其能够不仅与其他国家,而且与私营公司共享一个国家的信息。
各国要求并在 WHO 内扩展的监测机制将确保总干事和区域发展司将源源不断地处理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 在每种情况下,他们都有权宣布此类事件为国际(或区域)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发布据称根据国际法具有约束力的命令,以限制行动、拘留、大规模注射、交出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向世卫组织和总干事认为需要的其他国家提供资源。 即使是对行使这种权力不感兴趣的总干事也将面临这样一个现实,即他们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成为没有“试图”阻止”下一次大流行的人,受到企业利益的压力,涉及数千亿美元的利益,而且巨大的媒体摇摆。 这就是为什么理智的社会永远不会造成这种情况。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如果这些修正案获得通过,那些掌控他人生活的人将不受任何真正的法律监督。他们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受任何国家司法管辖)。许多人的薪水将取决于与他们所做决定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私人和企业的赞助。这些由不受问责的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将催生商品的大众市场,或向商业竞争对手提供技术诀窍。新冠疫情应对措施就充分说明了此类决定将为企业带来巨额利润。这在任何民主社会显然都是不可接受的。
虽然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一个由世界卫生大会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全面监督世卫组织的政策,但它们以精心策划的方式运作; 许多代表在官僚起草和谈判的过程中缺乏深度。 不认同更民主国家宪法所载价值观的国家在政策上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虽然主权国家享有平等权利是对的,但一国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不能让与他国政府,也不能让给凌驾于他们之上的非国家实体。
几个世纪以来,基于对基本价值观的理解,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制衡机制,专门用于避免我们现在看到的那种情况,即一个群体本身就是法律,可以任意取消和控制他人的自由。 自由媒体的发展是作为一种进一步的保障,基于言论自由和平等发表意见的原则。 这些价值观对于民主和平等的存在是必要的,正如为了引入极权主义和基于不平等的结构而必须消除它们一样。 IHR 的拟议修正案明确规定要做到这一点。
世卫组织寻求的拟议新权力以及围绕它建立的大流行病防范行业并没有隐藏。 唯一的托词是许多国家的媒体和政治家的滑稽做法,他们似乎假装他们没有被提议,或者如果实施,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人民与集中的非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性质。 将受制于这些权力的人,以及准备放弃这些权力的政客,应该开始关注了。 我们都必须决定我们是否愿意如此轻易地放弃用了几个世纪才获得的东西,以平息他人的贪婪。
IHR 修正案中重要条款的注释摘要。
注释。(在国际人权条例草案中,斜体字部分是为了强调而添加的。)
DG:总干事(世界卫生组织)
FENSA:(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参与框架
IHR:国际卫生条例
PHEIC: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WHA:世界卫生大会
世卫组织:世界卫生组织
联合国用语中的“缔约国”(即自治国家)在下文中简化为“国家”或“国家”。
请访问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门户网站查看完整文件。
- 设置场景:在与健康相关的决策中建立世卫组织对个人和国家政府的权威。
文章1:定义
“健康技术和诀窍”:包括“其他健康技术”,[任何解决健康问题并改善“生活质量”的技术,包括涉及“开发和制造过程”的技术和诀窍] ,以及它们的“应用和使用”。
注意与要求各国根据 WHO 的要求将这些交给其他实体的相关性。 这对于大多数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公司来说肯定是不可接受的。
“常设建议”是指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
不具约束力的建议。
“临时建议”是指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
不具约束力的建议。
“长期建议”和“临时建议”:删除“不具约束力”的建议符合以后要求各国将总干事的“建议”视为强制性建议的要求。
第 2 条:(《国际卫生条例》)的范围和目的
“这些条例的目的和范围是预防、保护、准备、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包括通过卫生系统的准备和韧性,以与公共卫生风险相称且限于
公共卫生风险的方式应对所有可能影响公共卫生的风险,并且……”
措辞从“仅限于公共卫生风险”更改为“仅限于所有可能影响公共健康的风险”。 公共卫生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术语,潜在风险可以是任何病毒、毒素、人类行为改变、文章或其他可能影响这个广阔领域中任何事物的信息来源。 这是一个公开的条款,在运作中将使 WHO 对总干事或授权工作人员认为可能模糊地与健康或福祉的某些变化有关的任何事情拥有管辖权。 政府部门通常不会获得如此广泛的干预和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人民的议会没有直接监督,也没有特定的法律管辖权可以遵守。 它允许 WHO 总干事介入并提出建议(不再对与社会生活有关的几乎任何事情“不具约束力”(健康,按照 WHO 的定义,是身体、心理和社会福祉)。
第三条:原则
“本条例的实施应
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以公平、包容、协调的原则为基础,同时考虑到缔约国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兼顾其社会经济发展。”
这标志着联合国人权方针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包括所有联合国国家都已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UDHR)。 广泛的基本权利(所有人平等)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空洞的措辞“公平、包容、连贯性”。 (个人的)人权被视为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这意味着富人和穷人拥有不同的权利,并且存在定义个人权利的“发展”等级。 这是对人权的封建主义或殖民主义观点的回归(在许多方面都是用来为奴隶制辩护的借口),战后世卫组织和世界人权宣言曾试图摆脱这种观点。
“应以普遍适用这些条例为目标,保护全世界人民免受疾病的国际传播。在实施这些条例时,缔约方和世卫组织应采取预防措施,尤其是在处理未知病原体时。 ”
同样,添加一个条款,使 WHO 能够凌驾于先前声明的人权之上,包括针对推测性(未知)威胁。
第四条:主管部门
每个国家都必须指定一个“授权负责人”与世卫组织联络。这看似无关紧要,但却反映了这些法规中各方地位的转变,世卫组织不再仅仅是“建议”或“支持”,而成为了一个必须遵守的机构。
- 建立以世卫组织为中心的国际大流行防范官僚机构
第 5 条:监督。
这些修正案建立/扩大了一个类似于联合国人权办公室的定期审查机制。 这本身似乎无害,但却是一种非常大的资源消耗,尤其是对于较小的国家而言,并且需要(如在人权合规案例中)专门的大型国际 (WHO) 官僚机构和顾问基地。 世卫组织将要求定期提供详细报告、派遣评估员并要求进行更改。 这引发了关于 (1) 健康主权和 (2) 合理和适当使用资源的问题。 世卫组织在此不评估该国的卫生需求,它只评估一个小方面并决定在这方面花费的资源,而不管其他卫生负担。 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糟糕且危险的公共卫生管理方式,意味着资源不太可能用于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 6 条:通知。
国家(缔约国)应 WHO 的要求向 WHO 提供信息,WHO 可以 WHA 尚未确定的方式向其他方提供信息(见后面的条款)。 这看似无伤大雅,但实际上剥夺了国家对数据的主权(这在 2005 年 IHA 修正案之前很重要)。 强大的国家不太可能会遵守,但较小的国家将别无选择(中国已经严重抑制信息,并且可能会这样做。可以说这是适当的——此类信息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验证
“如果缔约国在48小时内不接受合作提议,世卫组织在公共卫生风险的严重程度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立即与其他缔约国分享其掌握的信息,同时鼓励该缔约国接受世卫组织的合作提议,并考虑有关缔约国的意见。 ”
世界卫生组织有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分享来自一个国家或与一个国家有关的信息。 这很了不起:重要的是要了解 WHO 是谁(除了 WHA 之外基本上不负责任)。
第 11 条:信息交流(以前由 WHO 提供信息)。
这篇文章使世卫组织能够与联合国和非政府机构共享如上所述获得的信息(允许接收者从(以前)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变为(现在)相关的国际和区域组织(即现在包括与国家政府无关的组织) .
因此,WHO 可以与“相关国际组织”共享国家信息——这大概包括 CEPI、Gavi、Unitaid——这些组织在其董事会中有私人和公司代表,但存在直接的财务利益冲突。
此外:
“上述条款所指的缔约方
不得向其他缔约国普遍提供此信息,直至:(a)根据第12条,该事件被认定为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需要发布中级公共卫生警报;或… ”
扩大了确定 WHO 何时可以从主权国家传播信息的标准,从 PHEIC 到“健康警报”(实际上总干事或下属几乎可以适用于任何事情)。 如本文后面所述,当 WHO 工作人员决定一个主权国家没有“能力”处理问题时,或者当 WHO 工作人员决定(使用未指定的标准)有必要与他人共享信息以解决问题时,这可能会发生。进行“及时”的风险评估。 这使得未经选举的世卫组织工作人员能够根据自己对风险和反应的评估,根据未定义的标准,根据外部冲突实体的薪水,传播来自国家的与这些实体直接相关的信息。
- 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以包括 DG 酌情决定的任何与健康或病原体相关的事件,并要求各州遵守。
第十二条: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中级卫生警报
本条既降低了总干事宣布紧急状态的门槛(这可能只是对潜在爆发的担忧),又大大增加了 WHO 的权力(取消了国家同意的要求)然后采取行动。
“如果总干事根据本条例的评估认为,正在发生潜在或实际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认定该事件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且缔约国对此认定达成一致,则总干事应按照第49条规定的程序通知所有缔约国,并征求根据第48条设立的委员会的意见(但总干事不必采纳该委员会的意见)。
删除国家同意发布与该国有关的信息的要求。 DG 可以违背各国的意愿和指示宣布 PHEIC。 世卫组织成为主导方,而不是主权国家的仆人。
紧急委员会的审查对 DG 来说是可选的,他可以完全独立地决定 PHEIC——这一决定可能具有巨大的健康、社会和经济影响,并被允许废除基本的人权规范。
如果按照上文第 2 段所述进行磋商后,总干事和事件发生地的缔约国在 48 小时内未能就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成共识,则应按照第 49 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删除 DG 在采取行动之前征得国家同意的要求。
“区域主任可以认定某事件构成区域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在向总干事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之前或之后,向该区域缔约国提供相关指导,总干事应将此类事件通知所有缔约国。”
地区主管似乎被授予了类似的权力,但具体影响尚不清楚。
“在世卫组织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公共卫生行动中,如需与非国家行为体进行任何接触,世卫组织应遵循《非国家行为体参与框架》(FENSA)的规定。任何偏离FENSA规定的做法均应符合FENSA第73条的规定。”
世界卫生组织非国家行为体参与框架(FENSA)允许总干事在发生卫生紧急情况时“灵活运用 FENSA 程序”(如上所述,在《国际卫生条例》中,卫生紧急情况的范围扩大到总干事对潜在危害的任何担忧,无论国家是否同意)。
“发达缔约国和世卫组织应根据资金、技术和知识的可用性,向发展中缔约国提供援助……”。
这条线之所以引人入胜,主要是因为它不合时宜地(但很有说服力)使用了在这个以前平等主义的 WHO 背景下发展和发展的类似殖民主义的术语。
缔约国应在48小时内接受或拒绝此类援助提议;如拒绝,应向世卫组织说明拒绝理由,世卫组织应与其他缔约国分享该理由。关于现场评估,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尽合理努力为短期进入相关地点提供便利;如拒绝进入,应说明拒绝进入的理由。
WHO定为主导伙伴。 国家必须遵守或为不同意世卫组织的指示提供借口。
“当世卫组织提出要求时,缔约国
应尽可能向世卫组织协调的应对活动提供支持,包括提供卫生产品和技术,特别是诊断和其他设备、个人防护装备、治疗药物和疫苗,以便有效应对发生在另一缔约国管辖范围和/或领土内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为事件管理系统和快速反应小组提供能力建设。”
“应”改为“应”,要求各国应 WHO 的 PHEIC 要求提供资源(例如,总干事认为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猴痘事件)。这开始了 WHO 获得命令各国的能力的主题在总干事下令时提供资源、(后来)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新的第 13A 条世卫组织领导国际公共卫生应对
这篇新文章明确阐述了以世卫组织为中心的国际公共卫生新秩序,而不是国家主权至上。
“缔约国承认世界卫生组织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国际公共卫生应对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并承诺在其国际公共卫生应对中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 ”
这要求各国遵循世卫组织在 PHEIC 中的建议——由个人 (DG) 宣布,其立场由非民主国家决定,并且对私人和公司资金的广泛影响持开放态度。 PHEIC 的标准故意含糊不清,由 DG 自行决定。 这是 WHO 与国家角色的惊人逆转,并且明显废除了主权。
Covid 应对措施的惨败,以及 WHO 废除自己的指导方针,应该让我们在这里停下来思考一下。 世卫组织可以强制取消各州在药物、疫苗接种或检测方面的身体自主权。
“根据世卫组织的请求,有生产能力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扩大卫生产品的生产规模,包括通过生产多样化、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WHO 可以要求(告诉)国家扩大某些产品的生产——以干预市场和商业,由 WHO(DG)自行决定。
新的第 13A 条世卫组织领导国际公共卫生应对
“缔约国承认世界卫生组织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国际公共卫生应对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并承诺在其国际公共卫生应对中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
这要求各国遵循世卫组织在 PHEIC 中的建议——由个人 (DG) 宣布,其立场由非民主国家决定,并且对私人和公司资金的广泛影响持开放态度。 PHEIC 的标准故意含糊不清,由 DG 自行决定。 这是世卫组织与国家角色的惊人逆转,并且明显废除了主权。 它要求主权国家在外部机构需要时将自己提交给外部机构(正如 WHO 总干事可以通过上述先前的修正案,在仅感知潜在的传染病事件的基础上宣布 PHEIC)。
Covid 的反应,包括 WHO 废除其自己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应该在这里停下来思考。 世卫组织可以强制取消各州在药物、疫苗接种或检测方面的身体自主权。
“根据世卫组织的请求,有生产能力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扩大卫生产品的生产规模,包括通过生产多样化、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
世卫组织可以要求(告诉)各国扩大某些产品的生产——以干预市场和商业,由世卫组织(总干事)酌情决定。
“ [世卫组织]应根据《国际紧急状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框架公约》的规定,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这使得世卫组织能够与非国家行为体(私人、基金会、私营企业(制药公司及其赞助商等))合作。限制此类接触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条例》 (FENSA)可由总干事在宣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予以修改。
- 世卫组织要求各国提供由世卫组织酌情决定的资源、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新条款 13A:获取卫生产品、技术和知识以应对公共卫生
“缔约国应相互合作并与世卫组织合作,遵守第1款所述建议,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及时提供和负担得起所需的卫生产品,例如诊断试剂、治疗药物、疫苗和其他医疗器械,以便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世卫组织决定各国境内的应对措施,并要求各国向其他国家提供援助。 在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下。
“缔约国应在其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专有权作出豁免和限制,以便利所需卫生产品(包括其材料和成分)的生产、出口和进口。”
各国应更改其知识产权 (IP) 法,以允许根据 DG 确定的 PHEIC(由他/她自行决定)共享 IP。 很难想象一个理智的国家会这样做,但这里显然需要这样做。
“缔约国应以非排他性方式使用或将健康产品或技术的权利转让给潜在的生产商,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
世界卫生组织可以要求与其他国家共享知识产权(从而将知识产权传递给这些国家内的私营公司。
“根据缔约国的请求,其他缔约国或世卫组织应在30天内迅速合作并共享制造商提交的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生产和质量控制流程的相关监管文件。”
要求向其他国家(包括 WHO 资格认证计划)和主权国家监管机构发布机密监管档案。
“[世卫组织应]……建立原材料及其潜在供应商的数据库,e) 建立细胞系储存库,以加速类似生物治疗产品和疫苗的生产和监管”,
世卫组织持有此类材料是史无前例的。 这将根据谁的法律和监管要求进行? 谁对损坏和伤害负责?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非国家行为体的活动,特别是制造商和声称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体的活动,不与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和本条例相冲突,并符合世卫组织和缔约国根据本条款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
a) 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措施,包括根据第 1 段制定的分配机制。
b) 应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捐赠一定比例的产品。
c) 透明地公布定价政策。
d) 分享生产多样化的技术和诀窍。
e) 保存细胞系或共享根据第 5 段建立的 WHO 储存库或数据库要求的其他详细信息。
f) 提交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制造和质量的监管档案
控制程序,当缔约国或世卫组织要求时。”
“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超出了任何州现在的水平”。 这实际上意味着,正如措辞所言,WHO 可以要求任何国家发布与卫生部门相关的几乎所有机密产品和任何产品的知识产权。
这是一个惊人的列表。 总干事(WHO)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宣布一个事件,然后要求一个国家贡献资源并放弃对其公民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并共享信息以允许其他国家在直接竞争中制造其公民的产品。 世界卫生组织还要求各国根据总干事的要求向世界卫生组织/其他国家捐赠产品。
为了解 DG 没收的知识产权范围,定义(第 1 条)将其描述为:
“卫生技术和知识”包括为解决健康问题和提高生活质量而开发的有组织的一套或组合的知识、技能、卫生产品、程序、数据库和系统,包括与卫生产品或其组合的开发或制造、应用或使用有关的……。
- 世卫组织声称在国家内控制个人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货物和邮包的建议。
世界卫生组织向缔约国提出的有关人员的建议可能包括以下建议:……
–审核体检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 需要体检;
-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
-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 对可疑人员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 对可疑人员实施隔离或其他卫生措施;
- 必要时对受影响人员实施隔离和治疗;
- 追踪疑似或受影响人员的接触者;
- 拒绝可疑人员和受影响人员进入;
- 拒绝未受影响人员进入受影响区域; 和
- 对受影响地区的人员实施出境筛查和/或限制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这(第 18 条)已经存在。 然而,新的第 13A 条现在要求各国遵循 WHO 的建议。 因此,世卫组织现在可以根据受非民主国家和私人实体影响的个人 (DG) 的唯一决定,命令各州监禁其公民、对他们进行注射、要求确定医疗状况、进行医学检查、隔离和限制旅行。
这显然是疯了。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建议应]……确保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中建立和实施旅行者健康申报机制,以便更好地提供有关旅行行程、可能出现的症状或已遵守的任何预防措施(如必要时协助追踪接触者)的信息。”
WHO 可以要求提供私人旅行(行程)信息,并要求提供医疗旅行证件。 这要求向 WHO 披露私人医疗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抵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包含旅客目的地信息的文件(以下简称旅客定位表,PLF)应尽可能以电子形式制作,纸质形式作为备选方案。此类信息不应与旅客就同一行程已提交的信息重复,前提是主管机关可以出于接触者追踪的目的访问这些信息。”
针对未来对旅行疫苗护照的要求的文本(显然需要进一步的工作)。
- 世卫组织为数字健康护照奠定基础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电子健康文件必须包含可通过官方网站检索来验证其真实性的方法,例如二维码。 ”
进一步预示包含健康信息的数字 ID,这些信息必须可供旅行使用(即不由个人自行决定)。
第 36 条 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明
“此类证明可能包括测试证书和恢复证书。 这些证书可以根据数字疫苗接种或预防证书的规定由卫生大会设计和批准,并应被视为疫苗接种或预防的数字或纸质证书的替代品或补充。”
如上。 设立 WHO/WHA 来设定国际旅行要求(UDHR 说旅行是基本权利)。 虽然这不是新的,但随着 PHEIC 条款的扩展而得到扩展,并且更侧重于总干事的决心。 它正在从国家主权转向超越国家主权的跨国旅行控制——不直接对民众负责,但受到私人利益的大量资助和影响。
“所有缔约国应立即启动并完成根据本条例采取的卫生措施,包括根据第15条和第16条提出的建议。”
要求所有国家遵守这些建议(他们只需要 WHA 的 50% 来实施)。
“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其各自领土内活动的非国家行为体遵守这些措施。”
还要求州内的私人实体和公民遵守(这可能需要改变许多国家法律以及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这需要国家的极权主义方法,服从超国家(但显然不是贤能政治)实体的极权主义方法。 在这些 IHR 修订之后,WHO 总干事有权命令任何国家的私人实体和公民遵守他/她的指示。
- 世卫组织有权下令在各国内部进行变革,包括限制言论自由。
第 43 条 附加卫生措施
“[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比……更严格,以
达到适当的、可达到的最高健康保护水平。”
这些变化非常显着。 “适当”意味着考虑成本并在这些成本与潜在收益之间取得平衡。 这是一种明智的做法,考虑了整个社会和人口的需求(良好的公共卫生)。
“可实现的最高保护水平”是指将此问题(传染病或潜在疾病)置于所有其他健康和人类/社会关注之上。 这是愚蠢的,可能反映出缺乏思想和对公共卫生的了解不足。
“世卫组织
可要求有关缔约国重新考虑修改或撤销实施额外卫生措施…… ”
关于取消健康干预措施,世卫组织总干事现在可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各国已同意上述“建议”具有约束力)。 与其他地方一样,世卫组织不是指导方,也不是建议方。 世界卫生组织对以前的国家事务拥有主权。 以下段落要求在 2 周内而不是以前的 3 个月内做出回应。
第 44 条 合作与协助
“缔约国应
承诺在请求下,尽可能相互合作和协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协助,以:……”
变化将关系从 WHO 建议/请求转变为 WHO 要求。
“打击在媒体、社交网络和其他信息传播渠道中传播有关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抗疫措施及活动的虚假和不可靠信息。”
各国承诺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控制信息并限制言论自由。
“制定实施这些条例的拟议法律和其他法律和行政规定。”
各国同意通过法律来限制言论自由和信息共享。
“打击通过媒体、社交网络和其他信息传播渠道传播有关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抗疫措施及活动的虚假和不可靠信息; ……”
世卫组织应与各国合作,控制言论自由和信息流动(根据他们自己的是非标准)。
- 核查官僚机构的具体细节,以确保各国遵守世卫组织的要求。
新第四章(第 53 条之二):遵约委员会
53 之二职权范围和组成
“缔约国应设立一个履约委员会,负责:
(a) 审议世卫组织和缔约国向其提交的与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有关的信息;
(b) 就与遵守有关的事项进行监测、建议和/或促进援助,以协助缔约国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c) 通过解决缔约国提出的关于执行和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关切,促进遵守; 和
(d) 向每届卫生大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
(i) 合规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工作情况;
(ii) 对报告期内不合规情况的关注; (iii) 委员会的任何结论和建议。
2. 合规委员会应有权:
(a) 要求提供有关其正在审议的事项的进一步信息;
(b) 经任何有关缔约国同意,在该缔约国境内收集信息; (c) 审议提交给它的任何相关信息; (d) 酌情寻求专家和顾问的服务,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或公众成员; (e) 向有关缔约国和/或世卫组织提出关于萨蒂如何改进合规性以及任何建议的技术援助和财政支持的建议。”
这建立了常设审查机制,以监督各国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公共卫生的规定。 这是一个巨大的新官僚机构,既集中在中央(世卫组织),又对每个国家造成大量资源消耗。 它反映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审查机制。
- 更多关于世卫组织要求各国向世卫组织工作提供纳税人资金,并限制民众质疑这项工作的自由。
附件1
A. 疾病检测、监测的核心能力要求
和卫生应急响应
“发达国家缔约国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拥有最先进的设施,包括通过国际金融机制提供援助……”
各国应提供(即从其他优先事项转移)援助资金以帮助其他国家发展能力。 这在必须相应减少资金的其他疾病/社会项目中具有明显的机会成本。 然而,这将不再由国家的预算控制,而是外部实体(WHO)所需要的。
“在全球层面,世卫组织应……打击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上所述,WHO 发挥监管/打击言论自由和信息交流的作用(由他们压制言论的人的税收资助)。
实用链接
世卫组织 有关 IHR 修正案的文件
总结 修正案及其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