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冠病毒持怀疑态度的世界一直声称世界卫生组织 (WHO) 计划成为某种全球专制政府,取消国家主权并用极权主义卫生国家取而代之。 主流媒体几乎完全不感兴趣,对于理性的观察者来说,这表明这是另一种来自心怀不满的边缘人士的“阴谋论”。
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专制规则通常会引起注意。 世卫组织的阴谋诡计相当透明。 因此,应该直接确定这是否都是错位的歇斯底里,或者是试图在主权权利和国际关系中实施存在性的改变。 我们只需要阅读文档。 首先,将修正案放在上下文中是有用的。
世卫组织不断变化的作用
谁的谁?
世卫组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是联合国的卫生部门,旨在支持改善全球人口健康的努力。 基于健康超越身体的概念(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福祉"), 其宪法的前提是人人平等并享有基本不可侵犯的权利。 1946 年的世界正在摆脱殖民主义和国际法西斯主义的残暴; 权力过度集中和认为人们根本不平等的结果。 世卫组织章程旨在让民众负责健康。
近几十年来,WHO 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根据 GDP 分配的核心资金的支持基础,演变为一种模式,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并且大部分资金由私人和企业利益提供。 世卫组织的优先事项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从以社区为中心的护理转向更垂直的、基于商品的方法。 这不可避免地符合这些资助者的利益和自身利益。 有关此演变的更多详细信息 别处; 这些变化对于将拟议的 IHR 修正案放在上下文中很重要。
同样重要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卫生领域并不孤单。 虽然某些组织如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最初旨在优先考虑儿童健康和福利)、私人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长期合作,过去二十年见证了全球卫生行业的蓬勃发展,拥有多个组织,特别是“公私伙伴关系” (PPPs) 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在某些方面是 WHO 的竞争对手,在某些方面是 WHO 的合作伙伴。
PPP 中值得注意的是 Gavi——疫苗联盟 (特别关注疫苗)和 CEPI, 一个组织成立于 世界经济论坛 2017 年召开专门管理流行病的会议,由 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 威康信托基金 和挪威政府。 Gavi 和 CEPI,以及其他组织,例如 联合援助 和 全球基金,包括直接在其董事会中的公司和私人利益。 这 世界银行 和 G20 还增加了对全球卫生的参与,尤其是大流行病的防范。 世界卫生组织曾表示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大流行病每代人只发生一次,并导致一小部分死于地方性传染病的人死亡,但它们仍然吸引了很多企业和经济利益。
世卫组织主要是一个官僚机构,而不是一个专家机构。 招聘基于多种因素,包括技术能力以及国家和其他与股权相关的配额。 这些配额旨在减少特定国家用自己的员工主导该组织的权力,但这样做需要招聘经验或专业知识可能低得多的员工。 招聘也受到世卫组织内部人员的严重影响,以及在国家内部工作和需要帮助所带来的通常的个人影响。
一旦被录用,薪酬结构就非常有利于那些长期留任的人,减少了随着角色变化而轮换到新专业的情况。 世卫组织工作人员必须工作 15 年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提前辞职会导致取消世卫组织为其养老金缴纳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再加上大额租金补贴、医疗保险、慷慨的教育补贴、生活成本调整和免税工资,这创造了一种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保护机构(以及个人的利益)可以远远超过最初的利他意图。
总干事和区域主任(区域主任 - 其中有六位)由成员国选举产生,这一过程受到大量政治和外交操作的影响。 现任总干事是谭德塞 阿达诺姆·格布雷耶苏斯,在埃塞俄比亚内战期间有着曲折过去的埃塞俄比亚政治家。 拟议的修正案将允许谭德塞独立做出《国际卫生条例》要求的所有决定,随意咨询委员会但不受其约束。 事实上,他现在可以做到这一点,在全球仅五人死亡后,他不顾紧急委员会的建议,宣布猴痘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
与许多世卫组织员工一样,我亲眼目睹并意识到该组织内部看似腐败的例子,从区域主任选举到建筑翻新和货物进口。 这种做法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在其成立后已经存在一两代人的大型人类组织中。 这当然也是国家治理普遍存在分权原则的原因所在; 制定规则的人必须根据所有人都服从的法律体系对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 由于这不适用于联合国机构,它们应该自动被排除在对人口的直接规则制定之外。 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一样,世卫组织本身基本上就是一部法律。
世卫组织新的大流行病防范和卫生应急工具。
世界卫生组织目前正在研究 两个协议 这将扩大其在已宣布的突发卫生事件和流行病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这些还涉及扩大可以使用此类权力的“卫生紧急情况”的定义。 第一份协议涉及对现有协议的拟议修正案 国际卫生条例 (IHR) 是一项根据国际法具有效力的文书,以某种形式存在了几十年,在 2005 年非典爆发后于 2003 年进行了重大修订。
第二个是与《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具有相似意图的新“条约”。 两者都在通过 WHO 委员会、公开听证会和修订会议,提交给 世界卫生大会 (WHA——世界卫生组织所有国家成员 ['缔约国'] 的年度会议),可能分别在 2023 年和 2024 年举行。
这里的讨论集中在 IHR 修正案上,因为它们是最先进的。 作为对现有条约机制的修正,它们只需要 50% 的国家批准即可生效(取决于每个成员国的特定批准程序)。 新的“条约”需要世界卫生大会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被接受。 世界卫生大会的一国一票制使像纽埃这样人口不足两千的国家与拥有数亿人口的国家(如印度、中国、美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尽管外交压力往往会将这些国家围困在其受益者周围。
WHO 内部的 IHR 修正程序相对透明。 看不出有什么阴谋。 这些修正案表面上是由国家官僚机构提出的, 整理于WHO网站. 世卫组织已竭尽全力举行听证会 公开意见. IHR 修正案的意图是改变国家与 WHO(即表面上由他们控制的超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并从根本上改变人民与中央超国家当局之间的关系——这是有目共睹的。
对《国际卫生条例》提出的主要修正案
IHR 的修正案旨在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本国政府和 WHO 之间的关系。 他们将世界卫生组织的权利置于个人之上,抹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关于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 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它们标志着回归殖民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方式,这与相对民主国家的人们已经习惯的方式根本不同。 因此,政客们没有做出重大反击,媒体也没有对此表示关注,从而导致公众对此一无所知,这既奇怪又令人担忧。
下文讨论了涉及社会运作和国际关系最大变化的修正案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带注释的摘录 来自 WHO 文件 (REF). 它在 WHO 网站上提供,目前正在进行修订,以解决明显的语法错误并提高清晰度。
将国际人权重置为以前的专制模式
联合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及在世界大部分地区摆脱殖民主义枷锁的背景下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基于这样一个概念,即所有人生来都享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获得由于他们出生的简单事实。 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 旨在将这些编纂成法典,以防止回到不平等和极权统治。 第 7 条表达了所有人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所有人都有权获得平等保护,免受任何违反本宣言的歧视和任何煽动此类歧视的行为。”
这种理解是世卫组织章程的基础,并构成了现代国际人权运动和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国家代表其人民、对领土和管理其人民的法律拥有主权的概念与此密切相关。 随着人民摆脱殖民主义,他们将在他们控制的边界内维护自己作为独立实体的权威。 包括现有《国际卫生条例》在内的国际协定反映了这一点。 世卫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将发挥支持作用并提供建议,而不是指示。
拟议的 IHR 修正案颠覆了这些理解。 世卫组织建议使用“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 从文本中删除,替换为 '公平,连贯性,包容性,'模糊的术语,然后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在文本中具体区分其应用。 个人的基本平等被取消,权利受制于其他人根据他们定义的一组标准确定的地位。 这完全颠覆了之前对所有个人与权威之间关系的理解,至少在非极权主义国家是如此。
这是一种极权主义的社会态度,在这种社会中,个人只能在其他人的允许下行事,这些人在法律制裁之外行使权力; 特别是一种封建关系,或者一种没有干预宪法的君主-臣民关系。 很难想象社会面临着更大的问题,但呼吁对过去的奴隶制进行赔偿的媒体却对一项符合其重新实施的拟议国际协议保持沉默。
赋予世卫组织对成员国的权力。
该权力被视为凌驾于各州(即民选政府或其他国家政府)之上,“建议”的具体定义从“不具约束力”(通过删除)变为“具有约束力”,具体声明由各国承诺遵循(而不是“考虑”)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 各国将接受世界卫生组织作为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威”,将其提升到本国卫生部之上。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 (PHEIC) 以及由谁来定义。 如下所述,这些修正案将扩大 PHEIC 的定义,以包括日内瓦的特定个人(WHO 总干事)个人认为实际或 潜力 关心。
国家政府授予总干事的权力包括可能需要在国家法律体系内进行修改的非常具体的例子。 其中包括拘留个人、限制旅行、强制进行健康干预(检测、接种)和要求接受体检。
对于 COVID-19 回应的观察者来说,不足为奇的是,根据 DG 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拟议的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包括言论自由。 世卫组织将有权将意见或信息指定为“错误信息或虚假信息”,并要求各国政府进行干预并停止此类表达和传播。 这可能会违反某些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但对许多独裁者和一党制政权来说将是一个福音。 当然,它与 世界人权宣言,但这些似乎不再是 WHO 的指导原则。
在自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总干事将有权指示各国政府向世卫组织和其他国家提供资源——资金和商品。 这将包括直接干预制造业,增加在其境内制造的某些商品的产量。
各国将在总干事认为与他/她认为感兴趣的潜在或实际健康问题相关的商品的专利法和知识产权 (IP) 方面,包括对制造技术诀窍的控制,向 WHO 移交权力。 然后,DG 可酌情将此 IP 和制造专有技术转让给商业竞争对手。 这些条款似乎反映出一定程度的愚蠢,并且与基本人权的基本取消不同,这里的既得利益者很可能会坚持将其从 IHR 草案中删除。 人民的权利当然应该是最重要的,但由于大多数媒体都没有参与其中,因此很难看到平等的宣传水平。
向世卫组织总干事提供不受约束的权力,并确保其得到使用。
世卫组织之前已经制定了流程,以确保在决策过程中至少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和证据基础。 他们制定指南的过程至少在纸面上需要寻求和记录一系列专业知识,并权衡一系列证据的可靠性。 这 2019年指南 以管理大流行性流感为例,在此类呼吸道病毒爆发时为各国提出了建议。 权衡这些证据后,WHO 强烈建议不要追踪接触者、隔离健康人和关闭边境,因为证据表明,从长远来看,这些措施预计会对健康造成更大的总体伤害,而不是从中获得的好处(如果有的话)。减缓病毒的传播。 当宣布针对 COVID-19 的紧急情况并将权力转移给总干事个人时,这些准则被忽略了。
IHR 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总干事忽略任何此类基于证据的程序的能力。 他们在多个层面上开展工作,为总干事和总干事授权的人员提供特殊和专断的权力,并采取措施使行使这种权力不可避免。
首先,取消了对人们正在遭受可衡量的伤害或伤害风险的实际健康紧急情况的要求。 修正案的措辞明确删除了触发 DG 对国家和人民行使权力的损害要求。 删除了对可证明的“公共卫生风险”的需求,取而代之的是“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
其次,根据这些修正案在每个国家建立监测机制,并在大流行病防范文件中进行了讨论 G20 和 世界银行,将识别自然界中不断出现的病毒新变种,理论上,所有这些变种都可以被假定为具有爆发的潜在风险,直到被证明不会。 运行这个庞大且全球性的监视网络的工作人员将没有存在的理由,除了识别更多的病毒和变种。 他们的大部分资金将来自私人和企业利益,这些利益将从经济中获益 基于疫苗的反应 他们设想传染病爆发。
第三,总干事有权宣布任何被评为(或可能相关)与健康有关的事件为“紧急事件”。 (六位 WHO 区域主任 (RD) 也将在区域层面拥有此权力)。 正如猴痘爆发所见,总干事已经可以无视为紧急情况提供建议而设立的委员会。 拟议的修正案将消除总干事获得确定潜在或感知威胁所在国家/地区同意的需要。 在宣布的紧急情况下,DG 可以改变 芬萨 与私人(例如营利性)实体打交道的规则,允许他/她不仅与其他国家而且与私营公司共享国家的信息。
各国要求并在 WHO 内扩展的监测机制将确保总干事和区域发展司将源源不断地处理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 在每种情况下,他们都有权宣布此类事件为国际(或区域)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发布据称根据国际法具有约束力的命令,以限制行动、拘留、大规模注射、交出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向世卫组织和总干事认为需要的其他国家提供资源。 即使是对行使这种权力不感兴趣的总干事也将面临这样一个现实,即他们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成为没有“试图”阻止”下一次大流行的人,受到企业利益的压力,涉及数千亿美元的利益,而且巨大的媒体摇摆。 这就是为什么理智的社会永远不会造成这种情况。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如果这些修正案被接受,控制他人生活的人将没有真正的法律监督。 他们有外交豁免权(来自所有国家司法管辖区)。 许多人的薪水将取决于私人和公司的赞助,这些个人和公司在他们将做出的决定中有直接的经济利益。 不负责任的委员会做出的这些决定将为商品创造大众市场或为商业竞争对手提供专业知识。 COVID-19 的响应说明了 企业利润 这样的决定将使。 这显然是任何民主社会都不能接受的情况。
虽然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一个由世界卫生大会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全面监督世卫组织的政策,但它们以精心策划的方式运作; 许多代表在官僚起草和谈判的过程中缺乏深度。 不认同更民主国家宪法所载价值观的国家在政策上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虽然主权国家享有平等权利是对的,但一国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不能让与他国政府,也不能让给凌驾于他们之上的非国家实体。
几个世纪以来,基于对基本价值观的理解,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制衡机制,专门用于避免我们现在看到的那种情况,即一个群体本身就是法律,可以任意取消和控制他人的自由。 自由媒体的发展是作为一种进一步的保障,基于言论自由和平等发表意见的原则。 这些价值观对于民主和平等的存在是必要的,正如为了引入极权主义和基于不平等的结构而必须消除它们一样。 IHR 的拟议修正案明确规定要做到这一点。
世卫组织寻求的拟议新权力以及围绕它建立的大流行病防范行业并没有隐藏。 唯一的托词是许多国家的媒体和政治家的滑稽做法,他们似乎假装他们没有被提议,或者如果实施,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人民与集中的非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性质。 将受制于这些权力的人,以及准备放弃这些权力的政客,应该开始关注了。 我们都必须决定我们是否愿意如此轻易地放弃用了几个世纪才获得的东西,以平息他人的贪婪。
IHR 修正案中重要条款的注释摘要。
笔记. (在 IHR 草案的质量范围内, 斜体 在这里添加以强调。
DG:总干事(世界卫生组织)
FENSA:(世卫组织)非国家行为者参与框架
IHR:国际卫生条例
PHEIC: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WHA:世界卫生大会
世卫组织:世界卫生组织
联合国用语中的“缔约国”(即自治国家)在下文中简化为“国家”或“国家”。
请参阅完整文档 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门户网站.
- 设置场景:在与健康相关的决策中建立世卫组织对个人和国家政府的权威。
文章1:定义
'卫生技术和诀窍';:包括'其他卫生技术',[任何解决健康问题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方法,包括涉及的技术和诀窍]'开发和制造过程', 以及他们的 '应用和使用'.
注意与要求各国根据 WHO 的要求将这些交给其他实体的相关性。 这对于大多数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公司来说肯定是不可接受的。
“长期推荐”是指
无约束力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建议
“临时推荐”是指
无约束力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建议
“长期建议”和“临时建议”:删除“不具约束力”的建议符合以后要求各国将总干事的“建议”视为强制性建议的要求。
第 2 条:(《国际卫生条例》)的范围和目的
“这些条例的目的和范围是防止、防止, 准备, 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s 包括通过卫生系统的准备和复原力 以相称和限制的方式
公共卫生风险所有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风险,还有哪个……”
措辞从“仅限于公共卫生风险”更改为“仅限于所有可能影响公共健康的风险”。 公共卫生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术语,潜在风险可以是任何病毒、毒素、人类行为改变、文章或其他可能影响这个广阔领域中任何事物的信息来源。 这是一个公开的条款,在运作中将使 WHO 对总干事或授权工作人员认为可能模糊地与健康或福祉的某些变化有关的任何事情拥有管辖权。 政府部门通常不会获得如此广泛的干预和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人民的议会没有直接监督,也没有特定的法律管辖权可以遵守。 它允许 WHO 总干事介入并提出建议(不再对与社会生活有关的几乎任何事情“不具约束力”(健康,按照 WHO 的定义,是身体、心理和社会福祉)。
第三条:原则
“本条例的实施应
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基于公平、包容、连贯性的原则,并根据缔约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同时考虑到它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这标志着联合国人权方针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包括所有联合国国家都已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UDHR)。 广泛的基本权利(所有人平等)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空洞的措辞“公平、包容、连贯性”。 (个人的)人权被视为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这意味着富人和穷人拥有不同的权利,并且存在定义个人权利的“发展”等级。 这是对人权的封建主义或殖民主义观点的回归(在许多方面都是用来为奴隶制辩护的借口),战后世卫组织和世界人权宣言曾试图摆脱这种观点。
“应以其普遍适用的目标为指导,以保护世界上所有人免受疾病的国际传播。 在实施本条例时, 缔约方和世卫组织应采取预防措施,特别是在处理未知病原体时。“
同样,添加一个条款,使 WHO 能够凌驾于先前声明的人权之上,包括针对推测性(未知)威胁。
第四条:主管部门
每个国家都必须任命一个 '授权负责机构' 供 WHO 联络。 看似无伤大雅,却反映了这些规定中地位的心态变化,WHO 成为一个需要遵守的机构,不再是“建议”或“支持”。
- 建立以世卫组织为中心的国际大流行防范官僚机构
第 5 条:监督。
这些修正案建立/扩大了一个类似于联合国人权办公室的定期审查机制。 这本身似乎无害,但却是一种非常大的资源消耗,尤其是对于较小的国家而言,并且需要(如在人权合规案例中)专门的大型国际 (WHO) 官僚机构和顾问基地。 世卫组织将要求定期提供详细报告、派遣评估员并要求进行更改。 这引发了关于 (1) 健康主权和 (2) 合理和适当使用资源的问题。 世卫组织在此不评估该国的卫生需求,它只评估一个小方面并决定在这方面花费的资源,而不管其他卫生负担。 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糟糕且危险的公共卫生管理方式,意味着资源不太可能用于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 6 条:通知。
国家(缔约国)应 WHO 的要求向 WHO 提供信息,WHO 可以 WHA 尚未确定的方式向其他方提供信息(见后面的条款)。 这看似无伤大雅,但实际上剥夺了国家对数据的主权(这在 2005 年 IHA 修正案之前很重要)。 强大的国家不太可能会遵守,但较小的国家将别无选择(中国已经严重抑制信息,并且可能会这样做。可以说这是适当的——此类信息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验证
“如果缔约国不接受合作提议 48小时内 , WHO
五月将 ,当公共卫生风险的严重程度证明合理时, 立即 与其他缔约国分享其掌握的信息,同时鼓励缔约国接受世卫组织的合作提议,考虑到有关缔约国的意见.=
世界卫生组织有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分享来自一个国家或与一个国家有关的信息。 这很了不起:重要的是要了解 WHO 是谁(除了 WHA 之外基本上不负责任)。
第 11 条:信息交流(以前由 WHO 提供信息)。
这篇文章使世卫组织能够与联合国和非政府机构共享如上所述获得的信息(允许接收者从(以前)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变为(现在)相关的国际和区域组织(即现在包括与国家政府无关的组织) .
因此,WHO 可以与“相关国际组织”共享国家信息——这大概包括 CEPI、Gavi、Unitaid——这些组织在其董事会中有私人和公司代表,但存在直接的财务利益冲突。
此外:
“这些条款中提到的各方,应
而不去向其他缔约国普遍提供这些信息,直到这样的时间,尤其是: (a) 该事件被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域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需要中级公共卫生警报, 根据第 12 条; 或者 …=
扩大了确定 WHO 何时可以从主权国家传播信息的标准,从 PHEIC 到“健康警报”(实际上总干事或下属几乎可以适用于任何事情)。 如本文后面所述,当 WHO 工作人员决定一个主权国家没有“能力”处理问题时,或者当 WHO 工作人员决定(使用未指定的标准)有必要与他人共享信息以解决问题时,这可能会发生。进行“及时”的风险评估。 这使得未经选举的世卫组织工作人员能够根据自己对风险和反应的评估,根据未定义的标准,根据外部冲突实体的薪水,传播来自国家的与这些实体直接相关的信息。
- 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以包括 DG 酌情决定的任何与健康或病原体相关的事件,并要求各州遵守。
第12: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 区域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中级健康警报
本条既降低了总干事宣布紧急状态的门槛(这可能只是对潜在爆发的担忧),又大大增加了 WHO 的权力(取消了国家同意的要求)然后采取行动。
“如果总干事根据这些条例的评估认为, 潜在的或实际的 正在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定该事件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和缔约国同意这一决定,总干事应 通知所有缔约国, 根据第 49 条规定的程序,征求根据第 48 条设立的委员会的意见 (但不需要遵循它们)
删除国家同意发布与该国有关的信息的要求。 DG 可以违背各国的意愿和指示宣布 PHEIC。 世卫组织成为主导方,而不是主权国家的仆人。
紧急委员会的审查对 DG 来说是可选的,他可以完全独立地决定 PHEIC——这一决定可能具有巨大的健康、社会和经济影响,并被允许废除基本的人权规范。
如果在上文第 2 段的磋商之后,总干事和在其境内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在 48 小时内未就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成共识,则应确定按照第 49 条规定的程序作出.
删除 DG 在采取行动之前征得国家同意的要求。
“在向总干事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前或之后,区域主任可确定某事件构成区域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向该区域的缔约国提供相关指导, 谁应通知所有缔约国=
地区主管似乎被授予了类似的权力,但具体影响尚不清楚。
“如果在世卫组织公共卫生应对 PHEIC 情况时与非国家行为者有任何接触,世卫组织应遵循非国家行为者接触框架(FENSA)的规定。 任何背离 FENSA 条款的行为都应符合 FENSA 第 73 段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世卫组织 非国家行为者参与框架 (FENSA) 允许总干事“灵活运用《交往框架》程序” 在卫生紧急情况下(如上所述,在 IHR 中扩大到 FG 对潜在危害的任何担忧,无论国家是否同意。
“发达缔约国和世卫组织应根据资金、技术和诀窍的可用性向发展中缔约国提供援助……”。
这条线之所以引人入胜,主要是因为它不合时宜地(但很有说服力)使用了在这个以前平等主义的 WHO 背景下发展和发展的类似殖民主义的术语。
“缔约国应在 48 小时内接受或拒绝此类援助提议,如果拒绝此类提议,应向世卫组织提供拒绝理由,世卫组织应与其他缔约国分享。 关于现场评估,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做出合理努力,为短期访问相关地点提供便利; 在拒绝的情况下,它应提供拒绝访问的理由=
WHO定为主导伙伴。 国家必须遵守或为不同意世卫组织的指示提供借口。
“应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缔约国
应该将 尽可能支持世卫组织协调的应对活动, 包括提供卫生产品和技术,特别是诊断和其他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治疗药物和疫苗,以有效应对发生在另一缔约国管辖和/或领土上的 PHEIC,事件管理系统的能力建设以及快速反应小组“。
“应”改为“应”,要求各国应 WHO 的 PHEIC 要求提供资源(例如,总干事认为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猴痘事件)。这开始了 WHO 获得命令各国的能力的主题在总干事下令时提供资源、(后来)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新的第 13A 条世卫组织领导国际公共卫生应对
这篇新文章明确阐述了以世卫组织为中心的国际公共卫生新秩序,而不是国家主权至上。
“缔约国承认世卫组织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国际公共卫生应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并承诺在其国际公共卫生应对工作中遵循世卫组织的建议。=
这要求各国遵循世卫组织在 PHEIC 中的建议——由个人 (DG) 宣布,其立场由非民主国家决定,并且对私人和公司资金的广泛影响持开放态度。 PHEIC 的标准故意含糊不清,由 DG 自行决定。 这是 WHO 与国家角色的惊人逆转,并且明显废除了主权。
Covid 应对措施的惨败,以及 WHO 废除自己的指导方针,应该让我们在这里停下来思考一下。 世卫组织可以强制取消各州在药物、疫苗接种或检测方面的身体自主权。
“应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具有生产能力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扩大卫生产品的生产,包括通过生产多样化、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WHO 可以要求(告诉)国家扩大某些产品的生产——以干预市场和商业,由 WHO(DG)自行决定。
新的第 13A 条世卫组织领导国际公共卫生应对
“缔约国承认世卫组织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国际公共卫生应对行动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并承诺在其国际公共卫生应对行动中遵循世卫组织的建议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这要求各国遵循世卫组织在 PHEIC 中的建议——由个人 (DG) 宣布,其立场由非民主国家决定,并且对私人和公司资金的广泛影响持开放态度。 PHEIC 的标准故意含糊不清,由 DG 自行决定。 这是世卫组织与国家角色的惊人逆转,并且明显废除了主权。 它要求主权国家在外部机构需要时将自己提交给外部机构(正如 WHO 总干事可以通过上述先前的修正案,在仅感知潜在的传染病事件的基础上宣布 PHEIC)。
Covid 的反应,包括 WHO 废除其自己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应该在这里停下来思考。 世卫组织可以强制取消各州在药物、疫苗接种或检测方面的身体自主权。
“应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具有生产能力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扩大卫生产品的生产,包括通过生产多样化、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世卫组织可以要求(告诉)各国扩大某些产品的生产——以干预市场和商业,由世卫组织(总干事)酌情决定。
“ [世卫组织]应根据《交往框架》的规定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以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这使世卫组织能够与非国家行为者(私人、基金会、私营公司(制药公司、其赞助商等))合作。 芬萨,限制此类接触,可由 DG 在 DG 宣布的“健康紧急情况”中更改。
- 世卫组织要求各国提供由世卫组织酌情决定的资源、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新条款 13A:获取卫生产品、技术和知识以应对公共卫生
“缔约国应相互合作并与世卫组织合作,根据第 1 段遵守此类建议,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及时提供和负担得起所需的卫生产品,例如诊断、治疗、疫苗和有效预防疾病所需的其他医疗设备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世卫组织决定各国境内的应对措施,并要求各国向其他国家提供援助。 在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下。
“缔约国应在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对知识产权持有人专有权的豁免和限制,以便利所需卫生产品(包括其材料和组件)的制造、出口和进口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各国应更改其知识产权 (IP) 法,以允许根据 DG 确定的 PHEIC(由他/她自行决定)共享 IP。 很难想象一个理智的国家会这样做,但这里显然需要这样做。
“缔约国应在非排他性基础上使用或转让给潜在制造商,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对健康产品或技术的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可以要求与其他国家共享知识产权(从而将知识产权传递给这些国家内的私营公司。
“应缔约国的要求,其他缔约国或世卫组织应在 30 天内迅速合作并共享制造商提交的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制造和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监管档案”
要求向其他国家(包括 WHO 资格认证计划)和主权国家监管机构发布机密监管档案。
“[世卫组织应]……建立原材料及其潜在供应商的数据库,e) 建立细胞系储存库,以加速类似生物治疗产品和疫苗的生产和监管”,
世卫组织持有此类材料是史无前例的。 这将根据谁的法律和监管要求进行? 谁对损坏和伤害负责?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非国家行为者的活动,特别是制造商和声称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人,不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和本条例相抵触,并遵守所采取的措施世卫组织和缔约国根据这一规定,其中包括:
a) 遵守世卫组织建议的措施,包括根据制定的分配机制TTo 第 1 段。
b) 应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捐赠一定比例的产品。
c) 透明地公布定价政策。
d) 分享生产多样化的技术和诀窍。
e) 保存细胞系或共享根据第 5 段建立的 WHO 储存库或数据库要求的其他详细信息。
f) 提交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制造和质量的监管档案
控制程序,当缔约国或世卫组织要求时。”
“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超出了任何州现在的水平”。 这实际上意味着,正如措辞所言,WHO 可以要求任何国家发布与卫生部门相关的几乎所有机密产品和任何产品的知识产权。
这是一个惊人的列表。 总干事(WHO)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宣布一个事件,然后要求一个国家贡献资源并放弃对其公民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并共享信息以允许其他国家在直接竞争中制造其公民的产品。 世界卫生组织还要求各国根据总干事的要求向世界卫生组织/其他国家捐赠产品。
为了解 DG 没收的知识产权范围,定义(第 1 条)将其描述为:
“卫生技术和诀窍”包括有组织的知识、技能、卫生产品、程序、数据库的集合或组合 以及为解决健康问题和提高生活质量而开发的系统,包括那些 与开发或制造健康产品或其组合、其应用或用途有关……”。
- 世卫组织声称在国家内控制个人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货物和邮包的建议。
“世卫组织向缔约国发布的有关人员的建议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建议:…..
– 审查体检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
- 需要体检;
-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
-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 对可疑人员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 对可疑人员实施隔离或其他卫生措施;
- 必要时对受影响人员实施隔离和治疗;
- 追踪疑似或受影响人员的接触者;
- 拒绝可疑人员和受影响人员进入;
- 拒绝未受影响人员进入受影响区域; 和
- 对受影响地区的人员实施出境筛查和/或限制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这(第 18 条)已经存在。 然而,新的第 13A 条现在要求各国遵循 WHO 的建议。 因此,世卫组织现在可以根据受非民主国家和私人实体影响的个人 (DG) 的唯一决定,命令各州监禁其公民、对他们进行注射、要求确定医疗状况、进行医学检查、隔离和限制旅行。
这显然是疯了。
“[WHO 发布的建议应]......确保在国际关注的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 中制定和应用旅行者健康声明的机制,以提供有关旅行行程、可能表现出的可能症状或任何预防措施的更好信息已得到遵守,例如在必要时促进接触者追踪。=
WHO 可以要求提供私人旅行(行程)信息,并要求提供医疗旅行证件。 这要求向 WHO 披露私人医疗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抵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包含旅客目的地信息的文件(以下简称旅客 Locator Forms, PLFs) 最好以数字形式制作,纸质形式作为剩余 选项。 此类信息不应与旅行者已经提交的信息重复 与同一旅程有关,前提是主管当局可以为此目的访问它 接触者追踪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针对未来对旅行疫苗护照的要求的文本(显然需要进一步的工作)。
- 世卫组织为数字健康护照奠定基础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数字健康文件必须包含通过从官方网站检索来验证其真实性的方法,例如二维码。=
进一步预示包含健康信息的数字 ID,这些信息必须可供旅行使用(即不由个人自行决定)。
第 36 条 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明
“此类证明可能包括测试证书和恢复证书。 这些证书可以根据数字疫苗接种或预防证书的规定由卫生大会设计和批准,并应被视为疫苗接种或预防的数字或纸质证书的替代品或补充。”
如上。 设立 WHO/WHA 来设定国际旅行要求(UDHR 说旅行是基本权利)。 虽然这不是新的,但随着 PHEIC 条款的扩展而得到扩展,并且更侧重于总干事的决心。 它正在从国家主权转向超越国家主权的跨国旅行控制——不直接对民众负责,但受到私人利益的大量资助和影响。
“根据本条例采取的卫生措施, 包括在下面提出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 应立即启动和完成 所有缔约国=
要求所有国家遵守这些建议(他们只需要 WHA 的 50% 来实施)。
“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其各自领土上活动的非国家行为者遵守此类措施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还要求州内的私人实体和公民遵守(这可能需要改变许多国家法律以及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这需要国家的极权主义方法,服从超国家(但显然不是贤能政治)实体的极权主义方法。 在这些 IHR 修订之后,WHO 总干事有权命令任何国家的私人实体和公民遵守他/她的指示。
- 世卫组织有权下令在各国内部进行变革,包括限制言论自由。
第 43 条 附加卫生措施
“[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比……更严格。]……
实现达到适当可达到的最高 健康保障水平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这些变化非常显着。 “适当”意味着考虑成本并在这些成本与潜在收益之间取得平衡。 这是一种明智的做法,考虑了整个社会和人口的需求(良好的公共卫生)。
“可实现的最高保护水平”是指将此问题(传染病或潜在疾病)置于所有其他健康和人类/社会关注之上。 这是愚蠢的,可能反映出缺乏思想和对公共卫生的了解不足。
“WHO
可以要求应提出建议 对有关缔约国重新考虑修改或撤销 应用额外的卫生措施……=
关于取消健康干预措施,世卫组织总干事现在可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各国已同意上述“建议”具有约束力)。 与其他地方一样,世卫组织不是指导方,也不是建议方。 世界卫生组织对以前的国家事务拥有主权。 以下段落要求在 2 周内而不是以前的 3 个月内做出回应。
第 44 条 合作与协助
“缔约国应
承诺与合作 并协助 彼此,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缔约国,应请求,对其他可能, 在:…”
变化将关系从 WHO 建议/请求转变为 WHO 要求。
“在媒体、社交网络和其他传播此类信息的方式中打击传播有关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抗流行病措施和活动的虚假和不可靠信息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各国承诺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控制信息并限制言论自由。
“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拟议法律和其他法律和行政规定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各州同意通过法律对言论自由和信息共享实施限制.
“打击传播有关公共卫生事件的虚假和不可靠信息,预防和 反- 在媒体、社交网络和其他传播此类信息的方式中采取的流行病措施和活动;……”
世卫组织应与各国合作,控制言论自由和信息流动(根据他们自己的是非标准)。
- 核查官僚机构的具体细节,以确保各国遵守世卫组织的要求。
新第四章(第 53 条之二):遵约委员会
53 之二职权范围和组成
“缔约国应设立一个履约委员会,负责:
(a) 审议世卫组织和缔约国向其提交的与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有关的信息;
(b) 就与遵守有关的事项进行监测、建议和/或促进援助,以协助缔约国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c) 通过解决缔约国提出的关于执行和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关切,促进遵守; 和
(d) 向每届卫生大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
(i) 合规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工作情况;
(ii) 对报告期内不合规情况的关注; (iii) 委员会的任何结论和建议。
2. 合规委员会应有权:
(a) 要求提供有关其正在审议的事项的进一步信息;
(b) 经任何有关缔约国同意,在该缔约国境内收集信息; (c) 审议提交给它的任何相关信息; (d) 酌情寻求专家和顾问的服务,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或公众成员; (e) 向有关缔约国和/或世卫组织提出关于萨蒂如何改进合规性以及任何建议的技术援助和财政支持的建议。”
这建立了常设审查机制,以监督各国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公共卫生的规定。 这是一个巨大的新官僚机构,既集中在中央(世卫组织),又对每个国家造成大量资源消耗。 它反映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审查机制。
- 更多关于世卫组织要求各国向世卫组织工作提供纳税人资金,并限制民众质疑这项工作的自由。
附件1
A. 疾病检测、监测的核心能力要求
和卫生应急响应
“发达国家缔约国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拥有最先进的设施,包括通过国际金融 机制…”
各国应提供(即从其他优先事项转移)援助资金以帮助其他国家发展能力。 这在必须相应减少资金的其他疾病/社会项目中具有明显的机会成本。 然而,这将不再由国家的预算控制,而是外部实体(WHO)所需要的。
“在全球层面,世卫组织应……打击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上所述,WHO 发挥监管/打击言论自由和信息交流的作用(由他们压制言论的人的税收资助)。
有用的链接
世卫组织 有关 IHR 修正案的文件
总结 修正案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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