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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流行病协议:指南 - Brownstone Institute

世界卫生组织流行病协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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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 (WHO) 及其 194 个会员国两年多来一直致力于制定两项“文书”或协议,旨在从根本上改变流行病和其他突发卫生事件的管理方式。

一、组成 修正案草案 现行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旨在通过让各国“承诺”在未来宣布的突发卫生事件中实施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建议,将现行《国际卫生条例》的非约束性建议改为要求或有约束力的建议。它涵盖所有“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由世卫组织总干事(DG)一人决定PHEIC是什么、延伸到何处以及何时结束。它规定了总干事可以施加的要求中的强制疫苗、边境关闭和其他被理解为封锁的指令。有待进一步讨论 别处 且仍在 谈判 在日内瓦。

第二份文件,以前称为《流行病条约》(草案),后来称为《流行病协议》,最近称为《流行病协议》,旨在明确治理、供应链和旨在预防、准备和应对流行病的各种其他干预措施。流行病预防、准备和应对——PPPR)。目前政府间谈判机构(INB).

两个文本都将在 2024 年 XNUMX 月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上进行投票(世界卫生大会) 在瑞士日内瓦。这些投票的目的是,推动这些项目的人将未来多国医疗紧急情况(或其威胁)的治理纳入世卫组织的保护范围内。

最新版本的疫情协议草案(以下简称“协议”)于7日发布th 2024 年 XNUMX 月。然而,由成员国和其他感兴趣实体的代表组成的各个委员会仍在对其进行谈判。两年多来,它已经经历了多次迭代,看起来也很像。鉴于《国际卫生条例》中大流行应对提案的影响,该协议看起来越来越无关紧要,或者至少不确定其目的,以三心二意的方式拾取了《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没有或不能包括的零碎内容。然而,正如下面所讨论的,它并非无关紧要。

历史的角度

这些旨在提高世卫组织作为“指导和协调机构”决策的集中度。该术语来自世界卫生组织 1946 年 规程,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当时世界面临着欧洲法西斯主义的后果以及殖民主义政权广泛推行的类似做法。世界卫生组织将支持新兴国家,这些国家的人口迅速增长且资源匮乏,在沉重的疾病负担下挣扎,并根据这些主权国家的要求协调一些领域的国际支持。行动的重点是协调而不是指挥。

在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之前的 80 年里,国际公共卫生已经在更具指导性的思维模式下发展, 系列会议 从 1851 年起,殖民国家和奴隶主国家就开始控制流行病,最终于 1907 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公共卫生办公室,后来又成立了国际联盟卫生办公室。世界大国通过以下方式对世界其他地区的弱者以及越来越多的本国人民施加健康要求: 优生学 运动和类似的方法。为了更大的利益,公共卫生将成为那些希望指导他人生活的人的工具。

由世界卫生大会管辖的世界卫生组织则截然不同。新独立的国家和它们的前殖民统治者在世界卫生大会(一国一票)中表面上处于平等地位,世界卫生组织的总体工作是人权如何主导社会运作方式的一个例子。国际公共卫生模式,如 阿拉木图宣言 1978 年,是横向而非纵向,由社区和国家主导。

近几十年来,随着世卫组织从核心资助模式(各国提供资金,世卫组织根据世界卫生大会的指导决定如何使用)演变为基于特定资金的模式(资助者,包括公共资助者和越来越多的私人资助者,指示世卫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不可避免地转变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需要为资助者而不是民众的利益服务。

由于大部分资金来自少数拥有主要制药工业基地的国家,或同一行业的私人投资者和公司,世界卫生组织被要求强调药品的使用,并淡化这些冲突的证据和知识(如果它想保留所有证据和知识)其工作人员资助)。在这种背景下查看协定草案和《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是有帮助的。

为什么五月2024?

世界卫生组织与世界银行、二十国集团和其他机构一直强调,在“下一次大流行”发生之前,认真落实新的大流行工具的紧迫性。这是基于这样的说法:世界是 没有准备 对于 Covid-19,如果我们签署了这些协议,经济和健康损害是可以避免的。

他们强调,与 证据 Covid-19 病毒 (SARS-CoV-2) 的起源 涉及 实验室操作,我们面临的主要威胁是自然的,而且这些威胁正在增加 成倍 并提出“存在“对人类的威胁。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和 G20 提出这些主张所依据的数据 证明了相反的情况,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报告的自然爆发有所增加,但是 减少 死亡率,以及 数量上, 在过去的 10至20年。.

A 世界银行为证明紧迫性而引用的建议,以及未来十年风险增加 3 倍的建议,实际上表明,类似 Covid-19 的事件大约每 129 年就会发生一次,西班牙流感每 292 至 877 年就会重复发生一次。这样的预测是 无法 考虑到医学快速变化的性质和 改善 卫生和营养(西班牙流感造成的大多数死亡 没有发生过 如果有现代抗生素的话),因此可能仍然高估风险。同样,世界卫生组织自己的 优先疾病 新疫情清单仅包括 两种疾病 已被证明是自然起源的,历史上有超过 1,000 例死亡归因于它们。很好 证明 主要国际机构在当前的讨论中歪曲了流行病的风险和预期负担。

因此,2024 年 19 月的紧迫性显然没有得到充分支持,首先是因为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机构都没有证明如何通过拟议的措施减少 Covid-XNUMX 造成的危害,其次是因为负担和风险被歪曲。在这种情况下,该协定的状况显然不符合作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草案应有的状态,旨在对各国和人民强加大量的财政和其他义务。

由于拟议的支出,这尤其成问题;拟议预算已结束 的美元31亿元 每年,与 超过$ 10十亿 有关其他 One Health 活动的更多信息。其中大部分工作必须从解决其他造成更大负担的疾病负担中转移。这种权衡对于理解公共卫生政策制定至关重要,但世界卫生组织尚未明确解决这一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 最近表示 世界卫生组织不希望有权对任何人强加疫苗强制令或封锁,而且也不希望这样。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即为何提出目前的世卫组织流行病文书,两者都作为 法律上 捆绑 文件。目前的 国际卫生条例 (2005) 总干事已经将此类方法作为建议提出,如果不通过日内瓦投票推动新的类似条约的机制,各国现在没有什么是不能做的非强制性的事情。

根据总干事的说法,它们本质上是多余的,并且它们包含的新的非强制性条款(如下所述)当然并不紧迫。强制性条款(成员国“应”)必须在国家决策背景下考虑,并且与世界卫生组织声明的意图相悖。

常识表明,在成员国做出承诺之前,应仔细考虑该协议以及随附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放弃了《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 4 个月审查时间的法律要求(《国际卫生条例》第 55.2 条),距世界卫生大会最后期限仅两个月,这些协议仍在谈判中。该协议还应该至少有一段时间供各国适当考虑是否同意——条约通常需要多年的时间来制定和谈判,并且没有提出有效的论据来解释为什么这些条约应该有所不同。 

Covid-19的应对措施导致财富从低收入人群前所未有地转移到极富的少数人手中,这完全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影响人类社会的初衷。这些大流行病利润的很大一部分流向了世界卫生组织目前的赞助商,而这些企业实体和投资者将进一步从新的大流行病协议中受益。正如所写的那样,《流行病协议》有可能巩固这种集权和获利,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人权和自由的前所未有的限制,作为一种公共卫生规范。

因此,仅仅因为之前设定的最后期限、没有阐明明确的人口利益、也没有表现出真正的紧迫性,就继续达成一项明显有缺陷的协议,将是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重大倒退。对于健康和人权成果至关重要的相称性、人类能动性和社区赋权等基本原则被缺失或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世界卫生组织显然希望增加资金并表明它正在“做一些事情”,但必须首先阐明为什么现行《国际卫生条例》的自愿条款不够充分。希望通过系统地审查此处协议的一些关键条款,人们会清楚为什么需要重新考虑整个方法。全文如下。 

以下评论集中于最新公开版本的协议草案中一些似乎不清楚或可能存在问题的条款草案。其余大部分文本本质上毫无意义,因为它们重申了各国在运行卫生服务过程中通常采取的其他文件或活动中的模糊意图,并且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中没有地位。 

世卫组织流行病协议谈判文本修订草案。 7th 3月,2024

前言

认识到世界卫生组织……是国际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构。

这与一个不一致 最近的声明 世卫组织总干事表示,世卫组织没有兴趣或意图指导国家卫生应对措施。在此重申,表明总干事并未代表有关该协议的真实立场。然而,“指导机构”符合拟议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以及世卫组织章程),根据该修正案,各国将提前“承诺”遵循总干事的建议(从而成为指示)。正如人力资源修正案所明确的那样,这甚至适用于感知到的威胁,而不是实际的伤害。

回顾世界卫生组织的章程……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分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条件。

这一声明回顾了对公共卫生的基本理解,在这里很重要,因为它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世界卫生组织在应对 Covid-19 期间没有强烈谴责长期关闭学校、关闭工作场所和其他致贫政策。 2019年,世界卫生组织 清楚 这些危险应该阻止我们现在所谓的“封锁”行动的实施。

深切关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严重不平等现象,阻碍了及时和公平地获得医疗和其他与 Covid-19 大流行病相关的产品,以及大流行病防备方面的严重缺陷。

就健康公平性而言(与“疫苗”公平性商品不同),Covid-19 应对措施中的不平等并不在于未能向低收入国家中免疫能力较高的年轻人提供针对以前变种的疫苗。地方性疾病的风险,但正如世界卫生组织在 2019 年大流行性流感中指出的那样,统一实施的非营利机构减少了当前和未来的收入和基本医疗保健,对他们造成了不成比例的伤害 建议。案文未能认识到这一点,表明 Covid-19 的教训并未体现在本协议草案中。世界卫生组织尚未证明大流行“防备”(他们在下面使用的术语)将如何减少影响,因为 相关性差 严格程度或反应速度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

重申需要努力……采取公平的方法来减轻流行病加剧现有卫生服务不平等的风险,

如上所述,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不平等问题在大流行应对中最为明显,而不是病毒本身的影响(不包括风险的生理变化)。自西班牙流感以来,记录在案的急性流行病死亡人数最多是在 Covid-19 期间,当时该病毒主要袭击患病的老年人,但由于贫困和债务增加,应对措施对工作年龄的成年人和儿童产生了严重影响,并将继续产生影响;减少子孙后代的教育和童婚。

这些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尤为严重,尤其是 女性。尽管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其他机构都承认这一点,但本文件中对此缺乏认识,这必然会引发真正的问题,即该协议是否经过彻底思考,制定过程是否足够包容和客观。

第一章引言

第 1 条. 术语的使用

(i) “具有大流行潜力的病原体”是指已确定可感染人类的​​任何病原体,并且:新颖的(尚未表征)或已知的(包括已知病原体的变体)、潜在的高度传播性和/或高毒力有可能引发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这提供了非常广泛的修改条款的范围。任何可以感染人类并且可能具有高度传播性或毒性但尚未表征的病原体实际上意味着任何冠状病毒、流感病毒或大量其他相对常见的病原体组。 《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规定,总干事可以根据其他人的建议,单独做出这一决定,就像 2022 年猴痘事件那样。

(j) “弱势群体”是指感染、严重程度、疾病或死亡风险异常增加的个人、群体或社区。

这是一个很好的定义——在 Covid-19 背景下,这意味着生病的老年人,因此与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相关。

“全民健康覆盖”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所需的全方位优质卫生服务,而无需面临经济困难。

虽然普遍的全民健康覆盖概念很好,但现在是时候采用一个明智的(而不是明显愚蠢的)定义了。社会无法为所有人提供全面的可能的干预措施和补救措施,而且显然存在一定的成本与收益比例,某些措施优先于其他措施。合理的定义使行动更有可能,而不行动则更难以证明其合理性。有人可能会说,在所有人都获得良好的基本护理之前,没有人应该拥有全方位的服务,但显然地球不会支持 8 亿人的“全方位”。

第二条 目的

本协议专门针对流行病(一个定义不明确的术语,但本质上是一种跨越国界快速传播的病原体)。相比之下,随之而来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的范围更广泛——适用于国际关注的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原则

2. 国家通过、立法和实施立法的主权权利

《国际卫生条例》的修正案要求各国承诺在了解此类指示和背景之前提前遵守世卫组织的指示。正如协议草案后面所指出的,这两份文件必须被理解为互补性的。

3. 公平作为大流行病预防、准备和应对的目标和结果,确保人群之间不存在不公平、可避免或可补救的差异。

这里的公平定义需要澄清。在大流行背景下,世界卫生组织在应对 Covid-19 期间强调了商品(疫苗)公平性。消除差异意味着在人口老龄化、肥胖高度脆弱的国家(例如美国或意大利)以及年轻人口风险最小且健康优先事项更为紧迫的国家(例如尼日尔或乌干达)平等获得Covid-19疫苗。

或者,当风险收益比明显不同时,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年龄组的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但同样具有破坏性。由于它忽略了风险的异质性,因此将资源从最有用的地方转移,从而导致更糟糕的健康结果。同样,如果要产生积极影响,国际协议中需要采取成人的方式,而不是自我感觉良好的句子。

5.……建立一个更公平、准备更充分的世界来预防、应对流行病并从流行病中恢复

与上面的“3”一样,这提出了一个根本问题:如果健康公平要求某些人群将资源转移到儿童营养和地方病而不是最近的流行病上,该怎么办,因为这些对许多年轻人但收入较低的人来说可能是更高的负担人口?这不是这里所隐含的定义中的公平,但显然会带来更好、更平等的健康结果。

世界卫生组织必须决定是要采取统一行动,还是要尽量减少不良健康状况,因为这两者显然非常不同。它们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商品公平与真正的健康公平之间的区别。

第二章。世界公平地团结在一起:在流行病预防、准备和应对方面、为之并通过其实现公平

健康公平应意味着克服或避免可预防疾病的机会相当均等。绝大多数疾病和死亡是由于通常与生活方式有关的非传染性疾病(例如肥胖和 2 型糖尿病)、儿童营养不良以及地方性传染病(例如结核病、疟疾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造成的。实现健康公平主要意味着解决这些问题。

在大流行病协议草案的这一章中,公平被用来暗示在间歇性突发卫生事件中平等获得特定卫生商品,特别是疫苗,尽管这些商品只占其他疾病负担的一小部分。具体来说,它是商品公平,并不是为了均衡总体健康负担,而是为了能够对异常事件进行中央协调的同质反应。

第四条 流行病预防和监测

2. 双方应承诺合作:

(b) 支持……旨在预防流行病的举措,特别是那些改进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的举措; ......并确定存在具有大流行潜力的病原体出现和重新出现风险的环境和活动。

(ch) [关于水和卫生设施、感染控制、加强生物安全、监测和预防媒介传播疾病以及解决抗菌素耐药性的段落。]

世卫组织 协议 有力量国际法。因此,各国承诺遵守国际法以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这篇长文中的规定主要涵盖各国无论如何都试图做的一般健康问题。不同之处在于将对各国进行进展评估。如果评估是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的,那么评估效果可能会很好,但如果评估由来自富裕国家、对当地知识或背景知之甚少的有资格的“专家”组成,则效果会较差。也许这种合规性最好留给国家当局,因为他们更适合当地的需求和优先事项。为支持这一目标而建立的国际官僚机构的理由虽然对相关人员来说很有趣,但尚不清楚,并且会转移实际卫生工作的资源。

6. 缔约方大会可根据需要通过准则、建议和标准,包括与大流行病预防能力有关的准则、建议和标准,以支持本条的实施。

在这里和稍后,缔约方会议被调用作为决定实际要做的事情的工具。规则稍后解释(第 21-23 条)。虽然允许更多时间是明智的,但它回避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承诺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之前等待并讨论当前 INB 流程中需要什么不是更好。当前这篇文章没有提及 IHR2005 或其他正在进行的计划中未涵盖的内容。

第 5 条:流行病预防、准备和应对的一种卫生方法

本文没有任何具体内容或新内容。这似乎是多余的(它提倡其他地方提到的整体方法),因此大概只是将“One Health”一词纳入协议中。 (有人可能会问,何苦呢?)

统一健康的一些主流定义(例如 Lancet)认为这意味着非人类物种在权利和重要性方面与人类处于同等地位。如果这里指的是这个意思,显然大多数成员国都会不同意。因此,我们可以假设这只是让某人高兴的词语(在国际文件中有点幼稚,但“同一个健康”一词一直在流行,就像“公平”一样,就好像公共卫生整体方法的概念是新的) )。

第 6 条. 准备、卫生系统复原力和恢复

2. 各方承诺……[至]:

(a) 大流行期间的常规和基本保健服务,重点是初级保健、常规免疫和精神保健,并特别关注弱势群体

(b) 发展、加强和维护卫生基础设施

(c) 制定大流行后卫生系统恢复战略

(d) 开发、加强和维护:卫生信息系统

这很好,并且(a)似乎需要避免封锁(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所列的危害)。很遗憾 other WHO 文件 导致人们认为这不是意图……因此,这似乎只是又一份相当不具体、让人感觉良好的措施清单,这些措施在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中没有任何用处,而且大多数国家已经在采取这些措施。

(e) 促进利用社会和行为科学、风险沟通和社区参与来预防、准备和应对大流行病。

这需要澄清,因为在应对 Covid-19 期间使用行为科学涉及故意诱导恐惧,以促进人们不会遵循的行为(例如 Spi-B)。在此,该文件必须阐明如何在医疗保健中合乎道德地使用行为科学。否则,这也是一条毫无意义的规定。

第 7 条 卫生和护理人员

这篇长文讨论了卫生人力、培训、保留、非歧视、耻辱、偏见、足够的报酬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标准条款。目前尚不清楚为何将其纳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流行病协议中,但以下情况除外:

4. [缔约方]……应投资建立、维持、协调和动员一支熟练且训练有素的多学科全球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已建立应急卫生小组的缔约方应向世卫组织通报相关情况,并尽最大努力回应部署请求……

建立紧急卫生小组(在能力范围内等)——这是各国在有能力时已经采取的行动。没有理由将此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而且显然也没有紧迫性这样做。 

第 8 条 准备情况监测和功能审查

一、双方应在现有相关工具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包容、透明、有效和高效的大流行病预防、准备和应对监测和评估体系。

2. 各缔约方应在世卫组织秘书处应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下,根据世卫组织制定的相关工具和指南,每五年评估其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能力的运作情况、准备情况以及差距。与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各级的相关组织合作。 

请注意,这是那些已经在努力实施主要地方病(包括结核病、疟疾、艾滋病毒和营养缺乏症)监测系统的国家的要求。他们将有法律义务将资源用于预防流行病。虽然存在一些重叠,但它将不可避免地从目前资金不足的项目中转移资源,用于治疗当地负担高得多的疾病,因此(不是理论上的,但不可避免地)增加死亡率。穷国被要求将资源投入到富国认为重要的问题上。

第九条 研究与开发

关于进行背景研究的各种一般性规定,各国通常都在做,但有“新发疾病”的倾向。再次,INB 未能证明为什么所有国家都应该将资源从研究更大的疾病负担中转移出来(为什么不只是那些资源过剩的国家?)。

第 10 条 可持续和地域多样化生产

大多不具有约束力,但建议在提供与流行病相关的产品方面进行合作,包括支持“流行病间歇期”(“正常”的迷人表述)的制造,而这些产品只能通过补贴才能实现。其中大部分可能无法实施,因为以牺牲可用于其他优先事项的资源为代价,在大多数或所有国家维持设施以应对罕见事件是不切实际的。 “发展中国家”增加产量的愿望将在维持生产质量方面面临重大障碍和成本,特别是因为许多产品在罕见的疫情爆发情况之外的用途将受到限制。 

第 11 条. 技术和专门知识的转让

这篇文章对于赞助世卫组织许多疫情活动的大型制药公司来说总是存在问题,现在被淡化为“考虑”、“促进”、“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等较弱的要求。 

第 12 条. 获取和惠益分享

本条旨在建立世界卫生组织病原体获取和利益分享系统(PABS系统)。 PABS 的目的是“确保快速、系统和及时地获取具有大流行潜力的病原体的生物材料和基因序列数据。”该系统具有潜在的高度相关性,需要在导致最近 Covid-2 爆发的病原体 SARS-CoV-19 极有可能从实验室逃脱的背景下进行解释。 PABS 旨在在 WHO 的监督下扩大此类病毒的实验室储存、运输和处理,WHO 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组织,在处理生物材料方面没有丰富的直接经验。

3. 当缔约方获得病原体时[应]:

(a) 一旦缔约方获得任何病原体序列信息,就立即与世界卫生组织分享; 

(b) 一旦缔约方获得生物材料,就将材料提供给参与世卫组织协调的实验室网络(CLN)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和/或生物样本库,

随后的条款规定利益将被分享,并试图防止接收实验室对从其他国家收到的材料申请专利。此前,这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主要担忧,他们认为富裕国家的机构会从来自不太富裕人群的材料中获得专利并从中受益。这里的规定是否足以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待观察。

然后这篇文章变得更加令人关注:

6. 世卫组织应与制造商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PABS 合同,并考虑制造商的规模、性质和能力,提供以下内容: 

(a) 每年捐款支持 PABS 系统和各国的相关能力;年度金额、用途以及监测和问责方法的确定应由缔约方最终确定; 

(b) 制造商生产的相关诊断、治疗或疫苗的实时贡献,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流行病期间,10% 免费,10% 以非营利价格提供,……

尽管世界卫生组织在会员国领土内不受国家管辖范围的监督,但其明显意图是直接参与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造合同。 PABS 系统及其员工和附属实体也将部分得到其管理的制造商的资金支持。该组织的收入将取决于与这些私营实体保持积极的关系,就像许多国家监管机构依赖其员工表面上监管的制药公司的资金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将进一步脱离公众监督。

10%(为什么是10?)产品免费的条款,成本也差不多,同时保证商品价格较低,无论实际需要如何(疫情可能仅限于富裕国家)。同一实体世界卫生组织将确定触发紧急情况是否存在、确定应对措施并管理提供商品的合同,而无需对潜在的腐败或利益冲突进行直接管辖监督。无论政治或监管环境如何,这都是一个非凡的建议系统。

8. 双方应合作……研发公共融资、预购协议或监管程序,以鼓励和促进尽可能多的制造商尽早签订标准 PABS 合同。

文章设想公共资金将用于建立该流程,确保基本无风险的私人利润。

10. 为了支持 PABS 系统的运作,世卫组织应……公开此类合同,同时尊重商业机密。 

公众可能知道合同是与谁签订的,但不知道合同的所有细节。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机构,其部分工作和工资依赖商业公司提供资金,因此,对于世界卫生组织与这些公司之间商定的条款,不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本身的“需求”进行独立监督。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拟议修正案,有唯一的权力来确定。

该条进一步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应使用自己的产品监管体系(资格预审)和紧急使用清单程序,为这些产品的制造商开放和刺激市场。

令人怀疑的是,任何国家政府能否达成这样一项总体协议,但在 2024 年 XNUMX 月,他们将投票将这一协议提供给本质上是外国且部分由私人融资的实体。

第十三条 供应链和物流

世卫组织将成为商业生产产品“全球供应链和物流网络”的召集人,这些产品将在世卫组织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根据世卫组织合同进行供应,同时还发挥确保此类产品安全的作用。

国家之间协调相互支持是件好事。由一个由那些从销售这些相同商品中获利的人直接资助的组织来运营这似乎是鲁莽且违反直觉的。很少有国家会允许这样做(或者至少为此做好计划)。

为了安全地实现这一目标,世界卫生组织从逻辑上必须放弃所有私人投资,并极大限制国家指定的资金捐助。否则,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将破坏人们对制度的信心。没有建议从世界卫生组织撤资,但正如第 12 条所述,与合同直接相关的私营部门依赖将会增加。

第 13 条之二:国家采购和分配相关规定

虽然在商业保密方面遇到了同样的(也许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但这一替代的第 13 条似乎更合适,将商业问题置于国家管辖范围内,并避免了为世卫组织活动和人员配备提供资金的明显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 加强监管体系

整篇文章反映了已经到位的举措和计划。这里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增加当前的努力。

第十五条 责任和赔偿管理

1. 每一缔约方应考虑根据需要并根据适用法律制定管理其境内与大流行疫苗相关责任的国家战略……无过错赔偿机制……

2. 缔约方……应制定关于建立和实施国家、区域和/或全球无过错赔偿机制和战略的建议,以管理大流行紧急情况下的责任,包括针对处于人道主义环境或弱势状况的个人的责任。 

这是相当引人注目的,但也反映了一些国家立法,旨在消除疫苗制造商在向公众推出疫苗时造成的伤害方面的任何过失或责任。在应对 Covid-19 期间,BioNtech 和 Moderna 开发的基因疗法 重新分类为疫苗其基础是,它们像药物通常那样改变细胞内生化途径后会刺激免疫反应。

这使得可以绕过通常需要的致癌性和致畸性试验,尽管提出了 胎儿异常 动物试验中的比率。它将启用 CEPI 100 天疫苗 该计划由私人资金支持,以支持私营 mRNA 疫苗制造商,如果随后出现公共伤害,该计划不会给制造商带来任何风险。 

再加上之前关于研究和生产准备的公共资助的规定,以及删除了第 11 条中要求知识产权共享的先前措辞,这确保了疫苗制造商及其投资者在有效没有风险的情况下获利。 

这些实体目前严重 投资 支持世卫组织,并强烈支持引入新的限制性疫情应对措施,这些措施强调并有时强制要求在 Covid-19 爆发期间使用其产品。

第十六条 国际协作与合作

一篇有点无意义的文章。建议各国相互合作并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落实该协议中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政府整体和社会整体的方针

与大流行规划相关的基本母性条款清单。然而,法律上要求各国为 PPPR 维持一个“国家协调多部门机构”。这本质上会增加预算负担,并不可避免地从其他优先事项中转移更多资源。也许仅仅加强当前的传染病和营养计划就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本协议中没有任何地方讨论营养问题(对于抵御病原体至关重要),并且在卫生设施和清洁水(其他 主要 原因 过去几个世纪以来传染病死亡率的降低)。

然而,“社区所有权”措辞很有趣(“赋予社区所有权,并为社区准备和复原力[针对 PPPR] 做出贡献”),因为这直接与协议的其他大部分内容相矛盾,包括集中化缔约方大会下的控制权、各国将资源分配给大流行病防范而不是其他社区优先事项的要求,以及检查和评估对协议集中要求的遵守情况的想法。协议的其余大部分内容要么是多余的,要么这些措辞纯粹是为了外观而不是被遵循(因此应该被删除)。

第 18 条. 沟通和公众意识

1. 各方应促进及时获取可靠且基于证据的信息……以反击和解决错误信息或虚假信息…… 

2. 缔约方应酌情促进和/或开展研究,并就阻碍或加强在大流行病中遵守公共卫生和社会措施的因素以及对科学和公共卫生机构和机构的信任进行研究,并为政策提供信息。

鉴于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在内的许多机构在应对 Covid-19 期间监督或协助制定的政策,这些政策大大增加了贫困、童婚、青少年怀孕和教育损失,因此这个关键词是适当的。

由于世界卫生组织已被证明显着 歪曲大流行风险 在倡导本协议和相关文书的过程中,其自身的传播也不属于此处有关基于证据的信息的规定,并且属于对错误信息的正常理解。因此,它不能成为此处信息正确性的仲裁者,因此该条款不可实施。重写以推荐正在推广的准确的基于证据的信息,这很有意义,但这不是一个需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实施和支持

3. 世卫组织秘书处……组织必要的技术和财政援助,以解决在履行根据《流行病协议》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商定的承诺方面的差距和需求。

由于世卫组织依赖捐助方的支持,其解决会员国内部资金缺口的能力显然无法保证。本文的目的不明确,在第 1 段和第 2 段中重复了先前各国普遍相互支持的意图。

第 20 条 可持续融资

1. 双方承诺共同努力……在这方面,各方应在其可支配的手段和资源范围内: 

(a) 在不损害其他国内公共卫生优先事项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并在必要时维持或增加用于大流行预防、准备和应对的国内资金,包括: (i) 加强和维持预防、准备和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流行病,特别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核心能力;……

这是一种愚蠢的措辞,因为各国显然必须在预算范围内确定优先顺序,因此将资金转移到一个领域就意味着从另一个领域撤资。公共卫生政策的本质就是权衡并做出这样的决定;这一现实似乎在这里被一厢情愿地忽视了。 (a) 显然是多余的,因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已经存在并且各国已同意支持它。

3. 特此建立协调财务机制(“机制”),以支持《世卫组织流行病协议》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 

这将与世界银行最近启动的流行病基金并行——INB 代表们并没有忽视这个问题,因此很可能在最终版本中改变。它还将成为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全球基金以及其他卫生融资机制的补充,因此需要另一个平行的国际官僚机构,大概设在日内瓦。

它的目的是拥有自己的能力,“除了跟踪合作努力之外,还可以对需求和差距进行相关分析”,因此这不是一项小任务。

第三章。机构和最终条款

第 21 条 缔约方大会

1. 特此设立缔约方会议。 

2. 缔约方大会应每三年定期审查世界卫生组织《流行病协定》的实施情况,并作出必要的决定以促进其有效实施。 

这就设立了一个管理机构来监督本协议(另一个需要秘书处和支持的机构)。它计划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举行会议,然后制定自己的会议规则。该协议草案中概述的许多条款很可能将推迟到缔约方会议进一步讨论。

第 22 – 37 条

这些文章涵盖缔约方会议 (COP) 的运作和各种行政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区域机构(例如欧盟)将允许进行“集体投票”。

世界卫生组织将提供秘书处。

第 24 条指出:

3. 《世界卫生组织大流行病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向世界卫生组织秘书处(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提供任何权力来指导、命令、改变或以其他方式规定任何缔约方的国内法律或政策,或强制或以其他方式强加任何要求缔约方采取具体行动,例如禁止或接受旅行者、强制实施疫苗接种或治疗或诊断措施,或实施封锁。

这些条款在《国际卫生条例》的拟议修正案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并将与本协议一起考虑。第 26 条指出,《国际卫生条例》应被解释为兼容的,从而确认《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包括关闭边境和限制行动自由、强制接种疫苗和其他封锁措施,并未被本声明否定。

正如第 26 条所述:“缔约方认识到,《世卫组织流行病协议》和《国际卫生条例》的解释应相互兼容。=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种诡计——总干事最近将那些声称该协议包含这些权力但又不承认随附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的人标记为骗子。世界卫生组织可以更好地避免误导性信息,特别是当这涉及诽谤公众时。

第 32 条(退出)要求,一旦通过,缔约方在总共 3 年内不得退出(至少在 2 年后发出通知)。根据该协议承担的财务义务在该时间之后仍然有效。

最后,假设世界卫生大会获得三分之二多数(世卫组织章程第 19 条),该协议将在第 30 个国家批准该协议后 XNUMX 天生效。

进一步阅读:

世卫组织流行病协议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网站:

https://inb.who.int/

国际卫生条例工作组网站:

https://apps.who.int/gb/wgihr/index.html

关于世界卫生组织文本的背景:

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注释指南
关于国际卫生条例的非正式问答

关于流行病的紧迫性和负担:

https://essl.leeds.ac.uk/downloads/download/228/rational-policy-over-panic

X疾病和达沃斯:这不是评估和制定公共卫生政策的方式
在为大流行做好准备之前,我们需要更好的风险证据

世卫组织流行病协议谈判文本修订草案:

INB_DRAFT-修订后的谈判文本-WHO-Pandemic-Agreement_for-circulation-March-2024-Cl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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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大卫贝尔

    戴维·贝尔 (David Bell) 是布朗斯通研究所 (Brownstone Institute) 的高级学者,是全球健康领域的公共卫生医师和生物技术顾问。 他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前医疗官员和科学家,瑞士日内瓦创新新诊断基金会 (FIND) 的疟疾和发热性疾病项目负责人,以及 Intellectual Ventures Global Good 的全球健康技术总监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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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翠文定

    Thi Thuy Van Dinh 博士(法学硕士、博士)曾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从事国际法方面的工作。 随后,她管理了 Intellectual Ventures Global Good Fund 的多边组织合作伙伴关系,并领导了资源匮乏环境的环境卫生技术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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