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褐色砂石 » 褐石研究所文章 » 《国际卫生条例》的新变化只是表面上的
《国际卫生条例》的新变化只是表面上的

《国际卫生条例》的新变化只是表面上的

分享 | 打印 | 电子邮件
YouTube视频

两年来,196 年国际卫生条例 (IHR) 的 2005 个缔约国——由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 194 个成员国以及列支敦士登和梵蒂冈组成——一直在提交并讨论更新该协议的拟议修正案。 《国际卫生条例》于 1960 世纪 XNUMX 年代推出,旨在加强国家能力并改善各国在发生卫生紧急情况时的协调。尽管是国际法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条约),但大多数条款始终是自愿的。 

草案 《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及随附草案 流行病协议都还没有 谈判 距离世界卫生大会预定投票还有一个月(世界卫生大会)五月下旬。它们共同反映了 海变 过去二十年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发展。他们的目标是进一步集中控制公共卫生 世界卫生组织内部政策 并以高度商品化的方法应对疾病暴发,而不是世界卫生组织之前强调的通过营养、卫生和加强社区卫生保健来增强疾病抵御能力。

不断变化的公共卫生环境

公共卫生的转变响应了日益增强的指导性 世卫组织的资助 以及私营部门越来越多地参与该融资。随着基于商品的公私伙伴关系的增长,包括 Gavi (对于疫苗)和 CEPI (流行病疫苗),这受到了强大的力量的大力指导 私人基金会 与制药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制药公司通过直接资助和直接对国家施加影响来塑造这些组织的工作。

这在应对 Covid-19 期间变得尤为突出,其中 世卫组织事先指导 放弃了这一计划,转而采取更具指导性和社区范围的措施,包括大规模关闭工作场所和强制接种疫苗。由此产生的 财富的集中 世界卫生组织的私人和企业赞助商,并增加 贫困负债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两者都开创了此类做法的先例,并使世界更容易受到这些做法的影响。

新草案的影响

在理解最新草案中修改《国际卫生条例》的一些提案的明显逆转时,重要的是要理解,在《国际卫生条例》当前的自愿性质下,Covid-19应对措施在实施这种新的疫情应对范式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制药公司成功地直接与各州签订了利润丰厚的合同,包括用于研发的公共资金和无责任预购协议。这得到了媒体、卫生、监管和政治部门的大力支持,从而实现了高水平的合规性和压制异议。

在世界卫生组织内部集中更多的禁止性权力,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下重复这种商业方法,将简化未来的重复,但也会将未知的元素引入到已经证明有效的系统中。先前草案的这些方面也成为公众反对的明显焦点。制药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现实。

最新版《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16日发布th 因此,四月删除了涉及成员国“承诺”在总干事(DG)宣布大流行或其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时遵循其未来建议的措辞(原新第13A条)。它们现在仍然是“不具约束力”的建议。

这一变化是理智的,符合世卫组织章程,并反映了各国代表团对越权行为的担忧。 2022 年世界卫生大会以临时方式通过的缩短审查时间将适用于除四个拒绝审查的国家之外的所有国家。否则,选秀的意图以及它可能如何发挥作用,基本上没有改变。这 世界银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20 已经发出了总体计划将继续推进的预期,并且国家不断上升 负债 进一步增强强制的权力。

各国仍然需要管理不同意见,并且与随附的流行病协议一起,世界卫生组织及其合作伙伴继续建立一个高度危险的综合体(从公共卫生、公平和人权的角度来看) 涉及 一个大规模且昂贵的监测系统,用于识别自然病毒变体,各国快速通报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将样本传递给他们选择的制药商, 100天 mRNA 疫苗的交付绕过了正常的监管和安全试验,然后是基于大规模疫苗接种的反应,正如 Covid-19 反应中所见,这将被视为恢复正常的一种方式。这仍然可以由总干事单独援引,仅根据他/她对威胁的感知而不是实际伤害。制药公司将得到公共资金的支持(参见关于 流行病协议),但获得受责任保护的利润。

不合适且未准备好的文件

尽管该系统是制药公司资金的受益者,但该系统仍将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监督,而制药公司资金又将成为应对大流行病的主要经济受益者。总干事亲自挑选可以提供建议和监督这一过程的委员会成员(而不是最终负责的成员国)。世界卫生组织从受益的组织和私人投资者那里获得了其紧急议程的资金。

利益冲突 该计划中的腐败漏洞是显而易见的。为此,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国际官僚机构,其存在的唯一理由是确定病毒变异和小规模疫情爆发是存在的自然组成部分,是一种威胁,需要他们必须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在明确且相对有限的人口群体中仅有五人死亡后,现任总干事宣布全球猴痘进入紧急状态。

最后,下面讨论的修正案的当前文本看起来还远未完成。存在内部矛盾,例如条款既要求知情同意,又奇怪且令人震惊地建议推翻这一点。大流行的定义既基于病原体或疾病本身,也基于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通过取消缩短审查期限和消除公然强制,先前的 错误表述紧急情况 且爆发频率似乎已得到认可。 

然而,这份文件以及流行病协议草案仍计划在五月底之前进行投票。这完全废除了 法律要求 该法第 55 条规定 国际卫生条例(2005),并在本草案中重复,在任何投票之前有四个月的审查期。鉴于文本尚未完成,这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不利于资源较少的国家充分评估对健康、人权及其经济的可能影响。没有程序上的理由阻止世界卫生组织在草案经过适当审查后要求稍后进行世界卫生大会投票。成员国应该明确要求这一点。

重要的拟议修正案及其影响

当前草案的主要变化和影响总结如下。发现建议的更改 相关信息.  

鉴于缺乏紧迫性、负担低、目前已记录的传染病爆发频率正在减少以及巨大的损失,应审查拟议的修正案。 财务要求 帮助那些在封锁后已经陷入严重贫困和负债累累的国家建立更多的国际和国家官僚机构和机构。还必须根据随附的流行病协议草案、明显的利益冲突、在 Covid-19 应对期间财富集中在世界卫生组织赞助商之间以及持续缺乏透明和可信的成本效益分析来进行评估。世卫组织对 Covid-19 的应对措施以及提出的新的大流行措施。

(文字说明:下面的粗体文字反映了其在修正案草案中的使用,以表示本草案中添加的新文字。)

第 1 条。定义。

“大流行”是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传染性,并且:

(i) 已经传播并正在向世卫组织各区域的多个缔约国传播;和

(ii) 超出了这些缔约国卫生系统的应对能力; (iii) 在这些缔约国造成社会和/或经济和/或政治混乱;和

(iv) 需要采取迅速、公平和加强协调的国际行动,采取全政府和全社会的做法。

正如最近指出的那样,在草案中添加“流行病”的定义是有用的 别处 如果没有这一点,整个大流行议程就有点难以定义。注意“和”的使用所有这些条件都必须得到满足。

然而,这是一个技术上有缺陷的定义。虽然第 (i) 条是明智且正统的,但第 (ii) 条在各国之间会有所不同,这意味着同一次疫情可能在一个国家成为“大流行病”,而在另一个国家则不然。它还必须造成社会、经济或政治混乱,并且还必须采取“整体政府方法”。

“整体政府方法”是一个无法定义但在公共卫生领域很流行的术语,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什么真正需要整体政府方法?当然,过去几个世纪没有任何传染病爆发可以轻易证实,因为只有大多数政府的特定部门参与其中。一些国家在 Covid-19 期间采取了相当宽松的做法,政府的重定向非常有限,同时实现了 类似 或者比邻国取得更好的结果。这意味着 Covid-19 不属于这一大流行病的定义,尽管它“传播到多个国家并在多个国家内部传播”,并且还导致疾病。 

该定义似乎没有经过充分考虑,反映出该文件的仓促性质以及尚未准备好进行投票。

“流行病紧急情况”是指具有传染性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且:

(i) 正在或可能正在向世卫组织各区域的多个缔约国传播或在多个缔约国内部传播;和

(ii) 正在超出或可能超出这些缔约国卫生系统的应对能力;和

(iii) 正在或可能导致这些缔约国的社会和/或经济和/或政治混乱;和

(iv) 需要采取迅速、公平和加强协调的国际行动,采取全政府和全社会的做法。

“流行病紧急情况”是一个新术语。该定义包括“或可能是”,从而取代了第 12 条中的变更 先前版本 其中包括“潜在的或实际的”,以将PHEIC范围扩大到感知到的威胁,而不是造成实际伤害的事件。即《国际卫生条例》提案在这一点上没有改变。

“流行病紧急情况”似乎在文本中被用作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子集。这可能是为了确保未来所附的《流行病协议》与有关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保持一致,因为这是针对大流行病的,而《国际卫生条例》则涉及已宣布的任何类型的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保健品”是指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包括诊断设备;辅助产品;病媒控制产品、血液和其他人类产品。

比之前的草案受到更多限制,其中包括“……和其他健康技术,但不限于此”的选项,然后将“健康技术”定义为改善“福祉”的任何事物。

长期建议和临时建议现在恢复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之前删除的“不具约束力”措辞又恢复到文本中(另见下文第 13A 条和第 42 条的注释)。

第五条 监督

第1段。

各缔约国应尽快但不迟于本条例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五年内发展、加强和维持根据本条例发现、评估、通知和报告事件的核心能力,如附件 1 所示。

这仍然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对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而言。附件一中的“核心能力”包括监测、实验室能力、专业人员的维护和样本管理。许多国家仍在努力开发和维持针对结核病等高负担疾病的治疗措施,众所周知,这种能力的缺乏导致了死亡率。这 流行病协议 更详细地列出了这些资源密集型要求。由于资源从高负担的健康问题转向被预期寿命较高的富裕西方国家视为主要威胁的问题,低收入国家面临着重大损害的风险。

有趣的是,审查制度的期望是:

“风险沟通,包括反击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现在也被隐藏在附件 1 中,但基本保持不变。

第5段: 

应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缔约国 应该 在其掌握的手段和资源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为世卫组织协调的应对活动提供支持。

如果这有什么意义的话,从“应该”到“应”的变化似乎意味着缔约国仍将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某种指导。这是主权问题的回归——不遵守规定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理由,例如通过金融机制(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工具)。

该措辞在“在手段和资源范围内”中有回避条款,但这又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有必要将“应该”改为“应”。

第十二条 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流行病 紧急

第1段。

总干事应根据收到的信息,特别是从缔约国收到的信息,确定(即) 在谁的领土内(即) 事件正在发生,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

仅总干事保留宣布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或大流行紧急情况的权力(请参阅下文第三章有关总干事对委员会的权力的规定)。

第 13 条 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包括获取卫生产品

第1段。

各缔约国应尽快但不迟于本条例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五年内发展、加强和维持核心能力,以准备和迅速有效地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紧急情况,见附件 1。

如上所述——在许多情况下这需要是可选的。其后的替代(之二)版本更加合适并且符合公平:

1.之二。各缔约国应在其可支配的手段和资源范围内提供可持续的国内资金,以建设、加强和维持本条例所需的核心能力。

第十七条 建议标准

在发布、修改或终止临时或长期建议时,总干事应考虑:

(a) 直接有关缔约国的意见;

(b) 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审查委员会的建议(视情况而定);……

总干事保留宣布和停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唯一权力,紧急委员会和会员国仅提供建议。

第十八条 关于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货物和邮包的建议

3. 世界卫生组织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应考虑到以下需要:

(a) 酌情为国际旅行提供便利,包括卫生工作者和处于生命威胁或人道主义局势中的人员……

希望这反映出人们对 Covid-19 应对措施中国际旅行对经济造成的损害的认识。当旅游业停止时,低收入国家的人们会饿死,并失去收入和未来的教育,尤其是妇女。然而,它似乎仅限于卫生人员。

第二十三条 抵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3. 未经旅客或其父母或监护人事先明确知情同意,不得对其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体检、疫苗接种、预防或健康措施,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这里引用的第31条第2款(下)实际上支持强制接种疫苗,与上述知情同意条款相冲突,因此其中一项或多项需要重新措辞(希望这是第31条)。

使用疫苗接种状况作为入境权的标准,虽然在 Covid-19 应对措施中被过度使用,但当疫苗阻止有关国家尚未流行的严重疾病的传播时,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与旅客入境相关的卫生措施

2. 如果缔约国根据本条第 1 款要求旅行者接受体检、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但不同意任何此类措施,或拒绝提供第 1 款(a根据第 23 条的规定,有关缔约国可在符合第 32 条、第 42 条和第 45 条的情况下拒绝该旅行者入境。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迫在眉睫的公共卫生风险,缔约国可根据其国家法律并在控制此类风险所需的范围内,根据第 3 条第 23 款的规定,强迫旅行者接受治疗或建议旅行者接受治疗。 ,经历: 

(a) 能够实现公共卫生目标的侵入性和侵入性最小的医疗检查; 

(b) 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或者 

(c) 预防或控制疾病传播的其他既定卫生措施,包括隔离、隔离或将旅行者置于公共卫生观察之下。

即与第 23 条相反,成员国进行体检或注射时不需要知情同意。

入境时接种疫苗对于预防疾病输入毫无用处,因为它无法阻止旅行者体内已发生的感染,因此无论是否考虑到人权问题,入境时强制接种疫苗都不是合法的公共卫生措施。

要求进行体检或拒绝隔离被广泛认为是高度危险传染病的最后手段,但不应轻易实施。

第九部分关于专家的使用和委员会的行为的修正案

第一章——《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

第四十七条 组成

总干事应建立一个由所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名册(以下简称“《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总干事应根据世卫组织《专家咨询小组和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世卫组织顾问小组条例”)任命《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成员。

由于利益冲突,这显然对于一个由那些从所提倡的反措施中受益的人直接资助的组织的负责人来说是不合适的。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所有者,缔约国当然应该从自己的国家库中提供专家。这将减少利益冲突并有助于确保多样性和代表性。

第四十八条 [紧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组成

2. 突发事件委员会应由总干事从《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中选出的专家组成。

参见第 47 条注释。

第 49 条 [紧急委员会的]程序

关于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决定的确定:

5. 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应提交总干事审议。总干事应对这些事项做出最终决定。

如上所述,总干事拥有唯一的权力。这强调了自愿遵守《国际卫生条例》的重要性。在一个非常特殊的人口群体中仅有五人死亡后,现任总干事宣布猴痘进入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根据新的大流行病协议和此处的规定,这将允许总干事触发建议封锁、快速开发疫苗、促进强制疫苗接种的整个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润流向目前参与的实体。 为世卫组织的流行病议程提供资金.

第三章 审查委员会

第五十条 职权范围和组成

3. 审查委员会成员由总干事选举和任命。

如上。审查委员会必须独立才能正常运作,因此不能由他们正在审查的同一个人选出。在这里更是如此,因为拟议方法的私人受益人也赞助了该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很可能发生冲突。

第 51 条 业务行为

总干事应邀请会员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与世卫组织有正式关系的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指定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这些代表可以提交备忘录,并经主席同意就讨论的主题发言。他们没有投票权。

对于审查委员会来说,非同寻常的是,只有由其行为成为审查对象的人任命的人才有权投票并做出任何决定。然而,这种情况已经悄然发生,会员国也没有尝试提供严格监督的机制。

第五十四条 报告和审查

3. 世卫组织应定期开展研究,审查和评估附件 2.[宣布大流行紧急情况或 PHEIC 的决策树]的运作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更多地进行自我审查,但是……那么:

第 54 条之二 国际卫生条例实施和遵守委员会(2005 年)

2. 《国际卫生条例》实施和遵约委员会应由[人数]名缔约国成员组成,成员来自世卫组织各区域,由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代表。缔约国成员的任期应为[数]年。

这一替代的第 54 条似乎是一些成员国试图从总干事手中夺回一些监督权,以确保成员国提名具有实际决策作用的委员会成员。如果是这样,收紧措辞可能会受益。

第五十五条 修改

任何拟议修正案的案文应由总干事至少在卫生大会召开以供审议之前四个月通知所有缔约国。

当然,这与 2024 年 XNUMX 月对这些拟议修正案的投票完全不相容。

审查影响的时间当然是必要的。四个月对于这个来说太短了,四个星期就太荒谬了。

第五十九条 生效;拒绝或保留期限

1. 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 22 条规定的拒绝或保留本条例或其修正案的期限为自总干事通知通过本条例之日起 18 个月。卫生大会制定的条例或对这些条例的修正案。总干事在该期限届满后收到的任何拒绝或保留均无效。

2. 本条例应自本条第 24 款所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后生效,但……拒绝或提出保留的国家……]

本条将根据此前大多数国家在2022年世界卫生大会上接受的决议(2023年底前拒绝的国家除外)进行修改,减少审查时间。总干事的一份报告对此进行了澄清:“27.第七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 WHA55 号决议(59 年)通过的《条例》第 61、62、63、75.12 和 2022 条修正案将于 31 年 2024 月 XNUMX 日生效。已通知所有缔约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荷兰王国、新西兰和斯洛伐克通知总干事拒绝上述修正案。”

新条款将于投票后 12 个月后生效(第 63 条)。

对于在审查期间拒绝任何修正案的四个国家,则适用这些条款的先前版本。然而,与以前一样,需要分别在 10 或 18 个月内主动拒绝,否则这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将自动适用(第 61 条)。

其他问题。

关于术语的一般说明。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许世界卫生组织应该改变一些国家比其他国家更“发达”的假设。也许反映世界银行习惯的“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不太殖民主义。 “发达国家”是否已经实现了进步和技术所能提供的一切?

这当然意味着它们在20年前是“不发达的”,而技术是衡量发展的唯一标准,而不是文化、艺术、政治成熟度或不轰炸较弱国家的偏好。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印度、埃及、埃塞俄比亚和马里等拥有数千年文字历史和文明的国家并不“发达”。言语很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基于非常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成就或重要性方面宣扬了国家(以及人民)的等级制度印象。



发表于 知识共享署名4.0国际许可
如需转载,请将规范链接设置回原始链接 褐石研究所 文章和作者。

作者

  • 大卫贝尔

    戴维·贝尔 (David Bell) 是布朗斯通研究所 (Brownstone Institute) 的高级学者,是全球健康领域的公共卫生医师和生物技术顾问。 他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前医疗官员和科学家,瑞士日内瓦创新新诊断基金会 (FIND) 的疟疾和发热性疾病项目负责人,以及 Intellectual Ventures Global Good 的全球健康技术总监位于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的基金。

    查看所有文章
  • 施翠文定

    Thi Thuy Van Dinh 博士(法学硕士、博士)曾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从事国际法方面的工作。 随后,她管理了 Intellectual Ventures Global Good Fund 的多边组织合作伙伴关系,并领导了资源匮乏环境的环境卫生技术开发工作。

    查看所有文章

今天捐赠

你们对布朗斯通学院的财政支持将用于支持作家、律师、科学家、经济学家和其他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动荡中受到职业清洗和流离失所的勇敢人士。 您可以通过他们正在进行的工作帮助查明真相。

订阅 Brownstone 以获取更多新闻


商店褐石

随时了解 Brownstone Institute 的最新动态